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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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

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

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组织对管辖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抽查,每个社区民-警每周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一个。

2、工作例会制度。

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下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宣传教育制度。

公安派出所至少每月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责任告知制度。

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5、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行政内勤负责维护管理消防监督信息系统。

运用系统制发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实现网上审批、流转,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

派出所所长和分管所领导要通过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定期查看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督导民-警履行好消防监督职责。

6、消防监督制发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

消防监督档案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辖区分类单位名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火灾统计档案、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档案等。

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药保管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2016-10-31 12:30 | #2楼果园(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财产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内建筑物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3. 派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4. 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及时有效地安装、使用和维护。

5. 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和报送。

7. 派出所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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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第五条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分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6类。

第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设立审核卷、验收卷。

审核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或集体审查意见,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当申报材料中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验收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现场抽查记录,送达文书,内部移交手续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设立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0.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4. 消防宣传教育资料;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6.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7.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8. 其他与消防监督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2. 各级消防监督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3.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接收、登记、分类、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员档案的建立、更新和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各级消防监督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包括档案的分类、编目、装订等工作;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年度、类别、顺序进行,归档后的档案应及时编号、登记,并注明归档日期;4.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防潮、防尘、防虫、防火等;5. 档案借阅:档案借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毁档案;6. 档案销毁: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经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销毁。

五、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消防监督业务提供有力支持;2.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及时反馈档案利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1. 消防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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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所长可以明确由分管副所长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八)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九)其他消防工作档案。

四、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工作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工作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公安派出所承办的对个人给予警告、五百以下(含本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本单位管理;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

六、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

其他类型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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