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初论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立与相互适应.doc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立与相互适应一、正确认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顾名思义就是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是事先对生产、分配、消费进行计划的指令型经济,是相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
而市场经济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
邓小平打破以往经济学家、哲学家论断的束缚,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他认为,市场和计划一样,都是经济调节的手段,不具备基本制度的性质,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观点。
1981 年 6 月,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1982 年9 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性问题。
这样既保留了计划经济全国一盘棋的传统优势,又能吸收市场经济突出效率和重点的优势。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历史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所以一提到市场经济,容易使人联想到走资本主义道路,容易与政治立场这些一度在中国很敏感的问题挂钩。
(一)相互对立观念的历史由来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私有制的存在紧密相连的。
从某种程度上看,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顺应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人们心中已普遍形成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
从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到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再到列宁和毛泽东都没有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
世界上全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初期几乎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建立正是源于社会主义就等于计划经济的观念。
(二)彼此割裂的所造成的影响在建国初期建立和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当时历史条件的客观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五计划的提前完成,证明了计划经济适合当时的中国,对当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恢复和促进作用。
2020年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政策与规划》教程讲义-第一部分经济基本理论第二章宏观经济管理

2020年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教程讲义-第一部分经济基本理论第二章宏观经济管理第一部分经济基本理论——第二章宏观经济管理1市场经济2宏观经济学基础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宏观经济管理01 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经济中价格主要由供给和需求决定,并通过价格引导资源的配置,解决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为谁生产的问题。
第一小节:需求、供给与均衡价格(一)市场需求1.需求的含义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
购买意愿支付能力大学生√×土豪×√需求√√2.影响需求的基本因素(如何影响?)(1)消费者偏好。
(2)消费者的个人收入(一般而言)。
(3)产品(或服务)价格。
(4)替代品的价格。
在相互替代商品之间,某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就会把其需求转向替代品,从而使替代品需求增加,被替代品需求减少。
(5)互补品的价格。
在互补商品之间,一种商品价格上升,需求数量降低,另一种商品需求数量也会降低。
(6)预期。
如果消费者预期价格上涨,会刺激人们提前购买;反之则推迟购买。
(7)其他因素。
如商品的品种、质量、广告宣传、地理位置、季节、国家政策等。
3.需求规律和需求曲线一般情况下,需求数量和价格的变动呈反方向变化。
价格和需求数量之间这种反方向变化的关系构成需求规律,反映这种关系的曲线称作需求曲线。
【2013年考题】在相互可替代的商品之间,价格与需求变动的规律是()。
A.替代品价格上升,被替代品需求减少B.替代品价格上升,被替代品需求增加C.替代品价格变动,被替代品需求不变D.无稳定的变动规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在相互替代商品之间,某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就会把其需求转向替代品,从而使替代品需求增加,被替代品需求减少。
【2012年考题】如果A商品的价格上涨,需求量下降,必然要引起B商品的需求量下降,则说明A、B两种商品是()。
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命题的讨论

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命题的讨论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曾把改革的核心问题归结为“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
”一时人们围绕“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命题展开热烈讨论。
现在看来,尽管当时有些提法不尽准确、全面,但也确实深化了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
尤其当中有些问题至今还很值得继续研究。
故此,现将我本人当时就这一新的命题研讨过的三个问题,照录如下:第一个问题,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表述是否确切?有人认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不是同一层次的范畴,说二者结合难于成立;还有人主张用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来取而代之。
【见《人民日报》 1990 年 10 月 5 日,吴树青文】我认为,这些意见很值得商榷。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范畴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随着客观现实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发展,从而更全面、更深刻地反映客观世界。
诚然,按照传统经济理论理解,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确不是同一层次上的经济范畴。
但正因为如此,恰恰表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概括,是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较为全面、较为系统、较为深刻地揭示和描述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进而形成新的经济范畴。
它的内涵和外延即包括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因素和本质特征,又揭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有效的运行机制。
在这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共同基础是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二者都是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机制;但二者结合的范围和实现程度则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或社会经济制度。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计划经济本身表现为一个多层次含义的经济学范畴。
第一层(深层次)含义,它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度;第二层(表层次)含义,它是一种机制,即计划调节机制。
计划与市场是在计划经济的表层次上实现结合,并且成为计划经济深层次内容的实现形式。
内容与形式的结合构成运行着的社会主义经济有机统一体。
浅析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及利弊-2

浅析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与利弊专业:中共党史班级:2012级研究生业余班姓名:zc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由来,要正确评价计划经济的历史地位,就要结合建国初期新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条件,正确认识新中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并深入发掘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这关系到对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探索历史的公允评价。
在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4年里,中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转变。
面对历史与现实,我们又应如何看待和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对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呢?我个人认为,新中国在建国初期选择计划经济体制,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
因此,对选择计划经济体制原因的讨论,要历史地来看待,必须放在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分析。
计划经济实际上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极端化的模式。
各级政府部门的经济计划深入经济运行的程度,取决于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控制手段和力量。
计划经济之所以兴起于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是这些国家的政府是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拥有强大的权威和力量;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之所以发生革命,一般都是由于受帝国主义和国际资本压迫,经济落后和不独立,因此要求实行赶超战略,而计划经济所具有的强大社会动员能力、政府集中资源配置以及高积累机制,都使得无产阶级政党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后去选择它。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之所以选择计划经济体制,除主观认识因素外,当时的工业化压力、资源短缺和政府动员能力强也是重要因素。
50年代上半期,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形成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结束了长期的战乱,实现了真正的民族独立,建立了强大廉洁的政府,真正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但是,这个时期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中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而国内落后的工业和众多的人口,使得建立独立工业体系和提高积累率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强大的政府自然要选择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而这种要求与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目标相结合,就使中国走上了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和区别一、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计划经济(1)计划经济含义: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方式的经济体制;(2)资源配置方式:通过中央政府的统一计划进行,由中央政府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生产,企业或生产单位完全是计划的执行者,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
(3)计划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信息条件;激励条件;偏好条件市场经济(1)市场经济含义: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方式的经济体制(2)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实现的,每个消费者、生产者或经营者都是相互独立的,政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生产都完全由企业按照自己的经营目标,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和市场供求情况来决定。
(3)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相互独立的企业拥有完全的经营决策权利,个人拥有比较充分的消费和就业选择的权利。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主要是由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决定(4)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性和构成要素:①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②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③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来调节经济运行;④所有经济活动都是在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的约束下进行的。
(5)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存在和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包括:①规范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具有自主性)②完善的市场体系③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④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联系与区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地位可能是永恒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而后是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计划经济是生产由统一安排、产品由统一分配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则是生产由各个生产主自己安排,生产主之间互相交换产品的经济方式。
这两个概念可以这样简单地理解:没有商品交换就是计划经济,有商品交换就是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虽然是两种经济手段,或者说两种经济方式,但是它们还分别代表两种经济制度。
市场决策与非市场决策_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共决策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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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而 正 因 为 公 共决 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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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决 策 的 分 离 以 及 市 场 经 济 的 其 他 特 征 使 得 政 府 的公 共 决 策 更 加 复 杂 和 困 难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对 政 府 的 公 共决 策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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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机 制 对经 济 及 社 会 实行 宏 观 间接 的调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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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时 的政 府 的 角 色 是 充 当 宏 观 经 济 的 调 控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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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物 品 的提 供 者 外 在 效 应 的 消 除者 收 入 和 财 富 的 再 分 配 者 市场 秩 序 的维 护 者 市 场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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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政 府 部 门有 时也 可 以 成 为 独 立 的市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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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而 公 共 决 策 中 的 决 策 主 体 则 是 执 政 党 国 家 或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官 员 即 党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其 次 就 决 策 对 象 及 过 程 来说 市场决 策 通 过 市场过 程 选 择 资 源 在 私 人 物 品 之 间 的 配置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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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与 党 和 国 家 的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活 动 提 高 决 策 的 民主 化 程 度
跟经济法有关的知识点总结
跟经济法有关的知识点总结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活动的监管等。
经济法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密切,是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1.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密切,与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金融法等法律相互作用,相互制约。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2.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市场秩序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活动的监管、金融交易的管理等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商业活动、金融交易等领域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和管理。
三、经济法的主要特点1. 面向市场经济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定,它与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更加关注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发展。
2. 经济行为规范经济法主要作用是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3. 法律适用特殊性由于经济法是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其适用具有特殊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市场环境和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解释和适用。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主要包括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活动的监管和金融交易的管理等方面。
1. 市场秩序的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2.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经济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经济活动的监管经济活动的监管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了对商业活动、财务交易、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如何看待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
如何看待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的经济形式。
资源配置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市场方式;另一种是计划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单一的、纯粹的市场方式或计划方式,一般来说是不存在的,往往是以某种方式为主,另一种方式为辅。
如果某一社会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以计划方式为主,就叫计划经济;如果以市场方式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这种经济就称为市场经济。
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试验、不断总结、不断创新。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采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经过不断的探索、创新和总结,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市场的作用和经济运行模式的认识不断加深。
在当代,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战略意义。
在理论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我们党探索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一次理论升华;在实践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经济模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经济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两者之间的“度”很难把握。
现在,实际上有一种误解,以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
邓小平说过“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这两种经济手段均有其利弊。
市场经济可以提高资源的微观利用效率;加速资本的形成;使风险分流;可以培养现代化大生产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把市场、价值规律看成是培养人才的实践的大学校。
市场经济同时也有它的弱点:难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效益;难以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难以克服风险投资的障碍,如风险大的新项目、高科技项目,个别企业无法承担也不敢承担;无法解决分配上的过分悬殊。
[法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历程
1992 年 10 月 12 日,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93 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次写进中国的宪法。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
1993 年 11 月 1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把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原则具体化、系统化,勾画了新经济体制的基本 框架,对有关的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大大推进了一步。
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4 年 10 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 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中国经济现代化 的必要条件。”从此,确立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观点。
中共十三大
1987 年 10 月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概括为计划与市 场内在统一的新体制,明确提出要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手段,逐步建立“国家调 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 济体制和运行指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是计划、市场这样的内容。社会主 义也有市场调节,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不要以为搞点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道路,没那回事。”
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
1995 年 9 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到 2010 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 任务,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到本世纪末,经过三个阶段,初步建 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研究经济法的地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
显然,后者是以前者为前提和基础的。
至于前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而后者,专家、学者却鲜有论及,本文试图探讨的正是这一问题。
只有对经济法的地位作出恰如其分的估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 一;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作用,都必须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
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2)为此,要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首先必须对我国的经济基础加以考察。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为实现现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属于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所有市场经济类型的共同特征。
为了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已有财产的独立以及经济目标的独立)、独立的意志(能自主地选择),以及主权间的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
; (2)市场主体有权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投入产出关系,自行作出生产计划和决策。
; (3)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契约行为,体现较充分的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被干预)。
; (4)能有效排除制约市场活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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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初论与我国曾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计划法曾被认为是我国整个经济法的龙头法。
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计划法与计划一样备受冷落,或者虽有关方面仍然提到计划法,但没有或不愿去进一步探究。
本文拟就这一经济法领域的“非热点”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以作抛砖引玉。
一、计划及其法律化要求(一)计划的含义与一般价值计划是一个使用得非常广泛的用语,在不同场合的含义可能不完全相同。
有人给计划下的一个“简明的、不带褒意或贬意的定义”是:“计划”是未来行动的方案。
相应地,计划具有三个主要特征:(1)它必须与未来有关;(2)它必须与行动有关;(3)必须有某个机构负责促进这种未来行动。
[①]一般说来,计划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
它是人们在多领域、多层次上使用的一种自觉的行为。
在任何领域、任何层次上完整的计划,都必须具备目标、时限和主体三大要素。
常识告诉我们,工作的内容越是复杂,参与实施计划的行为主体和涉及的环节越多,越需要计划性。
我国古代就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
西方经济学家也阐明了这个道理:“虽然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但如果我们没有根据当时所得到的信息而制定的未来计划,我们就无法合理地行事。
”[②]工作有计划,至少可取得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
所谓有序,是指因为有了明确的目标以及为此而确定的步骤、重点、分工等,可在实现过程中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为全局奠定基础,有条不紊。
所谓协调,是指通过计划作出事先的协调,处理好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总目标与子目标之间、各具体目标之间、预期目标与时间约束之间、目标与手段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促进目标的顺利实现。
所谓效率,是指因为有序和协调,尽可能地激励了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地挖掘并组织相关的条件,减少了盲目性,避免操作中的重复浪费,因而有利于提高效率。
[③]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也就构成了计划的一般价值。
计划主体是多层次的,计划的对象也是多层次的,因此计划有个人计划、家庭计划、企业计划和国家计划等。
作为计划法所涉及的计划,是处于宏观层次的国家计划,而且侧重于经济计划。
当计划被用作经济活动的调节手段,并与国家的职能和权力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国家经济计划。
计划是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经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般认为,经济管理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在这些职能中,由于计划职能反映了管理者的决策意图,决定着管理行为的方向,制约和决定着其他管理职能,因而被人们视为经济管理的首要职能。
计划作为经济管理的一般职能,是一个广泛中性的概念,它普遍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管理体制的国家之中,因而有无计划不是区别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属性的标准。
[④](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调控由于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几乎无所不包,深入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配置资源的最主要的手段。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并最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计划本身应当如何定位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
在这一过程中,不乏有因为计划经济的弊端而排斥、否定计划本身的,但是理性的审视和现实的需要又使得计划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计划不是基本社会制度的范畴。
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就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⑤]同时,计划本身也不是特定经济体制所特有的范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虽然不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是毫无价值的,而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事实上,计划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恰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把计划的作用过于夸大,反而使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未能显示出来,因为那时的计划已是无所不包,而不仅仅是在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手段。
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首先在于社会化大生产对计划的普遍需要。
市场经济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经济,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联系非常广泛和复杂。
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经济要能正常运行,客观上需要一个社会中心进行协调,以使社会生产有组织、有计划地实现各种经济联系和协作。
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说明,国家计划具有承担这种社会中心协调经济联系的重要功能,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更在于弥补市场机制内在局限性的客观需要。
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它也不是万能的,而是有着自身内在的局限性和缺陷,即存在所谓“市场失灵”问题。
这些主要有:第一,市场调节的滞后性。
市场信息是经济运行中已经发生不平衡之后的信息反馈,因而市场机制的调节是在事后,这种事后性往往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
第二,市场调节的局部性。
市场机制并非在任何领域都能有效发挥作用,有些领域的经济活动只靠市场是调节不了或调节不好的,如重大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
第三,市场调节的短期性。
市场提供的信息在时间上是短期的,一般只反映眼前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状况,不能反映以后时期供求和价格的变化,这就使市场调节只适应于短期的调节。
第四,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据市场信息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但是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就使得依据这种信息所作出的决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市场机制的这些局限性表明它不能保障所有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因此,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政府进行有意识、有计划的宏观调控,而国家计划就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⑥]计划调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如可以迅速调动现有的资源用于重点建设和短线产品的生产;可以进行事前和主动的调节;可以对社会经济进行总体性调节以及对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进行协调等。
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社会经济运行总体为对象,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来调节经济利益,最终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中,“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
”[⑦]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也是经济手段。
计划与财政、金融一起,是宏观调控中覆盖最全面、影响最广泛、使用最经常的三种重要经济手段,而计划又是综合协调各类调控手段的手段。
计划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普遍意义,即使是“在今天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的原有形式已不能全面实现其机能,需要有人为的政策上的国家干预。
因此,可以说任何意义上的计划,都有其必要性。
”[⑧]“在现代世界里,政府完全可以很好地从事广泛的经济活动,包括调整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处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对付结构上的不可分性,维持经济的普遍稳定。
要达到所有这些目标,政府就应该,其实也必须预先作好计划。
”[⑨]而对于要实现经济赶超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计划调控更是不可缺少的。
刘易斯也认为:“目前,听任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发展,这在不发达国家毫无疑问是一个错误的答案。
”[⑩]计划调控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超常规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调控的法律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形式主要不是采取以往的指令性计划,而更多的是采取指导性计划。
今后,国家计划的任务主要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搞好经济预测,规划重大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等。
这样的计划具有多种功能,如规划功能、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协调功能和激励功能等。
但计划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实际作用的发挥程度还要取决于计划调控本身的合理与科学。
而这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现代经济理论中不仅有“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有“政府失灵”的问题,而计划的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构成政府失灵的一个方面。
虽然计划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优越性,但它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
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受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
计划的制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善、及时的信息,而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以及传递往往难以做到完善、及时。
其次,受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
除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外,人们自身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的,因而存在着计划的制定不符合客观要求的情况。
第三,受不同利益的牵制。
各种计划出自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具体的工作人员之手,代表着不同部门和地区以及集团的利益,因此计划的最终确定往往受到较多的牵制。
第四,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单纯的计划机制还容易受到非经济性因素(如政治势力、当权者出于政治目的等)的左右,产生所谓的非经济性调节,使计划偏离合理的目标。
为使计划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尽可能减少在这方面发生“政府失灵”的情况,国家应当将计划加以法律化,使其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以此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市场运作的依据。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快出台。
我国的计划法没有诞生在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而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诞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的确是令人回味的,但不是偶然的。
因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计划几乎无所不包,主要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并缺乏实行法治的基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为计划确定了一个比较恰当的位置,也就使人们能在这个位置上来制定和运用计划法,以有效发挥计划调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首先应对计划进行正确的定位,依法界定计划的性质和计划的范围,保证计划真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手段,而不能让计划越位,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不应让计划在应由其发挥作用的领域缺位,并保障政府计划职能的充分行使。
其次,计划法应当对政府计划调控职权的行使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
计划调控行为如其他宏观调控行为一样,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表现,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关乎全局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不能得到必要的约束,受到相应的法律调整,这种权力就有可能发生失控和滥用的情况,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有学者认为,市场的自我调节是计划的前提,可以影响计划的制定或者限制计划的实施、甚至促使计划的修改与废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计划的某些缺陷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但不可能消化计划的所有缺陷。
当市场的内在缺陷于条件具备或变化而凸现、以至于市场失灵而“自身难保”时,包括计划在内的宏观调控等调节措施的介入,恰恰是为了尽可能弥补或消除市场的缺陷,此时,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严格地制定与实施计划,力图将计划的缺陷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这就是计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