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赠与合同纠纷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引言:赠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涉及到财产的转让及权益的归属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纠纷。
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探讨赠与合同纠纷的成因、常见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对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案例一:史氏夫妇的房产赠与纠纷史氏夫妇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史氏夫人的名下。
然而,由于夫妇双方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其婚姻关系不和谐,最终导致夫妇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史氏先生声称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并要求分割房产。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史氏夫妇是否存在赠与行为。
史氏先生主张他们购买房产时是以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的,而非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
另外,史氏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了一定的维护费用,史氏先生认为这表明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纠纷应该依法解决。
对于本案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该房产是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并且她没有对该房产作出赠与的行为。
另外,对于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维护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对夫妇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权益归属。
案例二:股权赠与引发的公司内部纠纷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决定将一部分股权赠与给他的亲友王先生。
然而,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内部产生了矛盾和纷争,导致双方关系变得紧张。
王先生声称他对公司所有的股权拥有所有权,要求李先生将其赠与的股权无偿返还。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股权赠与的真实意图和赠与的效力。
李先生声称他赠与股权是出于一种友情和血缘关系,并无任何附加条件,是真实的赠与行为。
而王先生则主张李先生将赠与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交换或保障其个人利益,赠与行为并不真实有效。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必须符合真实意图和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财产所有⼈将⾃⼰财产赠与他⼈的,要和受赠⼈签订赠与合同。
受赠财产所有权发⽣转移的,财产赠与就算完成。
⽽赠与⼈有撤销财产赠与权利的,那么赠与合同纠纷要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范围⼈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本法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赠与⼈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1、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其要点,⼀是受赠⼈实施的是严重侵害⾏为,⽽不是轻微的、⼀般的侵害⾏为;⼆是受赠⼈侵害的是赠与⼈本⼈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的。
其要点在于:⼀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
⼆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能⼒,⽽不履⾏对赠与⼈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没有扶养能⼒或者丧失了扶养能⼒的,不产⽣赠与⼈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负有⼀定的义务。
⼆是赠与⼈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
三是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应当依约定履⾏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向受赠⼈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如不依约履⾏其义务,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产⽣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所以当事⼈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甲方(原告):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赠与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双方协商并参照类似案例,就本次纠纷判决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某财产赠与乙方。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某些原因发生争议,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
3.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对双方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二、判决内容1. 乙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无条件接受甲方赠与的财产,并完成相关手续。
2. 乙方应支付甲方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3. 若乙方未能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4.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就本次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诉讼。
三、协议条款1. 双方确认上述判决内容,并同意以此协议的方式结案。
2. 乙方应严格遵守判决内容,按时履行义务。
3.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为______日。
4. 若乙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 双方应互相尊重,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效应与管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原告):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
赠与合同纠纷7篇

赠与合同纠纷7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赠与事宜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各自合法权益。
一、纠纷事项概述甲方与乙方在某次赠与活动中发生纠纷,关于赠与物品的交付、质量、价值等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达成和解。
二、协议内容1. 赠与物品描述:甲方愿意赠与乙方某物品(具体描述物品名称、型号、数量等)。
2. 交付时间: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赠与物品交付给乙方。
3. 交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将赠与物品安全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4. 物品质量:甲方保证赠与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如乙方发现赠与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方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5. 物品价值: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赠与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元。
6. 纠纷解决:(1)甲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赠与物品,应当按照未交付物品价值的一定比例(双方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在接收赠与物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物品价值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甲方负责修复、更换或者退货,并承担相应费用。
(3)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 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如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的修改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费计算

一、引言赠与合同纠纷是指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与受赠人因合同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进而诉诸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情况。
在我国,诉讼费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必须缴纳的费用。
本文将就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费的计费标准、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二、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费的计费标准1. 法院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费用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为:(1)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证人出庭作证费证人出庭作证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证人出庭作证费的标准为:(1)证人出庭作证费:每件100元;(2)证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费的计算方法1. 确定诉讼标的金额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费的计费依据是诉讼标的金额。
诉讼标的金额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所涉及的具体数额。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诉讼标的金额通常为赠与物的价值。
2. 计算诉讼费用根据上述计费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诉讼费用:诉讼费用 = 诉讼标的金额× 诉讼费率 + 证人出庭作证费四、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费的注意事项1. 财产保全费用在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财产保全费用。
赠与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

赠与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一、协商解决。
1.1 首先呢,赠与合同出了纠纷,最温和、最人性化的办法就是协商。
这就好比邻里之间有了小摩擦,坐下来好好聊聊。
双方心平气和地把自己的想法、担忧和期望都摊开来说。
比如说,赠与人觉得受赠人对赠与财产使用不当,那就可以在协商的时候指出,像“你把我送给你的那套房子租出去了,可我当初是希望你自己住的呀”。
受赠人呢,也能说说自己的难处,也许是经济上有困难才这么做的。
大家互相理解,说不定就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就是所谓的“退一步海阔天空”。
1.2 而且啊,协商的时候可以找个双方都信任的中间人。
这个中间人就像润滑剂一样,让交流更顺畅。
他可以是家族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或者是双方共同的朋友。
中间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只是帮忙引导对话,促进双方达成一致。
就像在一场拔河比赛中,中间人不是要拉哪一方,而是让双方都能在合适的位置停下来,握手言和。
二、调解解决。
2.1 如果协商不成,调解是个不错的选择。
可以找专门的调解机构,那里的调解员就像和事佬一样。
他们有丰富的经验,知道怎么在复杂的矛盾中找到平衡点。
赠与合同涉及到一些商业利益的赠与,双方对赠与的附加条件有争议。
调解员就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以往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给双方提出合理的建议。
这就像医生看病,对症下药。
2.2 调解还有个好处就是比较灵活。
不像诉讼那么死板,非得按照严格的程序走。
调解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想出一些富有创意的解决方案。
例如,赠与人本来是要把一批货物赠与受赠人,但是货物在运输途中有了部分损坏,双方对这部分损坏的责任有争议。
调解员可能会提出一个方案,让受赠人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赠与人再额外补偿一些其他的东西,这样就皆大欢喜了,这叫“两全其美”。
2.3 而且调解的氛围相对比较轻松,不像法庭上那么严肃压抑。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更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不会有太大的心理压力。
这有助于双方更理性地对待问题,也更容易接受调解的结果。
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有⼀些⼈会因为⼀些原因将⾃⼰的财产赠与给他⼈,赠与财产会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要按照合同内容履⾏,不能违反,但现实中有不少⼈会因为合同的问题⽽产⽣纠纷,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你。
⼀、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也没有仲裁条款,可以到法院起诉。
1.当事⼈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愿协商解决。
这种解决纠纷的⽅式,⽆须任何第三⼈介⼊,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当事⼈的和谐。
因此,纠纷发⽣后,当事⼈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选途径。
2.第三⼈居中调解。
合同发⽣纠纷,当事⼈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员居中进⾏调解。
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式结案的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当事⼈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
4.向⼈民法院起诉。
合同发⽣纠纷后,当事⼈⾃⾏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看了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发⽣赠与合同纠纷之后,可以先由双⽅当事⼈协商解决,如果⽆法协商,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家还是⽆法解决,可以咨询我们店铺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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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赠与合同纠纷赠和合同纠纷原告王玉清和被告赵守增赠和合同纠纷壹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玉清诉讼代理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俩居室住房壹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
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壹份赠和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俩居室住房赠和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且于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
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和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壹,交付赠和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俩居室住房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和原告签订过房产赠和协议。
被告赵守增辩称:我和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
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
我提出结婚,且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
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于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壹同去,说她壹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
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
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
过了壹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
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壹个结婚证。
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见,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
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于宣武区的这套俩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
原告随即拿回了俩个结婚证。
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
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
于是原告找来了她于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于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
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
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和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
这就是我和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
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第壹,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我的财产赠和是有条件的。
原告于起诉书中称我和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
而且于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和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和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
三,就我和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
我所于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
于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和、转让、抵押和继承的。
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和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
如果办理赠和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和和公证,否则均是无效的。
四,当时我和原告签的协议是于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于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被告对上述答辩,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确为恋人关系。
2、证人郑春喜(和原告系邻居关系,曾和原告为房产买卖纠纷进行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承认其丈夫就是被告;3、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原所于单位的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且其亲眼目睹过双方所拍的结婚照,4、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同事)书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从被告处得知原、被告已结婚的事实;5、证人崔廷君书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过俩次婚史,而非其于法庭上所说的壹次;6、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主要内容是;经过查实,原、被告未于该处进行过婚姻登记,以此证明其所陈述的原告数次领回的结婚证均系伪造的事实;7、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和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情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情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之上书证均为复印件)。
以此证明被告有和原告结婚的意愿。
8、承诺赠和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壹中级人民法院(2003)壹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为恋人关系,且于壹起共同生活了5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
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里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俩居室住房为被告名下产权。
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于原告家中经过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达成(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
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北房三间、西房三间、南房俩间,共八间。
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居民区甲12号的北房五间、南房五间。
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老虎庙甲29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俩间、西房俩间,共十间房产,均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
2、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俩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
3、王玉清的婚前财产于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本协议壹式俩份,经公证后生效。
”。
后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
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万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仍借款。
审理中,被告当时表示要求原告返仍该份公证书。
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于(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中所承诺赠和的俩居室住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和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且承担本案受理费。
审理中,被告称其和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5年,于此期间原告曾3次利用职务之便,用假结婚证欺骗被告,致使其最终于公证书上签了字,但对于上述主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针对被告的上述答辩,原告除对双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当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亲笔书写的信笺真实性表示认可外,对被告的其它答辩事实,均表示否认。
另查:为龙卡丢失壹事,被告曾于2003年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状告原告及某银行返仍财产,后因不服后者判决向北京市第壹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壹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于海淀法院及第壹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上述俩审法院对原、被告的恋人关系及同居5年的事实进行了认可。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下列证据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下列证据均予以认可且采信,证据名称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2、原告亲笔书信。
3、被告承诺赠和原告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4、(2003)宣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壹中级人民法院(2003)壹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认证:1、证人郑春喜、李显堂、崔廷君书写的证明材料,因上述3名证人本人因未能亲自到庭,且郑春喜和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李显堂所述有关原、被告结婚壹事系从被告处得知,原告本人且未认可;崔廷君所证明的事项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3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2、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的和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情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情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和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无认证的价值。
3、证人刘荣妹认定原、被告已结婚壹节,因其且未亲眼目睹到双方的结婚证,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结婚,系凭个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结婚照片及双方同居的现象所获得的壹个带有主观臆断的直观判断,亦缺乏证据力。
本院认为: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首先,涉诉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其次,原告主张赠和依据的协议第二款约定:“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的俩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应包含如下三层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将俩居室赠和原告;2、赠和原告的房产作为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3、于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见协议第三条);第三、综观该协议前壹、二、三条,双方不但约定和明确被告的房产赠和行为,仍对上述协议约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财产(其中包含自有的18间房产及被告承诺赠和的俩居室住房)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见协议第三款:“王玉清的婚前财产于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且该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和婚姻关联的词句,由此能够推断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于的。
审理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称协议中约定的婚姻对象不是特定的,显然和该公证协议的目的及内容相悖。
该公证虽于第四款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本院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和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和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于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且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