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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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

一、前言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大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规,对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的配置标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

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公安部发布的规章,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方法、法律依据等内容。

本制度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要求。

5. 《消防设施设计规范》《消防设施设计规范》是我国消防设施设计的基本规范,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设计原则、设计内容、设计要求等。

本制度依据《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等环节的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打印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打印版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各部门及各类场所。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各部门应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部门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组织员工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火灾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督促实施。

(二)财务部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应当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本单位应当依据新情况、新要求,适时更新、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消防安全岗位(一)本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岗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安全岗位人员应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消防安全检查本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消防培训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全员、重点部门和特定岗位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灭火救援预案本单位应制定灭火救援预案,确保危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九条消防宣传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检查评估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管理台账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本单位作为生产单位,还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

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

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
从《消防法》确定的我国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是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主体。

(一)政府
消防安全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地的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建立和管理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规划和建设各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等。

(二)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

《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的同时,也规定了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单位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

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
全管理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式,各类社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必须全面负责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个人
公民个人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

公民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在享受消防安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消防义务。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危害,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科室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消防工作坚持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保障公司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消防安全环境,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科室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称: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科室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应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各单位科室应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单位科室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及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公司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生产、技术、安全、经营、财务、劳资、宣传、工会、基建、加油(气)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消防管理部门是其专职办事机构。

第九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5.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6.总结表彰消防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广先进的消防工作经验。

7.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2.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3. 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对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和追责;5. 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6. 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设计、验收等工作;7. 对火灾现场进行消防勘查和事故原因调查,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和措施;8. 组织进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9. 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提供相关统计和报表;10.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此外,根据具体单位的特点和需要,还可以增加其他适合的职责和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二)是指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1.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整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 消防安全主管: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消防演习、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等。

3. 消防安全监督员: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4. 消防安全培训师: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6. 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消防演习、处理火灾报警等事务。

7. 员工:有责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消防设施设备,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消防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消防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消防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是指针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2. 建筑防火规定:包括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标准、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置、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通道等方面的规定。

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包括对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检测、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4.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对各类场所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5. 火灾安全演练规定:规定各类场所和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火灾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和火灾应对能力。

6. 火灾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明确对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火灾事故的报告要求、火灾调查和鉴定程序等。

7. 法律责任规定:规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罚和赔偿等。

这些基本规定是各级消防机构依法开展消防工作的依据和指导,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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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
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效力
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

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和执法办案的关键,也是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

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

生效日是指法规
公布施行之日。

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

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

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和第5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北京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监督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

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实施。

它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原则、制度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消防监督,以及奖惩办法作出了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条规定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6)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7)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
(9)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规定了8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违反第(1)—(4)项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违反第(5)—(8)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另外,第19条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20条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等相应的条款,也是消防监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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