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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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XXX自2009-1-1起执行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基本要求4巷道与配风5车辆的使用6车辆的维护、保养及修理7井下柴油的运输、储存和加油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和参加起草单位:XXX、国家安全生产XXX、XXX、XXX。

本标准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首次发布。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爆炸性气体情况用电气设备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T 989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手艺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基本要求3.1车辆的布局设计、根本参数、手艺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吻合MT/T 989的有关划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 990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4.01.21•【文号】安监总厅煤装[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4〕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近年来,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2011年9月24日,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杭来湾煤矿作业人员乘坐四轮车从副斜井入井200米后,发现车辆不能正常换档、刹车失灵,滑行中撞在左侧巷帮上,造成4人死亡。

2013年6月5日,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无轨胶轮车失控的运输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91万元。

经查,事故车辆是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永恒牌WC20R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存在未严格按照申办矿用产品安标证书时的要求生产,将制动装置由湿式制动更改为气压干式制动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已责成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依规注销了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永恒牌WC20R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月23日,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一辆运送喷浆材料的防爆胶轮车搭乘施工人员入井时,行至副斜井井底拐弯处,车辆失控,撞在巷道帮上,造成4人死亡。

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井下用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包括独立开采和附属开采矿井。

第三条煤矿防爆设备包括所有与防止煤与瓦斯爆炸有关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工作应与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爆设备台账,对煤矿单位的防爆设备进行登记、核实和管理。

第二章防爆设备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煤矿防爆设备应按照其防爆性能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煤矿防爆设备应分为A、B、C三类,其中:1. A类防爆设备适用于采矿工作面、回风巷道等甲瓦斯环境和煤尘爆炸危险区域。

2. B类防爆设备适用于局部通风巷道、运输巷道等乙瓦斯环境和存在煤尘积聚区域。

3. C类防爆设备适用于瓦斯等非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九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用、采购、验收和日常维护等方面。

第十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矿井条件和作业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在设备标识上注明设备类别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质量、性能和使用范围等方面。

第十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修理和更换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二次危害发生。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操作和使用防爆设备。

第十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操作程序,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测。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 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煤矿设备防暴管理规定(3篇)

煤矿设备防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设备防爆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因设备防爆措施不当引发爆炸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煤矿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通风机、排水设备、提升设备、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煤矿设备防爆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煤矿设备防爆管理实行责任制,矿长对本矿设备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设备防爆工作。

第二章防爆要求第五条煤矿设备防爆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标准和规定,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

第六条煤矿设备防爆等级应根据矿井的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瓦斯等级为I、II级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等级不低于ExiaI的设备;(二)瓦斯等级为III级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等级不低于ExibI的设备;(三)煤尘爆炸危险性为I级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等级不低于ExiaI的设备;(四)煤尘爆炸危险性为II级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等级不低于ExibI的设备。

第七条煤矿设备防爆设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设备结构应满足防爆要求,避免产生火花、电弧、高温等易燃易爆源;(二)设备电气系统应采用防爆电气元件,防止电气火花;(三)设备传动系统应采用非金属传动材料,避免金属摩擦产生火花;(四)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瓦斯、煤尘泄漏。

第八条煤矿设备防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防爆标志、防爆等级是否符合要求;(二)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三)设备防爆接合面、密封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四)设备防爆元件是否完好;(五)设备防爆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三章防爆措施第九条煤矿设备防爆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设备防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爆意识;(二)严格执行设备防爆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三)定期对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加强设备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五)对设备防爆工作进行考核,对未按防爆要求操作的员工进行处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是指对煤矿中使用的防爆设备进行检验、维修、更新等管理工作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矿,其中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以及合作煤矿。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应执行“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制度到底”的原则,确保煤矿防爆设备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进行防爆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和故障排除。

第二章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煤矿所有人(经营者)是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煤矿防爆设备的安全运行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煤矿所有人(经营者)应当成立专职或兼职的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维修人员,确保防爆设备的有效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在每个班次开始前,应当进行手动预警装置的测试和检验,并记录测试结果,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在每个月底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爆设备检查,并填写相应的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煤矿中的每一台防爆设备进行档案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选用与更新第十二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用防爆设备,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和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择要考虑到煤矿实际情况和矿井条件,确保防爆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防爆设备的更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更新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

第十五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十六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故障排除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防爆设备的选择、购买、安装、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2.适用于煤矿的特殊工作环境和工艺要求;3.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和防爆性能;4.便于维修和保养。

第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购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需购买的防爆设备种类和数量;2.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报价,选择合格的供应商;3.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明确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和价格等事项;4.验收购买的防爆设备,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的安装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编制安装方案,明确安装位置和方式;2.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3.确保设备与电源、通风系统等设施连接的可靠性;4.进行安装验收,确保设备安装符合要求。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设备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2.使用时应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3.禁止私自改动、拆卸设备;4.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5.发现设备问题应及时报修并停止使用。

第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维修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和流程;2.设立专门的维修人员和维修工区;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维修记录应详细完整,包括维修时间、内容和维修人员等信息;5.对维修后的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防爆设备台账,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2.购买时间及供应商;3.安装时间及位置;4.维修记录和检修情况;5.设备使用记录和事故情况。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造成事故或者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使用防爆设备的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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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在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第五条、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坡道不大于8度
(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
(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
(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
(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
(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防爆柴油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

第八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数量按照以风定量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要求配风:
(一)使用单台车辆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4立方米/min.kw。

超过两台时,第二台按第一台配风量的75%配风;第三台及三台以上时,每增加一台均按第一台配风量的50%配风;
(二)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巷道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条严禁防爆柴油机车进入微风或无风的巷道和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等回风巷道
第十条对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车运行巷道的空气,应定期进行检测,空气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之规定要
求。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限载量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运送人员;
(二)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三)配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四)蒸发式水箱、废气清洗箱水量充足,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
(五)不得在井下进行机车维修作业;
(六)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七)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禁止在井下存放燃油;
(八)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九)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十)必须配备防爆柴油机车自动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释。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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