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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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个人或以代表自己及相关方身份,非法获取、减少上市公司财产,侵害股东权益,破坏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到的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是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代表公司股东治理公司,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然而,如果管理层以个人的利益为重,将公司资源用于个人收购,就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管理层收购违反了这一规定,就构成了职务侵占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其次,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涉及到内幕交易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很多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如财务数据、商业机密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人在知悉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前,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收购,就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第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存在违法披露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披露。

如果管理层在进行收购过程中故意隐瞒信息,不进行必要的披露,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应当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依法行使职权。

然而,如果管理层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顾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意愿,擅自进行收购,就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企业财产用于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本文从引言开始,首先介绍了上市公司收购背景和研究意义。

接着分析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概念和程序,详细讨论了反垄断、合同和公司治理等法律问题。

在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探析,读者将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收购在法律层面涉及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上市公司收购已成为一种常见且重要的资本运作活动,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反垄断法律、合同法律、公司治理、法律概念、法律程序、探析、总结、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收购是当今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重要交易方式,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常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上市公司收购已经成为公司扩张、整合资源、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如法律规定的程序、反垄断法律限制、合同法规定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

这些法律问题涉及到各种利益主体的权益,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监管。

本文将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案例,探析相关法律问题,旨在帮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法律挑战,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正当性。

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探讨,为相关立法和监管机构提出建议,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上市公司收购是当今经济活动中一个常见且重要的行为,对于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格局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处理。

对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的探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研究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可以帮助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现实中的法律挑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活动日益频繁,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资产来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收购可以是一种重要的增长策略,可以帮助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甚至可以带来更多的财务利益。

上市公司收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最为关键的是收购程序和报备程序。

收购程序包括开展尽职调查、制定收购方案、征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等。

报备程序主要包括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收购报备申请,依法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购计划。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到证券交易的行为需要符合相关的证券法规。

收购公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禁止等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

根据《反垄断法》,上市公司收购如果可能对市场产生竞争限制,就需要履行反垄断申报程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垄断审查,并依法获得反垄断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购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和制度,需要收购方在实施收购前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包括收购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反垄断申报失败等风险。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收购方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

收购方需要在收购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合规的收购方案。

收购方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收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制定详细的收购方案和时间表,避免因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收购方还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收购公告和信息披露文件中,收购方应当充分披露收购目的、收购价格、业务整合计划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1. 引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其他方式,从现有股东手中收购公司股权的行为。

这种收购行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十分常见,然而,在进行管理层收购时,管理层应当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2. 涉及法律法规在进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时,管理层需要了解和遵守下述法律法规:2.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公司法对公司的收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层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避免违反法律法规。

2.2 证券法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到公司的股票和证券交易,因此,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行为有一定的监管。

管理层收购股票需要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和公开交易等要求,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3 合同法管理层收购行为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因此,合同法对管理层收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管理层应当在收购行为中确保与其他股东达成的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避免引发纠纷。

3.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进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时,管理层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3.1 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管理层作为公司重要的内部人员,在收购过程中需要遵守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管理层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并应当在交易前进行信息披露,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3.2 交易公平性管理层收购应当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价格或利益分配。

管理层收购应当遵循市场行情和公司价值,确保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相符,避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3.3 股东平等原则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应当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管理层不得利用职权或权力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股东的同意或支持,应当保证广大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尊重和保护。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案件不断增多,反收购成为了当前上市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从法律问题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进行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反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反收购案件的不断增多,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就是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反收购是需要符合一定程序的,包括通知公司董事会、自愿应对、回应方案等。

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公告或内部通知的方式,未经充分讨论就决定反收购,未能充分尊重股东权益;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方案未经充分披露,导致股东无法了解具体情况。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以保证上市公司反收购程序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就是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标准并不明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反收购方案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风险可控性决定是否接受或抵制。

这给了上市公司一定的裁量权,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由于标准不明确,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接受反收购为借口,滥用上市公司反收购权利,损害了少数股东利益。

未来,应当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标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就是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不当行为的处罚并不严格,有时只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这种情况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反收购来操纵股价,并不负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监管,使违法违规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涉及到法律依据、程序、标准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才能有效解决上市公司反收购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维护好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全文)【一】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探析,分为以下几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章:引言本章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的背景和目的,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本章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包括公开收购、私有收购和友好收购等,分别解释其定义和特点。

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本章将详细探讨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申请报告制度、表决程序和公开报告书的提交等流程和规定。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约束本章将重点讨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约束,包括反垄断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对收购行为的审查和监管。

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的风险和挑战本章将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包括价格波动、信息不对称和股东冲突等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第六章:案例分析本章将通过实际案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

结论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总结出相应的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思考。

附件附件一:相关法律文件附件二:案例分析数据【二】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具体章节如下:第一章:收购的定义和意义本章将介绍收购的定义和意义,以及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收购的背景和目的。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本章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包括报价、公告、报告、审查和批准等流程,并详细阐述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约束本章将重点探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约束,包括反垄断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方面的规定,并分析监管部门对收购行为的严格监管。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的风险和挑战本章将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包括资金配套问题、市场波动和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五章:案例分析本章将通过实际案例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索和解决实际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剖析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剖析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剖析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这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扩张和发展方式,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

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许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以及上市规则等。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应当符合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和清算等决策程序,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

此外,在股权收购中,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进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也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时,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并公告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收购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如何计算收购的成本、如何进行资金支付等,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外,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进行了规范。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如果该交易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限制竞争,相关部门有权禁止或限制该交易的进行。

因此,在进行收购时,上市公司需要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此外,上市公司收购还需要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包括收购活动。

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时,必须遵守竞价购买、信息披露、停牌发布等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和上市规则等多个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防止市场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交易。

同时,上市公司应该加强与法律机构和专业顾问的合作,依法保障自身的权益,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此外,上市公司收购还需要考虑合同法和股东权益保护。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浅析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浅析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浅析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各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进行浅析。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公司法。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应该依法进行,且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了股东的权益。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应当向股东详细介绍收购方案,让股东明确知晓并做出决策。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在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尊重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证券法也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通过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可以防止违法操纵市场行为,并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重要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等行为时,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第三,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限制。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如果一次收购使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例如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则需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收购行为进行调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如果被判定为违法垄断行为,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市场的竞争环境,确保了收购行为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制度,其中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是核心的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保护了各方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的出现。

要实现更加公平和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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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一)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风起云涌,日趋增多。

然而,在上市公司收购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新型法律问题。

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一)“收购”的法律含义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证券法》均未界定何为“收购”。

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二条规定,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或者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操纵权的行为”。

依照上述规定,不管投资者持股比例是多少,只要其取得了上市公司操纵权,即是收购。

随着“两法”的修订,同步修改并于2006年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收购方法》)为与新《证券法》相衔接,取消了上述定义,并依照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不同比例的股份增持行为作了系统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强制要约等监管要求。

由于规则的上述调整,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有关收购法律含义的三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操纵权的行为。

所谓的“操纵权”,依照新《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一)成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可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等等。

2、第二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对上市公司操纵权的行为。

这也是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所持的观点。

这一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差异要紧在于,这一观点不将巩固操纵权的股份增持行为视为收购。

3、第三种观点:取得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才是收购。

该种观点认为,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不构成收购。

其理由是,新《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取消了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有关“收购”的定义,且监管机构也从未再公开表态其将坚持或者差不多坚持原有的推断标准,此举本身即意味着对原有推断标准的放弃或者变更。

另外,新《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二章只是要求增持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而非收购人)进行信息披露,尽管有些披露内容与收购报告书差不多差不多一致(特不是,其中包含了披露投资者符合收购人的资格条件、具备收购的实力等要求),但这充其量只是表明监管机构参照了收购的有关条件对其进行治理。

有些市场主体持这一观点。

目前,在监管实务中,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均持第一种观点即收购是指取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操纵权的行为,并按此理解与适用《证券法》、新《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新《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七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操纵人操纵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十二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六章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旨在保证公司操纵权变化后保持相对稳定,幸免公司操纵权的频繁变化,导致公司治理层不断变动,公司经营陷入混乱,特不是防范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当利益后金蝉脱壳。

此外,从收购人的角度看,由于不能立即退出,会引导收购人决策前,必须对上市公司进行充分审慎的调查,幸免投资决策失误。

该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操纵权是否变化为标准的。

因此,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2009年12月14日发给上交所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中明确指出,关于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由于该投资者可能差不多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施加重大阻碍,甚至差不多取得公司的实际操纵权,因此属于收购行为,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规定。

1、国通管业案例国通管业案例便是属于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

2008年9月3日,国通管业(600444)第二大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风集团,持有该公司11,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与第一大股东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以下称巢湖一塑,持有本公司12,485,28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1.89%)于2008年9月3日签署了《企业兼并协议》,协议约定国风集团采取承债的方式整体并购巢湖一塑。

国风集团将通过巢湖一塑间接持有国通管业11.89%的股份,至此国风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4,482,640股,占总股本的23.32%,成为国通管业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操纵人。

但相关当事人认为,虽已成为国通管业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不构成收购,因此未履行收购的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和处分。

2、深国商案例2009年4月27日,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利亚太)于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了深国商(000056)可流通B股30,264,192股(占深国商总股本的13.7%),并于2009年5月4日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百利亚太及事实上际操纵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在以后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上述收购所持有的深国商30,264,192股B股股份”。

上述深国商股份于2009年7月7日完成过户登记。

2009年10月15日,百利亚太实际操纵人张晶与郑康豪签订《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郑康豪受让张晶所持有的百利亚太51%的股权,并于2009年10月16日完成上述股份过户,此行为实质上违背了上述承诺。

2009年11月20日,深交所对百利亚太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了公开责备的处分决定。

(3)多伦股份案例2011年12月6日,多伦股份(600696)原实际操纵人李勇鸿通过多伦股份公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2011年12月1日,李勇鸿分不与东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和劲嘉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共计持有的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投资”)100%的股权(多伦投资为多伦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多伦股份11.74%的股份),成为多伦股份的实际操纵人。

同时,李勇鸿和多伦投资承诺,自收购完成起12个月内不转让多伦股份的权益。

2012年5月21日,李勇鸿与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 HILLTOP GLOBAL ” )签订《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李勇鸿持有的多伦投资51%股权转让给HILLTOP GLOBAL,并于2012年6月27日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2012年6月30日,李勇鸿与ON EVER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ON EVER ”)签订《有关买卖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51%的股权协议》,将李勇鸿持有的多伦投资49%股权转让给 ON EVER,并于2012年7月3日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2012年7月25日,多伦股份公布公告称,“接多伦投资通知,实际操纵人李勇鸿已通过转让方式减持了其间接持有的多伦股份的全部股份,导致多伦股份实际操纵人发生变更”。

李勇鸿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74条的规定和之前的承诺。

2012年8月22日,上交所通过多伦股份向李勇鸿发出《关于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操纵人李勇鸿公开责备的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

李勇鸿在规定时刻内未向上交所提交对意向书的回复,多伦股份董事会及相关方均无法与李勇鸿取得联系并向你送达意向书。

2012年12月6日,上交因此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李勇鸿送达了意向书,并在公告中规定了提交书面回复的期限,逾期视为无异议。

公告期满前,李勇鸿仍未向上交所提交对意向书的回复。

2013年3月22日,上交所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多伦实业原实际操纵人李勇鸿公开责备处分。

(三)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2012年修订)》(以下所指《收购治理方法》均为2012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均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此,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关于正确适用上述规定尤为重要。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月17日公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提出适用意见如下:(1)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依照《收购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能够选择在完成增持打算或者提早终止增持打算时进行公告。

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方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投资者能够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也确实是讲,除了集中竞价交易收购外,还存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收购方式。

上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尽管只规定了集中竞价交易收购方式下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原则,但我们认为,该认定原则同样适用于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收购方式。

质言之,假如投资者采取了集中竞价交易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其他收购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对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时,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在之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二)二、股权分布退市标准问题(一)我国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演进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和股票的流淌性,防止公司股票被控股股东或者内部人士操纵,世界各国和地区一般都在其有关公司股票的初始上市条件和持续上市条件中,规定了股权分布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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