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身份应当享有什么“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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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一、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代表如何提议案①主体法定。

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②内容法定。

代表议案内容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③要素法定。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④时间法定。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①作用不同。

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行使职权的一部分。

而后者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

②主体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后者没有。

③范围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后者内容则十分广泛。

④处理方式不同。

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后者不一定。

▲三、代表座次如何安排除列席和旁听大会的人员在固定区域就座外,35个代表团代表席次每年都要进行轮换。

去年大会期间,在会场中间区域按列就座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等7个代表团今年将分移至会场两侧,其他28个代表团相应地向会场中间区域移动。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自然是地位崇高,也是我们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机关。

而我们也常常见到每五年一次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们代表百姓将自己对社会发展建设的疑惑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提向中央,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自然是地位崇高,也是我们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机关。

而我们也常常见到每五年一次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们代表百姓将自己对社会发展建设的疑惑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提向中央,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首先,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进行提案、表决事项、提出意见批评,同时还现有言论不受追究权、刑事豁免权等。

主要权利有以下:▲1、表决通过修改宪法、法律。

《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案的意见提出权。

《立法法》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体制。

人大代表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标志,他们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人大代表是最高立法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行政、审判的职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立法机关的代表,他们的投票和表决决定了国家的重大发展方向。

其次,人大代表也是政府监督机构。

人大代表是政府报告、讨论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可以向政府提出反映社会现实和公众利益的建议,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

此外,人大代表还是人民的代表,因此可以反映公众的需求和意见。

他们可以发表政府报告,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表达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期望和要求。

他们也可以对政府提出的改革和发展建议提出批评和质疑,为保障国家政策的正确性和民主性提供参考。

最后,人大代表可以帮助政府发展和完善民主政治。

人大代表可以在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作用,向政府提出改善民主机制的建议,进一步增强对政府的监督,推动政府改革,确保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总之,作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和标志,人大代表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从立法、监督、代表,到发展民主政治,人大代表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
我们需要做的是加强培训和教育,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以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

论我国人大代表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人大代表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人大代表的法律保护中西方在民主理念、民主模式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

就它们的组成人员来说,西方国家的议员是一种政治职业,而我国的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

在代表(议员)权利的保障方面,中外有相近之处,但也存在差别。

在两者之间作些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人大制度是有益的。

一、关于代表和议员法律保护的比较中外代表和议员的法律保护,基本上是围绕两个方面规定的,一个是言论免责权,一个是人身特别保护权。

(一)关于言论免责权中外代表和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大同小异。

1.我国的规定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不受法律追究的言论限于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这表明言论免责权仅限于代表的公共职务行为。

“各种会议”包括了人大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各种会议。

第二,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对此,有人作学理解释,认为人大代表不仅在各级人大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和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而且在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如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也属于代表职务行为,也应在言论免责权的范围之内。

对这种解释,有不同意见。

第三,言论免责权的效力具有延展性,即便人大代表在失去代表资格后,也不得因其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执行职务的言论而受到追究。

“不受法律追究”包括不受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不受民事和行政法律追究。

2.一些国家的规定近代议会之母英国,议员在议会辩论中享有不受外界干涉的言论自由。

“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作者:杨洪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中学【摘要】很多学生和老师对《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关于人大代表职权的表述,存在认识上的争论。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和人大代表地位的多层性角度出发,定分止争,正本清源,力图正确解读人大代表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中教育政治生活人大代表权利权力地位《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第57页第一段,有这么一段表述“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人大代表的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表决权到底属于“权利”还是“权力”,很多学生和老师都感到很困惑。

一、两种观点的争论及依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权利”。

依据很充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是“权力”。

依据也很充足:(一)同是这部《代表法》第一条开门见山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教材表述的前半句显然是从第二条第三款中概括出来。

(二)从现代汉语语法的角度考虑,“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除行使……还享有……质询权”这个句子很清晰的表明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属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

二、法理学上的解读现代汉语中“权利”是一个舶来品,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广泛使用“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

准确理解、正确行使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

准确理解、正确行使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

准确理解、正确行使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兼与《建议修改〈代表法〉第三十条》一文商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孙宇光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是其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予以特别保护。

《建议修改<代表法>第三十条》(见本刊2008年第6期,以下简称《建》文)指出了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种类及其完善,对人大代表许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审查程序及内容,未经许可违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及其纠正等内容,并结合《建》文所提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地位受法律保护,国家必须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司法保障。

因此,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乡、镇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

赋予人大代表以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是为了杜绝人大代表因执行代表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或妨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可能,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和正常运转。

这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维护代表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建》文中所指出的人大代表职务可能成为“个人的特殊保护”的问题,其关键并不在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这项制度本身,而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行使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

一、关于是否应当缩小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保护范围《建》文建议,“有特定职务的代表涉嫌特定形式的犯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须报请人大许可,对其他普通身份和涉嫌一般刑事犯罪的代表只需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报人大备案即可,无需都经人大许可。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

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

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

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

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

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

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

关于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

关于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

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代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推动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在这里结合学习代表法谈一谈体会。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不仅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同时也反映了以下思想:1.每一位人大代表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因此,他们的地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人民性。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一位人大代表均具有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合法代表的地位。

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尊重与支持。

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全体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同一级的全体人大代表整体的地位,相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处于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而人大代表个体,作为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分子,其地位固然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尊敬,但远不比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亦不能凌驾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

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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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身份应当享有什么“特权”
广东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石育清被人举报用340张白条侵吞公司3000多万元资金,警方侦查后提请逮捕,梅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虽然也认定石育清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但鉴于其人大代表身份,并且认为其“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引自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语),“无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引起争议。

广东省检察院与公安厅研究后,发文要求对石育清刑事拘留,梅州警方也报请了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此时,“不会逃跑”的石育清,已经真的逃跑了。

这则人大代表逃跑的新闻,引发了强烈的批评声浪,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是,人大代表身份不能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那么,身为公权力机关的梅州市检察院,又为何会犯下“鉴于其人大代表身份,无逮捕必要”的低级错误呢?或许换个问法,人大代表身份,究竟享有什么“特权”呢?
其实,根据我国宪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确享有一些特殊权利,最重要的有两项:其一是言论免责权,即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其二是人身特别保护权,如果需要对涉嫌犯罪的代表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关机关需要事先经过人大的许可程序。

问题的真正核心是,为何要对代表提供这些“特权”、或
者说是特别保护呢?其实答案很简单,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立足之本,人大代表则是民众参与公共政治的代言人,言论免责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鼓励其最真实、最自由地表达民众诉求和参政意见,并从制度上防止以言获罪等反民主现象。

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其本意也决非为了保护犯罪的人大代表,而是为了保护那些因勇于履职而不惜得罪权贵、利益集团的代表,防止某些掌握公权的机关、个人以“打击犯罪”之名行“报复迫害”之实。

法律所规定的“提请人大批准”的特别程序,说到底是一种保护代表自由、独立行使职权的预防措施。

简言之,代表身份也好,代表特别权利也好,所保护的乃是代表言论自由、正当履职的“特权”,而不是保护其犯罪的“特权”,更不是什么刑事豁免权。

其实这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及针对这些特殊权利所划定的合理边界,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民主政治理念。

以议会这一现代政治文明载体的发源地英国为例,很早就规定了议员开会期间言论自由、不受逮捕等权利,但这种不受逮捕的权利,仅限于因债务等所引起的民事诉讼逮捕,并不包括因犯罪而引起的刑事逮捕。

遗憾的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某些公权力机关似乎并不真正理解这些政治常识。

对于个别事实清楚、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碍于其不同常人的代表身份,不作为、不追究。


至在某些案例上,还不能排除“利用”制度、上下其手、包庇犯罪的腐败嫌疑。

笔者真诚地希望,梅州市检察院在石育清逃跑事件上的表现,仅仅是因为对代表身份和权利的误读,而不是其他什么原因。

事实上,涉案人大代表的逃跑事件已非个案。

人们应当记忆犹新的是,就在去年年中,广东省云浮市人大代表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罪,当地检察机关经云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但因其同时也是广西百色市人大代表,而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意见,案件因此搁置,梁广镇则遁至海外。

舆论对此事件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是否可以兼任两地人大代表”。

但恐怕,这一事件背后是否存在着对代表身份及其特别权利的误解,甚至是别的什么摆不上桌面的理由,也是值得追问的。

同样值得重视的是,一方面,在一些事件中,少数人大代表的身份滋生了一些并未得到制度支持、也不应该存在的“特权”。

另一方面,一些真正受到制度保护和鼓励的人大代表“特权”,却未在公共政治实践中有效激活。

比如,言论免责权是保护代表正常履职的一项核心权利,也的确有许多“敢言代表”、“放炮代表”很好运用了这项“特权”,但不可回避的是,“哑巴代表”、“开会代表”等等并未完全绝迹,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从这个角度而言,人大代表的身份定位、人大代表究竟享
有何种“特权”,以及这种特别权利和保护背后所隐含的责任,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人大代表好好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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