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2023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三)项目不良信息分。项目不良信息分不设上限,对照《项目不良行为扣分标准》(附件3)进行扣分计算, 扣分应有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审批表等扣分依据。县(市、区)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扣分由项 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在采集到扣分依据3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其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采集录入。
四、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
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由在建项目信用评分一)在建项目信用评分。最高得分100分,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成评 分小组,按照《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信用评分,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阶段
十一、监督管理及其他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关责任。
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 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分数继续有效,在建项目已评分的,按原暂行办法执行,新开工项目及未评分的 在建项目按本方案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本方案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分规则、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等内 容。
九、信用等级异议处理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修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用信息公布前对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在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 作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是基于建筑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参与者的利益,提高市场信用水平,制定了一套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企业、承包商、设计院、建筑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参与主体的信用评定标准。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工程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根据这些指标,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等级。
对于承包商和设计院也是类似的评定标准,包括了工程履约能力、设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而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产品质量、供货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对于监理单位,其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监理能力、监理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以上所述是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基本内容。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建筑市场来说,信用是市场的基础,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视信誉和口碑的行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其次,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其信用水平,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再次,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升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提升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复制其他行业的信用评定标准。
建筑行业的信用评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评定标准应包括建筑质量、工程履约能力、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
同时,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建筑市场的复杂性,要结合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价机构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专业人员。
2. 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评价机构对待工作的态度是否认真、负责,是否能够高效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是否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3. 技术能力和装备条件:评价机构是否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条件,是否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工作。
4. 信用记录和口碑:评价机构过去的履约情况和信用记录,是否存在过失和失职行为,是否受到过相关的投诉和处罚。
5. 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评价机构的经济实力是否充足,是否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具体评价内容和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评价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到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也可以参考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发布的评价标准和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2年版)(海南省)

存在转包、挂靠、出借
资质、违法分包、无资
SG-D0103
质或超越资质承揽项 目,且2年内发生2次及 以上同类型违法行为或
者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的
一年内两次以上在办理 SG-D01- 许可、备案、证明等事
04 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 不履行承诺的
SG-D01- 未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 05 情节严重的
2年内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 措施;限制1-2年内参与政府和 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等
《海南省绿色建 筑发展条例》第 四十二条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 的比例和频次;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4.限制参与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
海南省绿色建筑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发展条例》第四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十二条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二条
公开
约谈
取消投标资格时 间减半(作出行 政处罚的按行政 处罚执行)
建筑市场 行为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 SG-D01- 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5.限制享受政府有关绿色建筑的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
县级以上住建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根据情节,限制3个月至1年内
管部门
付条例》
不得在我省承揽新业务等
《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第 五十五条 《海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提升建筑 工地实名制管理 水平的通知》
资金项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 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 水平的通知》 建立实名制管理专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2)。在按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实名制信用评价 管理的同时,实施信用专项评价。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摘要: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意义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实施与监管五、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作用与价值正文: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意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一套合理的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助于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
2.资质信息: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有效期等。
3.工程项目信息:包括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合同金额、工程质量等。
4.合同履约信息:包括企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5.诚信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诚信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结果等。
6.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原因、处罚结果等。
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应当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
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制定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发布和监管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作用与价值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实施,可以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产生积极的作用和价值:1.有助于树立诚信观念,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权威、可靠的信用信息参考,降低交易风险。
3.有助于激发市场竞争,推动企业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最新版)

附件2 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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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业绩专业分类
(一)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
(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业绩主要通过“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到企业信用账号经确认后采集。
2.奖励中所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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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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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 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良好(蓝色)Biblioteka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90分之间;
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60分之间;
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企业或个人 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
(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 红牌。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国有投 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 选;对外市进扬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 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 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办理施工许可、 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査。
(2)外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扬承建(监〉项目时受表彰或处罚的 信用信息以及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内容。
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和综合得分情况对其实行“绿、蓝、黄、红四色 通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
(1)“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施工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入围,一年内享受市级 表彰加分标准,监理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监 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扬建工[2007134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标准。
3、对年度内没有开发或施工、设计、监理、代理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记录的 单位不做评价。
三、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
1、记录程序:
(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 职能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査、组织各类执法检査和督査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 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 严格按照书面告知、录入、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黄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其 信用等级情况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工程项目的招 投标工作;对外市进扬企业则取消半年内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
进入“黄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黄 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半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黄牌”的注册结构 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半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图纸或勘察 报告施工图审査中心不予审査。
3、资质晋升:“绿牌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黄牌企 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半年申报;“红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
推迟一年进行申报。
(2)优良行为记录内容: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良信用 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3、记录规则:
(1)企业和个人因优良或不良信用在执行加分或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或个人在 同一项目、同次检査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发 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同一项 目受到表彰或奖励的,在同一年度内以受表彰或奖励的最高加分标准单项计分,不得 重复累加。企业或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执法监察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 事实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扣分。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 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 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査。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 成,逾期不予申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 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 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附: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总则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依 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査,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査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确 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 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
进入“红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红 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红牌”的注册结构 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一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图纸或勘察 报告施工图审査中心不予审査。
2、评优创先:“绿牌企业和个人”在各类评优中应享有优先权;“黄牌、红牌企 业”不得参加综合性评优表彰;“黄牌、红牌个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表彰。
(2)优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相关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优良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记录内容:
(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 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査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 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