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者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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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保健食品企业 的GMP审查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省卫生 厅颁发的第一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 在2004年10月8日,截止到现在是全省共102家, 原有103家,注销了1家。春节后到现在没有新办 企业申报。主要分布在杭州(约占一半)、金华、 绍兴(都是珍珠粉厂)、台州等地区。
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GMP执行问题
本身是药品生产企业的这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的管理人员的素质、自身管理的水平都比较好, 但是,对于那些相对较小企业,还是普遍存在着 缺乏真正懂GMP方面的专业人员,其管理人员的 GMP管理知识、卫生意识都尚存在一定差距,因 此,对于这些企业,虽然通过厂房的投入硬件能 达到要求,软件通过咨询公司的帮助也能达到相 应的要求,最终通过了GMP审查获取了卫生许可 证,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按GMP管理要求进行管 理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
2、加工助剂 任何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助剂的使用必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GB2760)的有关规定。
加工助剂必须是: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推荐名单》,食品级,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 前除去,有的应规定食品中的残留量。
3、 此类产品的命名 产品的命名应当准确、科学,反映产品的真实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 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 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 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 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 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 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 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销售违规保健食品有哪些处罚

销售违规保健食品有哪些处罚

一、销售违规保健食品有哪些处罚非法销售保健品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度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健品诈骗怎么处罚保健品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保健食品的包装说明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服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与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保健食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供应商评估和选择制度,确保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逐批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保健食品的合法来源,并建立进货记录。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健食品的销售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保健食品。

第四章广告管理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并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预防疾病、保健、养生、美容、减肥等功效,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保健食品处罚条例

保健食品处罚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0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03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05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06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案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
不按规定建立进货登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2
销售过期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过程中,对于保健食品领域的监管至关重要。

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必要的手段。

那么,保健食品行政处罚都有哪些种类,其依据又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当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等,监管部门会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违法者进行经济上的惩戒,更在于警示其纠正错误行为,同时也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起到威慑作用。

没收违法所得也是重要的处罚手段之一。

如果企业通过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获取了经济利益,监管部门会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能够有效打击非法牟利行为,让违法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责令停产停业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比如,企业的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标准,或者多次违法且屡教不改,为了防止进一步危害公众健康,监管部门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吊销许可证则是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

当企业的违法行为极其严重,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监管部门将吊销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使其失去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除了以上这些,还有警告这一处罚方式。

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初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影响较小的情况,监管部门会先给予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那么,这些行政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主要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添加违禁物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都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经营不规范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具备与经营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

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远离污染源。

同时,经营者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负责确保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保健食品采购管理经营者在采购保健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

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建立健全的采购台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采购台账应当保存至少两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储存与陈列保健食品的储存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仓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确保保健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在陈列方面,保健食品应当与普通食品、药品分开陈列,并有明显的标识。

按照产品的保质期,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过期产品上架销售。

四、保健食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熟悉所销售保健食品的功效、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病人等,应当提供针对性的咨询和建议,确保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

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保健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保健食品的定义及分类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 保健食品分为以下几类:(1)功能性保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2)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1. 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保健食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1.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2.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3.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五、保健食品经营管理1.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2.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

3.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保健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4.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库存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产品。

六、保健食品监督检查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广告发布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情况。

3.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图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图表备注:1、政策法规科整理这份表格是为系统稽查执法人员学习、使用的方便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部分条文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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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者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般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案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未执行索证索票、査验制度和进货、销售台帐案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3)、经营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保健食品案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规定,可按《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4)、经营过期保健食品和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
(5)、未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案
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处罚
(6)、售销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案
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或者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保健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移送工商部门
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理
(8)、其它违法行为处理
《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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