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doc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五、 加强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之间, 及机构 与有关部门、 以 项目业主、 投标人之间的交流沟通。 在
中国机 电设备招标 中心 《 中国招标》 杂志开设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工作” 专栏, 各机构可通过该专栏 了解有关 部 门对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对资格管理提 出政策建议, 相互之 间进行业务交流探讨, 加
一
、
各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 、 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 认真遵守
招标行业管理规则, 不断规范自身招标代理行为;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 , 不断提高招标从业 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诚实守信, 严格 自 , 律 自觉维护公开、 公平、 公正的招标市场秩序。
七、 认真完成交办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 , 请有关机构协助开展有关工作事项, 譬如推
荐专家参加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认定、 年检等。有关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派人参
加, 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机构能否按要求认真完成交办事项, 将作为资格年检的重要参考。
Z、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各 要求, 法开展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工作 , 依 为保证项 目质量、 提高项 目效益提供优质服务; 要认真学 习国 家关于中央投资项 目管理 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以更好地适应中央投资 项 目的管理要求; 要强化为中央投资项 目服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树立 品牌意识, 认真做好中央投资项 目招
中央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认定和 日常管理,是强化中央投资项 目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 有 利于及 时了解 中央投资项 目建设进度, 证中央投资项 目 保 质量, 提高中央投资项 目效益, 有效预防项 目 建设 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资格管理, 落实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现就有关基本要求明确如下: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融 机 构 或 贷款 政 府 对 项 目榴 抓 与采购 有要 求 的 , 从 贷 款 嘲 政 府 对 项 目招 标 与 采 购 有 不 间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其 规 其规定。 定 ,但 不 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益 。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搦标 代 理 业务 ,包 括 受 招 标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招 标代 理 业 务 ,是 搬 受招 标 人委 托 , 人 委 托 , 从 事项 聪业 主 招 标 、 专 业化 硕 曝镑 理 麓位 招 从 枣 中 央 投 资 项 目的 项 目业主 招 标 、 专 业化 项 隧管 理 单位 招
行 资 格认 定 采 用 委托 招 标 方式 的中 央投 资 项 嚣, 委 托 具备 相 玻 资格 应 的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机 构办 理 楣 关招 标 事 宣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投 资项 鞫,是 搔 全 部 或 部分 使用 中央 预 箨 内投 资 资金 ( 阔偾 ) 禽 、专项 建 设基 第 三 条 本办 法 所称 中央投 资 项 I,怒指 使 羽 了 中央 预 算 ] I 金 、 阁家 主权 外债 资 金 和 其 他 中 央财 政 性 投 瓷 资 金 的 内投 资 、专 项 建设 基 金 、统 借 国 际 金融 维织 和 外 国政 府 货 款 以 麟 定资 产投 资 项 目。 及 其他 中央 财政 住 投 资 的固 定 资产 投 资项 目。 使 用 国家 主 权 外 债 资 金 的 巾 央投 资项 目 , 翻际 众 使 用 嘲 家主 权 外债 资金 的 中央 投 资项 翻,潮际金 融 机 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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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依法设立的社会【 介组织 ,舆有独 立仓 格 : … f I 业法 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I 鬻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 ) 与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家机 关 没 宙 行 政 隶 属 利 益 关 系 ; 二 关系或其他和荔关系; j ( 兰)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舆备开展巾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 三 1 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 资项 强招 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 三 )囱 }定 ^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7【实施日期】2016.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我委开展了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认定结果公告如下:一、通过资格认定的新申请机构名单(一)甲级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众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东霖伟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富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乙级哈尔滨普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海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信联招投标有限公司河南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平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资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通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忻州煌宇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福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深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瑞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三)预备级吉林松腾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市杰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吉林恒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佳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国敦集团世邦工程造价招投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松原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世诚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泽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正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有限公司廊坊建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河北方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河北硕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北明卓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康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山联发工程招标管理有限公司邢台市冀峰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博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尧招标有限公司河北诚亦达招标有限公司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永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亿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国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渤海正文(天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鑫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阳市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金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首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星际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金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宏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市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诚挚招标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润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博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万投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招标有限公司包头市明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华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诚招标代理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令) 的修改完善。
证 明,通过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二是规
近 日,中国招标》 《 周刊记者 标代理资格管理 , 选取信誉好 、 实 范和完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 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 力强的机构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随着
控制中央投资项 目的概算 、提高 在有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产
投资效 益 的 目的。 记者 : 台《 出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总体情况。
答 : 20 年 以来 , 自 06 已开 展
继续执行原有资格条件不利于选
取 真正 有实 力 的机 构从 事 中央投
了5 批资格认定工作 ,共批准中 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主要背 资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是规范 央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理 机 构 54 景、 3 指导思想体现在哪些方面? 家, 中, 其 甲级 机构 14 、 1 家 乙级 和加强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 答: 出台《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 构 日 常管理的迫切需要 。 招标投 《
这是对 20 年颁布的《 05 中央投资 理资格在实际工作 中得到了有效 为。 修订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中 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运用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服务 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行为,是落 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 水平和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实践 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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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投 资司有关负责 人就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答本刊记者 问
2 1 年 3 2日,国家发展 报送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情况及 作要求的重要 内容。中央明确将 02 月 改革委主任张平签发 国家发展和 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为掌握招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 目作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同时 , 辽宁政兴 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瑞林投资咨询有 限公 司三家 机构 20 年、09 0 8 20 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 3 号令第 2 条规定 , 6 4 这三家机构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理资格级别由乙级降至预备级。 请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 3 号令、34 6 2 5 号文件和招标业绩报送的有关规定 , 高度重视 并认真做好项 目招标情况报告和资格年检工作 , 进一步加强 日常管理 , 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是加强法制建设 , 推动出台《 政府采购法实 购建设进程 , 不断提高信息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贡
施条例》 ,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 献度 。
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 , 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五是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业的 指导和服务 , 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 5 5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I : 西瑞林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四川阳光 电力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 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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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乙级
浙 江建正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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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二强政采政功,一落促 能是化府购策能进步实进 减的府购策 排政采政
策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作用。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2•【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2.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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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中央投资项目从决策到建设实施各个阶段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包括项目业主招标、代建制单位招标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省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初审、使用和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建立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设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7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8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9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申请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4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
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仅对应设评标专家库的机构)。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材料,应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通过专家评审的,经公示后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七条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机构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资格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
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但不能越级申请。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的,应于办理变更后3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资格证书。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已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机构中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变动情况。
年检时,招标师人数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凡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年检不合格、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报送虚假年检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年检不合格、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处罚。
年度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撤销资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30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5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变化情况。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当年不得提出升级申请。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撤销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该项目招标代理无效。
第三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降级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罚:(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等处罚。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
第三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范围内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