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综合计算公式模板

1. 正式劳动合同时间计算公式:(1)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
(2)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2. 劳动合同三年起止时间计算公式:(1)起始时间:根据实际签订时间确定。
(2)终止时间:起始时间加上三年。
二、劳动合同期限计算公式1. 劳动合同期限计算公式:(1)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
(2)终止时间:起始时间加上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2. 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公式:(1)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
(2)终止时间:实际离职时间。
三、工资计算公式1. 基本工资计算公式:基本工资 = 本月应发工资 - 预扣款项(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2.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1)平时加班工资:基本工资× 1.5(2)周末加班工资:基本工资× 2(3)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 33. 经济补偿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 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3.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4. 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5. 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原经济补偿金额外× 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为原经济补偿金的50%)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公式1.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公式:双倍工资 = 当月已发的全部工资× 2六、其他计算公式1. 社会保险缴纳计算公式:社会保险缴纳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2.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请注意,以上公式仅供参考,具体计算方法以当地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资⽹友提问:劳动法中是不是有“未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资”的规定?我怎么找上⼀个⼯作单位要钱?今天,我们谈谈双倍⼯资到底是怎样⼀回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双倍⼯资。
有这样⼀则案例:张⼥⼠是某幼⼉园教师,她于2012年9⽉1⽇进⼊某幼⼉园⼯作,每⽉⼯资由基本⼯资加技能⼯资加⼯龄⼯资等构成。
但幼⼉园⼀直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30⽇,因个⼈原因,张⼥⼠向幼⼉园递交辞职报告。
单位在其多次要求下,也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随后,张⼥⼠委托律师出⾯,要求幼⼉园⽀付2012年10⽉1⽇⾄2013年9⽉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的双倍⼯资差额。
对于张⼥⼠提出的双倍⼯资差额,该幼⼉园却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付。
随后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
最后经仲裁裁决驳回了张⼥⼠的诉求。
店铺⼩编来给⼤家分析⼀下这个案件,为什么张⼥⼠没有跟幼⼉园签订合同还能进⾏⾃⾝维权?为什么她只主张11个⽉的双倍⼯资差额?为什么她提出权⼒主张时幼⼉园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最后申请的补偿双倍⼯资差额劳动仲裁为什么也给驳回了呢?⾸先我们应该理解以下两个法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点信息:⾸先,劳动者与⽤⼈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主张双倍⼯资的权利的。
其次,⼆倍⼯资所适⽤的时效为⽤⼯之⽇起超过⼀个⽉不满⼀年,即劳动者最多能拿11个⽉的⼆倍⼯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数标准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数标准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数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计算基数原则上以双方约定为准。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劳动者每月固定领取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不宜将提成工资和加班工资计算到双倍工资之内。
在确定“二倍工资差额”的工资标准时,对于提成、奖金等不固定且数额较高的收入,应依据社会经济水平、工作性质、行业特点、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计入工资标准。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基数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1.代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2.补签与倒签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3.二倍工资基数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条双倍⼯资的规定⾸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现实⽣活中许多⽤⼈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条规定⽽被判令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下⾯就由店铺⼩编来分析。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之⽇起超过⼀个⽉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有的地⽅以事实上不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情形除外;⽽有的地⽅以⽤⼈单位过错为要件进⾏适⽤。
其次,我们从条⽂的字⾯含义来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似乎只要⾃⽤⼯之⽇起超过⼀个⽉,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单位就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单位应当在⽤⼯之⽇起⼀个⽉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合同。
如果⽤⼈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致,均不应归责到⽤⼈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终⽌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但此情况下⽆需⽀付⼆倍⼯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不⽀付⼆倍⼯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单位不应有其他不⽀付⼆倍⼯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的适⽤不应该只孤⽴考查该条款规定本⾝,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法精神进⾏理解与适⽤。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索赔时效

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模板

尊敬的[用人单位名称]:您好!我(姓名),于[入职日期]入职贵公司,担任[职位]一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截至[截止日期],贵公司仍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特此向贵公司提出以下诉求:一、要求贵公司立即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补签自[入职日期]起至[补签日期]期间的劳动合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于贵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因此,我要求贵公司支付我自[入职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按照该工资差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具体计算如下:1. [入职日期]至[截止日期]期间,我每月工资为人民币[工资数额]元。
2. 上述期间内,贵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我工资差额,即人民币[工资数额]元。
3. 根据法律规定,贵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即人民币[工资数额]元的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赔偿金数额]元。
三、如贵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我保留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我请求贵公司尽快给予答复,并在[回复期限]内履行以下义务:1. 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补签自[入职日期]起至[补签日期]期间的劳动合同。
2. 支付我工资差额人民币[工资数额]元及赔偿金人民币[赔偿金数额]元。
特此函告!此致敬礼!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日期]注:以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 [入职日期]:请填写您实际入职公司的日期。
2. [截止日期]:请填写您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
3. [补签日期]:请填写您希望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
4. [工资数额]:请填写您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月工资数额。
5. [赔偿金数额]:请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填写赔偿金的数额。
6. [回复期限]:请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用人单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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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
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
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
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
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
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
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
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需要强调的两点:一是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而不是2月1日,因为法律上的“1个月”是30天;二是“二倍工资”中的另1倍是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他与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性质上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工资对待,应当受法律时效的限制。
由于2010年8月9日范某才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超过法律时效,法律不应当给予支持。
如果范某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这里主要也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2009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应当支持,
只能支持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
综上所述: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
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
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
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这个问题讨论过很多遍了,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支持适用特殊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从离职之日起计算1年;另一种支持适用一般时效,即若在1年内未就双倍工资主张过权利,则1年以后(即便劳动关系存续)则时效经过,员工不能获得胜诉权。
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劳动报酬适用特别时效;差异点则在于对另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惩罚责任(具体数额参照工资来计算)。
可以认为,双倍工资是一种惩戒性的法定责任,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特别惩罚,督促企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