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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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XXX自2009-1-1起执行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基本要求4巷道与配风5车辆的使用6车辆的维护、保养及修理7井下柴油的运输、储存和加油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和参加起草单位:XXX、国家安全生产XXX、XXX、XXX。

本标准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首次发布。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爆炸性气体情况用电气设备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T 989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手艺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基本要求3.1车辆的布局设计、根本参数、手艺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吻合MT/T 989的有关划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 990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煤矿井下用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

煤矿井下用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

煤矿井下⽤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煤矿井下⽤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防爆装载机的配套柴油机必须是防爆柴油机,符合《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通⽤技术》的规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准⽤证。

其中《矿⽤防爆柴油机通⽤技术条件》中对煤矿井下⽤设备或车辆配备的柴油机做出了以下防爆要求:启动⽅式防爆柴油机可以使⽤弹簧启动器、液压启动器、压缩空⽓启动器或防爆启动电机,对启动过程中有可能产⽣⽕花的元部件应采⽤隔爆结构。

使⽤压缩空⽓启动器时,选⽤的空⽓压缩机的内部温度和压⼒不应成为点燃源。

使⽤防爆电启动机时,与其配套的蓄电池应使⽤低氢蓄电池并置于隔爆型电池箱内,蓄电池在整个⼯作(充电和放电)过程中,隔爆型电池箱内氢⽓含量应不⼤于0.3%。

隔爆型电池箱顶端应装有隔爆透⽓栅栏,并连续五次启动后,表⾯温度不得超过150℃。

阻⽕器防爆柴油机的进⽓⼝和排⽓⼝应设置阻⽕器(俗称防爆栅栏),阻⽕器应由阻⽕器外壳和阻⽕元件组成,且易于装配、检验和清洗,并应有准确的安装定位。

1)阻⽕器框架隔爆接合⾯的有效宽度不⼩于25mm,不允许在阻⽕器框架隔爆接合⾯内钻孔。

2)阻⽕器应使⽤耐⾼温、防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造。

3)阻⽕器栅栏板的厚度应不⼩于1mm,平⾯度不⼤于0.15mm,⽓流⽅向的宽度不⼩于50mm,相邻两栅栏板之间的间隙不⼤于0.5mm。

4)珠型阻⽕器采⽤直径为5mm的球形体时,⽓流⽅向的填充厚度应不⼩于60mm,采⽤直径为6mm的球形体时,⽓流⽅向的填充厚度应不⼩于90mm,且装配完整后的珠型阻⽕器,内部球形体不得有松动。

冷却净化⽔箱(冷却净化⽔箱)防爆柴油机废⽓排出前,应通过冷却净化⽔箱,冷却净化⽔箱可安装在阻⽕器前,冷却净化⽔箱与阻⽕器的固定板应使⽤耐腐蚀材料制造。

冷却净化⽔箱安装在阻⽕器前的应为隔爆结构,与阻⽕器相连接的隔爆接合⾯宽度不⼩于25mm,其他隔爆接合⾯的宽度应不⼩于13mm,箱体内边沿到螺孔边沿的宽度应不⼩于9mm。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包括独立开采和附属开采矿井。

第三条煤矿防爆设备包括所有与防止煤与瓦斯爆炸有关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工作应与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爆设备台账,对煤矿单位的防爆设备进行登记、核实和管理。

第二章防爆设备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煤矿防爆设备应按照其防爆性能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煤矿防爆设备应分为A、B、C三类,其中:1. A类防爆设备适用于采矿工作面、回风巷道等甲瓦斯环境和煤尘爆炸危险区域。

2. B类防爆设备适用于局部通风巷道、运输巷道等乙瓦斯环境和存在煤尘积聚区域。

3. C类防爆设备适用于瓦斯等非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九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用、采购、验收和日常维护等方面。

第十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矿井条件和作业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在设备标识上注明设备类别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质量、性能和使用范围等方面。

第十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修理和更换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二次危害发生。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操作和使用防爆设备。

第十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操作程序,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测。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 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是指对煤矿中使用的防爆设备进行检验、维修、更新等管理工作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矿,其中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以及合作煤矿。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应执行“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制度到底”的原则,确保煤矿防爆设备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进行防爆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和故障排除。

第二章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煤矿所有人(经营者)是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煤矿防爆设备的安全运行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煤矿所有人(经营者)应当成立专职或兼职的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维修人员,确保防爆设备的有效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在每个班次开始前,应当进行手动预警装置的测试和检验,并记录测试结果,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在每个月底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爆设备检查,并填写相应的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煤矿中的每一台防爆设备进行档案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选用与更新第十二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用防爆设备,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和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择要考虑到煤矿实际情况和矿井条件,确保防爆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防爆设备的更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更新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

第十五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十六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故障排除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在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第五条、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不得低于,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防爆柴油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

第八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数量按照以风定量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要求配风:(一)使用单台车辆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4立方米/min.kw。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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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在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第五条、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不得低于,转
弯处巷道半径大于;坡道不大于8度
(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
(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
(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
(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
(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防爆柴油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

第八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数量按照以风定量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要求配风:
(一)使用单台车辆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4立方米/min.kw。

超过两台时,第二台按第一台配风量的75%配风;第三台及三台以上时,每增加一台均按第一台配风量的50%配风;
(二)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巷道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条严禁防爆柴油机车进入微风或无风的巷道和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等回风巷道
第十条对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车运行巷道的空气,应定期进行检测,空气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之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限载量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运送人员;
(二)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三)配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四)蒸发式水箱、废气清洗箱水量充足,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
(五)不得在井下进行机车维修作业;
(六)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七)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禁止在井下存放燃油;
(八)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九)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十)必须配备防爆柴油机车自动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释。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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