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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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特许经营合同:关于连锁加盟的详细规定

2024年版特许经营合同:关于连锁加盟的详细规定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特许经营合同:关于连锁加盟的详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范围1.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2 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1.3 加盟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加盟商的资格与条件2.1 加盟商的资格要求2.2 加盟商的资信条件2.3 加盟商的经营计划和能力第三条:加盟费用和支付方式3.1 加盟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3.2 加盟费用支付的方式和账户3.3 加盟费用支付的凭证和确认第四条:特许经营支持和服务4.1 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使用4.2 产品和服务的供应4.3 培训和指导4.4 营销和广告支持第五条:经营规范和质量控制5.1 经营规范的遵守5.2 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控制5.3 加盟商的自律和监管第六条:合同的期限和续约6.1 合同的期限6.2 续约的条件和程序6.3 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行为的处理7.2 违约责任的赔偿7.3 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范围和内容8.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和期限8.3 保密信息泄露的责任和赔偿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9.2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9.3 诉讼和仲裁的适用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0.1 合同的修改条件10.2 合同的补充内容10.3 修改和补充的生效程序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和恢复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2.2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处理12.3 合同解除的恢复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3.1 合同继承的条件和程序13.2 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13.3 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4.2 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14.3 合同的附件和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范围1.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甲方同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产品、服务、技术、经营模式等资源开展加盟业务。

某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某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某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连锁加盟章程某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连锁加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国际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在国内特许连锁加盟业务的经营行为,为特许加盟商和总公司的合作提供明确的约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特许连锁加盟是指总公司将自有品牌、商标、技术、管理经验等授予国内特许加盟商,由加盟商经营指定业务,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条:加盟商(特许人)是指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以特许经营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享受总公司提供的相关支持和资源。

第二章加盟条件第四条:加盟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济实力,并愿意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投资和开展业务;2. 具备零售行业的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3. 具备开业所需的场地,符合总公司的要求,能够满足业务展开的需要;4. 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推广能力,能够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活动;5. 接受并执行总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

第三章特许授权第五条:总公司将根据加盟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决定授予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商标、产品、技术、装修、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为(具体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或终止。

第七条:加盟商必须按照总公司的要求使用品牌和商标,并保证其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与其他品牌混淆。

第八条:加盟商应按照总公司的要求选用经过认可的供应商,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供货稳定。

第九条:加盟商在特许经营期间享有总公司提供的技术培训、管理指导、市场推广等支持。

加盟商必须积极参加培训,并按照总公司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加盟商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政策、价格策略、进货渠道、库存管理等。

第十一条:加盟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加盟商应定期向总公司提交经营报告,包括销售额、利润情况、市场反馈等。

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加盟章程

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加盟章程

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加盟章程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加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关系,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加盟商是指在公司的授权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经营公司的品牌、产品和服务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

第二章加盟条件第四条加盟商应具备厉害的经营管理能力、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加盟商应自愿选择加盟公司,无任何强制行为。

第六条加盟商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独立运营一个连锁店铺,并能按时支付特许加盟费用。

第三章加盟流程第七条加盟商与公司签订特许加盟意向书,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公司对加盟商的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双方签订正式的特许加盟合同。

第九条加盟商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培训,并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四章加盟权益第十条加盟商享有使用公司品牌、产品和服务的权益,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第十一条加盟商有权参与公司的市场营销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加盟商有权得到公司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并接受公司的培训。

第十三条加盟商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保证连锁店的形象和质量,并按时支付特许加盟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终止合作第十四条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一方有权终止合作。

第十五条加盟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加盟商,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国内特许加盟章程,公司与加盟商在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本章程的内容,并遵守章程的相关规定。

如有争议,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如果加盟商违反了特许加盟合同的规定,如未按时支付特许加盟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未按照公司要求保证连锁店的形象和质量,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追究。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经营权授权他人使用并得到报酬的行为。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保护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特许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均衡协作、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国家对特许经营实行认可、审批和管理制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域内进行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特许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特许经营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特许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

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特许经营。

第七条有权机关应当对特许经营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特许经营申请被批准的,发给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方式、特许经营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其它事项。

第九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得包含有损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禁止虚假广告、强制销售、捆绑销售、恶意垄断、违规扩大特许经营范围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指导,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特许经营方式流程和标准,保证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本餐饮品牌的特许连锁加盟业务,保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特许连锁加盟,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餐饮品牌的特许连锁加盟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特许人有权:1、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符合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要求。

2、收取特许经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要求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

第五条特许人应当:1、向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信息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技术、商业秘密、培训指导等。

2、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形象和声誉,进行统一的市场推广和广告宣传。

第三章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被特许人有权: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

2、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3、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的市场推广和广告支持。

第七条被特许人应当:1、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

2、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维护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转让、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

4、接受特许人的监督和指导,如实向特许人提供经营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特许经营费用第八条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条保证金用于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满且被特许人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特许人应无息退还保证金。

特许经营与加盟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与加盟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与加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特许经营与加盟管理工作,保障特许经营与加盟合作双方的权益,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果,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制度文件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许经营与加盟业务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店面评估、加盟商资质审核以及运营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1.特许经营:指本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其品牌、技术、管理模式等资源,并以特定方式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经营行为。

2.加盟商:指与本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获得开设特许经营店面的商户。

3.特许经营店面:指由加盟商开设并经营的符合本公司品牌形象和标准的实体店面。

第二章特许经营与加盟合作流程第四条特许经营合同签订1.加盟商提出特许经营申请,包含但不限于经营意向、经营范围、地方等。

2.本公司对加盟商进行资质审核,包含但不限于加盟商的经济实力、管理本领、市场经营本领等方面。

3.符合加盟条件的加盟商与本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合作期限、权益调配、管理规范等条款。

第五条特许经营店面评估1.加盟商选择店面并进行装修准备。

2.本公司派出专业评估团队对特许经营店面进行评估,确保符合本公司品牌形象和经营标准。

3.如评估结果不符合要求,加盟商必需按要求进行整改,直到符合本公司标准为止。

第六条加盟支持与培训1.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店面开业前,本公司供应全面的开业支持和培训,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店面管理等方面。

2.加盟商须依照本公司培训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三章特许经营店面运营管理第七条店面运营规范1.加盟商须严格依照本公司的品牌形象、经营标准、产品质量等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并确保店面的环境乾净、商品陈设有序。

2.加盟商须遵守本公司的价格政策、促销策略等规定,并定时向本公司缴纳相应的费用和押金。

第八条资料报送与信息共享1.加盟商须定时向本公司报送经营数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前言为促进餐饮行业的发展,落实国家对餐饮行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规范特许连锁餐饮加盟行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本章程所称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英文名称为“Franchise Agreement of Catering Industry”。

第三条定义1.特许连锁加盟:指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以指定标准经营其拥有权益或被许可资格的商业活动的一种商事行为。

2.许可方:指行使权利、授予权利、许可被许可方使用或开发商标、专利、技术密集型服务或产品权利、商业模式或商业秘密、商标、服务标识等的一方。

3.被许可方:指经讨论和签订相应协议后由许可方授权使用或开发所授权权利、技术密集型服务或产品权利、商业模式或商业秘密的一方。

第二章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责利第四条许可方的权责利1.许可方应当具有注册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的知识产权,并依法享有该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

2.许可方应当提供完整的商业模式或技术密集型服务或产品等资料,为被许可方开展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市场开拓、培训、管理和营销等服务。

3.许可方不得随意撤销特许权,确需撤销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被许可方的权责利1.被许可方应当认真履行许可合约,忠诚义务,严格执行许可标准,保护许可方财产和商誉。

2.被许可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方妥善使用商标和专有知识产权,并禁止该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3.被许可方应当按照许可合约向许可方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和使用权使用费用。

第三章许可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许可方式特许连锁加盟的方式,应当具有“合同”、“特许”和“连锁”三个基本特征。

许可方可以向被许可方许可使用商标、服务标识、专有技术、商业模式等,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许可范围1.涉及产品或者服务必须是经过许可方测试和确认的,细节与许可合同约定。

2.管理和营销必须符合许可方要求的标准3.仅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

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经营活动,保障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特许连锁加盟,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餐饮行业特许连锁加盟活动。

第二章特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特许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

第五条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被特许者按照合同约定和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

第六条特许者有义务向被特许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特许者有义务为被特许者提供开业前的培训和指导,包括店铺选址、装修设计、人员招聘、产品制作、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特许者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被特许者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产品研发、技术更新、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特许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特许者提供货物和原材料,并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被特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被特许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被特许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特许者提供的培训和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货物和原材料等。

第十二条被特许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特许者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

第十三条被特许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模式和经营内容。

第十四条被特许者有义务接受特许者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特许者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被特许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守特许者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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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管理条例优来客时尚餐饮管理XX(以下称“本公司”)与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

就使用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本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西式快餐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签订的合同,为保证特许加盟连锁关系能长期稳定、健康、友好的发展下去;特制定本管理条例:为使我公司快餐连锁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为标志的统一的半成品、包装品、餐厅布置、店铺动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的改善和实践,我公司的标志、招牌,营运训练手册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者及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总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我公司商标所表示的快餐餐厅,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本条例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快餐管理XX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快餐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立的经营技术系统,是我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快餐厅”:指使用总部所有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快餐餐厅。

“商标”:指我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我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形象”:加盟店因使用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合同的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快餐厅的经营由快餐厅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由或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行的行为。

处罚:若加盟店或其本身员工以总部名义进行任何有违背规定的经营或其他行为而引起妨碍总部声誉的事件,一经发现,总部将立即与其终止合同。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我公司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我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若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面的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处罚:1、若违反资格条件(1)总部将立即终止加盟合同。

2、若违反资格条件(2)则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申请到总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否则为保证总部声誉,信誉,我们会立即终止与您的合同。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公司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餐厅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我公司承诺在合同执行期内,加盟店可在店中使用我公司的商标,以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做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而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征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公司”的字样。

处罚:1、若违反1、2、3、4、5条,加盟店必须在总公司限定期限内无条件降低并更改。

否则公司将终止与您的合同。

2、若违反4条在我公司书面通知该加盟店一周内,必须无条件消除,否则,我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件的权力第六条:使用X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X围和方法使用本公司的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我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本公司形象,损害本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本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标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我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处罚:违反1、则在总公司下发整攻通知后一月内无条件改正,若总公司连续三次下发整改方案的无所动,则须终止合同。

违反2、(1)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改方案,但若在媒体上爆光,并影响其他连锁店及公司信誉者,须立即终止合同。

违反3、(2)(3)在总公司下发通知后,立即停止此侵权行为,并立即终止合同,否则,本公司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权力。

第七条:训址选择1、加盟店铺设在。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500米(直径1公里)X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快餐餐厅。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加设快餐厅,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状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总部可以自己或第三者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的加盟店的不适用。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1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

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要求更好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的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我处罚:若在未通知总部的情况下更改店址,将视为严重违纪一次,并需按公司要求出具更改店址声明,二次严重将视为自动中止合同。

第九条:追加开店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本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本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店为对象的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该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万元,及总部力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并按月交纳3%的服务费。

处罚:若违反,则应在总部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立即到总部提出局面申请并协助总部展开调查,一旦总部认可,应立即补签合同并交款,且补交服务费,总部如认为条件不具备,则应立即停业关X,否则总部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第十条:我公司商标及经营业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我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必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训练课程,获得经营本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获得结业证书后方能开业。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批示加盟店也须按批示要求派遗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培训课程,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加盟店应向总部支付本项培训课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期,应客户需要,总部为保证加盟店营运迅速进入轨道并检查开业前一切工作是否就绪,可向加盟店派遣特许加盟部职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特许加盟店应向总部支付本项工作所需一切费用。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季度一次的定期总会及临时召集的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召开经营者会议外,总部每月排定特许加盟部人员巡店检查店内基本营运工作标准,并进行必要的经营指导,加盟者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加盟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特许加盟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特许加盟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8、根据总部的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处罚:若加盟店违反2、3、4、5、6、7、8、条,应在总部发出书面通知一周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派人员参加总部安排的下一期培训及请示总部安排下一次特许加盟部培训并负担全部费用,如对总部的通知未做出任何答复,除记大过一次外,还会在季度营运会上受到点名处罚,两次大过将被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调查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区域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加盟店主应负担全部费用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为维护本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计,内外装饰设计由总部统一规划设计。

2、为维护我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的规定。

3、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外购买营运必须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4、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申请,总部要做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5、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半成品,封口纸,外卖袋,调味品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6、确认本系列条例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处罚:若违反此款1、2、5总部的书面通知到店两周内,餐厅应递交总部改进计划,方案,并在总部认可及协调下,于三月内做出改进。

若违反此款3、4、6在总部的书面通知到店两周内,递交总部改进方案。

于一月内做出调换。

否则,将记大过一次,两次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促销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本公司连锁店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1、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方能实行。

处罚:违反1、在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一个月须汇至公司相应款项并交纳10%违约金及催款产生费用。

违反2、在总公司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向总部提交宣传方案,在总部同意后方能再度实施,否则将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参看第十八条)第十四条:协助销售总部对加盟店开业及销售进行以下帮助推荐进货渠道(1)推荐进货品种,对设定标准产品价格提出数据。

(2)提供总部和进货单负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1、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之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和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2、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重复总部书面同意。

处罚:违反1、3条例应在总部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向总部发出申请并在总部综合考查,验证后重新实施,考查所需费用用由加盟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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