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论身份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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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权请求权的概念
身份权请求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要求他方协 助或配合完成某种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简单来说,身份权请求权就是指在身份 关系建立或存续期间,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协助或配合的权利。
该项权利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身份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不依赖于 其他权利而存在;其次,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并随着身份关系的终止而 消灭;最后,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参考内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格权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 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民法典设立了人格权编,其中规定了人 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权利。虽然这两种请求权都是为了保 护人格权而设,但它们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而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上看,人格权请求权是指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的一种权利。而侵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权利人在其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后,有权请求加害 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其次,从适用范围来看,人格权请求 权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人格权本身,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等等。
三、身份权请求权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身份权请求权的实现常常面临着许多障碍和不足。比如,当 事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都制约着该项权利的行使。为了改善这 一状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身份权请求权的地位和行使方式,为权 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提高司法保障水平:加大对侵犯身份权请求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司法 公正性和权威性。
1、法律保护不断完善:随着人们对身份权请求权的认识日益深入,相关的法 律保护制度也会逐渐完善,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亲权是指父母(fumu)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没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
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1、保护权。
父母(fumu)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权利的表现。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入,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l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1、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
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于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认真对待身份权——以身份权的存在基础为视角

中图分类 号: D 9 1 3
文献标志码 : A
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
关于 身份权 的主 要观 点
受国家立法规划 以及域外法学研究 的影响 , 人 格权 理 论在 我 国得 到 了充 分 的重 视 , 身 份权 研 究 则 显得较为冷清。我 国民法学界将 民法定义为“ 是调 整平 等 主体之 间人 身关 系和 财产 关系 的法律 规 范 的 总 称”, 这 种 定 义 基 本 上 表 明 了 身 份 权 在 民 法 体 系 中所 具有 的基 础性 地 位 。但 身份权 及其 体 系 尚存 在 诸 多重要 争 议 , 如 法 人 应 否 成 为 身 份 权 的主 体 等 。 对 于在理 论上 具有 基 石 性 地 位 的 民法 概 念 , 理 论 认 识停 留在 这个 层 面显然 是不 够 的。伴 随着 中国 民法 法典 化 , 身 份 权 也 被 提 升 到 了 一 般 性 论 题 的地 位 。 本文 的撰 写正 是基 于这 一背 景 。 之所 以通 过分 析身 份权 存在基 础 的发展 和演 变 这一 角度 来揭 示身 份 权 的 内涵 , 主要 是 因为 到 目前 为止 民法 学者 在研 究身份 权 时往往 侧重 于微 观层 面 的规 范性 描述 以及文 义解 释 的方 法 。为 此 , 有 必 要 采取新 的方法来揭示身份权。 笔者 认为 , 一个 重要 的法 律概 念 的出现 , 往往 有 其独 特 的社会 历史 条 件 : 特 定 的 社会 关 系和 思 想 理 论背 景 , 这 涉及 到 民事权 利 的事实 判断 和价值 判 断 。 基 于这两 个判 断 , 本 文 在 宏 观 层 面 上就 身 份 权 存 在 的基 础将 展开 如下 论证 。
第十二章 :身份权

二、身份权的特征
1)身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身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不平等性,及主体的非全然性; )不平等性,及主体的非全然性; 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 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 4)身份权往往与财产相关联。 )身份权往往与财产相关联。 与财产相关联
第二节 身份权的具体类型
五、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 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有 着与作者、发明人和设计人身份相 着与作者、 联系的署名权、 联系的署名权、表明自己是发明人 或设计人的权利。 或设计人的权利。
案例分析 唐某与段某系夫妻, 唐某与段某系夫妻,双方婚后生一女孩唐某 现年2岁 唐某某出生后, 某,现年 岁。唐某某出生后,即由段某的二 姐段某某来家照看。 日下午, 姐段某某来家照看。1994年10月 13日下午, 年 月 日下午 段某搭乘他人汽车回南岔, 段某搭乘他人汽车回南岔,途中发生车祸死 此后, 亡。此后,段某某仍继续在唐某处为其照看 唐某某。1995年3月13日,段某某趁唐某上班 唐某某。 年 月 日 之机,将唐某某带回自己家中。 之机,将唐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唐某及亲友 多次找段某某要求将唐某某送回。均遭拒绝。 多次找段某某要求将唐某某送回。均遭拒绝。 为此,唐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唐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某 将唐某某送回。 将唐某某送回。 本案中段某某侵犯了唐某的什么权利? 问:本案中段某某侵犯了唐某的什么权利? 应如何处理? 应如何处理?
•
亲属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内容: 亲属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主要有以下内容 (1)扶养权、抚养权。如婚姻法规定的祖父母 )扶养权、抚养权。 对孙子女的抚养,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义务等; 对孙子女的抚养,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义务等; (2)赡养权。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 )赡养权。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女对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的赡养等; 女对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的赡养等; (3)代理权。如有监护权的亲属; )代理权。如有监护权的亲属;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及申请宣告无民事行 )申请宣告失踪、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简述身份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今天,身份和身份权已经和历史上不平等、特权等含义完全无关。
身份权具有如下特征:(1)身份权属于人身权;(2)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作为前提;(3)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内容。
解析:本题考点为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考生亦应十足重视。
知识模块:人身权2.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脱离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还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三方签订的。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
但在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三方订立债务转让协议时,因为债权人是该协议的一方主体,故无需另取得债权人同意。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债务包括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和损害赔偿债务等。
(3)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4)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同意担保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
解析:本题考点为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与债的主体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变更。
本题涉及的考点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提醒考生注意。
知识模块:债法概述3.简述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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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什么是身份权?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侵害身份权按照法律应得什么样的赔偿?下文做了一一介绍: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fumu)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没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
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父母(fumu)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权利的表现。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入,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l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1、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
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于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三、配偶权
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
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
2、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协助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忠实权。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5、离婚权。
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四、亲属权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权利
对于患有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有监护权,父母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患精神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权。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相互间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权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同时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权。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
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
同时他们相互间也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权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相互间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