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常见的100种纠纷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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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的七大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案

公司并购中的七大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案

公司并购中的七大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案企业并购涵盖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形式。

通常而言,企业并购特指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超过半数股权的交易行为,而低于此比例的股权交易则被视为股权转让,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并购。

鉴于税务负担等因素,资产并购往往最终采取股权并购的形式,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并购,并附带探讨其他并购形式,以供学习与交流之用。

本文将着重阐述股权并购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则不予详述。

一、员工安置问题员工安置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其不仅关乎员工的个人福祉,也对目标企业的平稳过渡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深远影响。

因此,收购方必须对员工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通常的做法是全面接纳目标公司的所有员工。

相较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依赖性较强,这在国有企业收购时尤其需要谨慎处理。

这些员工往往对企业及国家抱有深厚的依赖感,他们将个人的生存与荣誉几乎完全寄托于企业之上,并对企业提出较高要求,期望企业能够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工伤等“五金”福利。

相比之下,许多私营企业甚至未能为员工提供“三金”福利,更遑论“五金”。

对于有国企背景的员工而言,一旦其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可能会选择上访或进行静坐示威,这无疑会给企业及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

因此,对于此类员工的安置工作必须细致入微。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则,供参考之用。

1. 原则上,所有员工将被接收,其原有的薪酬及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并将提供一个过渡期,通常不超过两个月,以确保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2. 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继续留任的员工需通过竞争上岗,并重新签署书面劳动合同;3. 对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以及该法实施后至收购基准日之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目标公司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可能产生的双倍赔偿责任;4. 收购方原则上不会主动解雇任何员工,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支出;5. 对于特殊员工,例如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工伤或工亡员工,将给予特殊考虑,以确保企业稳定及收购过程的顺利推进。

公司并购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解决

公司并购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解决

公司并购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解决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的开放,公司并购活动成为当前商业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策略。

然而,并购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法律纠纷,这对于合并双方来说可能是一次艰难的考验。

本文将就公司并购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探讨相关解决方法。

一、并购纠纷的常见类型1.合同履行纠纷在公司并购中,双方常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责。

然而,合同的履行常常会引发纠纷。

例如,在并购过程中,部分合同事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合并双方之间产生争议。

2.竞业限制纠纷并购后,被收购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选择离职并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这就涉及到员工竞业限制约定。

如果双方对竞业限制事项的约定模糊或不明确,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3.股权纠纷在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事项,往往会围绕股权纠纷展开。

比如,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投资款、合并双方对股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等。

二、法律分析1.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对于合同履行纠纷,首先需要对签署的合同进行仔细审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存在模糊、不完整的约定,就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补充解释。

同时,要充分了解该领域的特定规定,以确保诉讼的成功。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2.竞业限制纠纷的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其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离职高管的竞业限制纠纷,需要审查离职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评估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并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决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

3.股权纠纷的法律分析股权纠纷往往是公司并购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解决股权纠纷需要仔细研究收购合同和相关股权协议的约定,评估合并前后双方的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是否存在任何影响股权归属的权利行使。

在解决股权纠纷时,可以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权益的保护。

三、解决公司并购纠纷的方法1.协商和谈判当公司并购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寻求解决。

企业并购中的会计问题及处理策略

企业并购中的会计问题及处理策略

企业并购中的会计问题及处理策略企业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另一家公司来扩大规模或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

在企业并购中,会计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需要仔细处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会计问题以及处理策略。

1. 合并确认的处理:合并确认是指确定被收购公司被并入收购公司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将被列入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能完全转移给收购公司,或者被收购公司的相关方交易需要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会计准则,并与审计师进行讨论,确定最合适的处理方法。

2. 关联交易的处理:在企业并购中,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即被收购公司与收购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这些交易可能会对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需要透明披露并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应该确保这些交易以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处理。

4. 财务报表的整合:在企业并购后,需要整合被收购公司和收购公司的财务报表。

这涉及到统一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可能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重分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和一致性。

5. 关键假设和估计的处理:在企业并购中,可能需要对一些关键假设和估计进行处理,比如商誉的减值测试、退休福利责任的估计等。

在这方面,需要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确保关键假设和估计的合理性。

如果必要,可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或调整。

在处理企业并购中的会计问题时,应该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并与审计师密切合作。

对于一些复杂的会计问题,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来提供意见和指导。

最重要的是,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满足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需求。

企业并购整合时常见问题一览

企业并购整合时常见问题一览

企业并购整合时常见问题一览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企业并购整合已成为企业发展壮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企业并购整合时常见的一些问题:一、战略规划不清晰企业并购整合的首要问题往往是战略规划的不清晰。

在进行并购之前,如果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很容易导致并购决策的盲目性。

例如,有些企业仅仅是为了追求规模的扩大而进行并购,却没有考虑到并购后的整合难度以及是否与自身的核心业务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契合。

这样的并购往往难以实现预期的协同效应,甚至可能成为企业的负担。

二、文化冲突不同企业往往具有不同的文化,包括价值观、管理风格、工作方式等。

当两个企业合并时,文化冲突可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例如,一家注重创新和灵活性的企业与一家强调纪律和层级制度的企业合并后,员工可能会在工作理念和方法上产生分歧,导致内部矛盾和工作效率低下。

文化的融合需要时间和耐心,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人才流失和团队凝聚力的下降。

三、人力资源整合难题人力资源的整合是企业并购整合中的关键环节。

常见的问题包括关键人才的流失、员工的安置和激励机制的调整等。

在并购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和变革带来的压力,一些关键岗位的人才可能会选择离开,这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如何合理安置被并购企业的员工,以及建立公平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也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财务风险并购整合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财务安排,如果财务规划不合理,可能会带来财务风险。

例如,过高的并购价格可能导致企业负债增加,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同时,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评估不准确,可能会隐藏一些潜在的债务和风险,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五、业务整合不畅并购后的业务整合是实现协同效应的关键。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业务流程不兼容、产品线重叠、市场定位不清晰等问题。

例如,两个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质量标准不同,整合后可能会出现生产混乱和产品质量下降的情况。

企业合并与收购中的经济纠纷分析

企业合并与收购中的经济纠纷分析

企业合并与收购中的经济纠纷分析企业合并与收购是实现企业快速发展与扩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合并与收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经济纠纷。

本文将从合并与收购的常见经济纠纷出发,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财务纠纷在企业合并与收购的过程中,财务纠纷是最常见的经济纠纷之一。

这包括合并与收购交易的资金安排、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

特别是在资金整合过程中,存在着双方不一致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账目处理方式,容易引发纠纷。

解决方案:1. 在合并与收购前期,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2. 在合并与收购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财务合规要求,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

3. 成立独立的财务审计团队,对各项财务数据进行审查,确保报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员工权益纠纷企业合并与收购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经济问题,还牵扯到各方员工的权益。

在合并与收购过程中,员工的工资待遇、福利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变化,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和纠纷。

解决方案:1. 在合并与收购前及时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明确员工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2. 对涉及职工的权益变化进行公开透明的说明,并及时回应员工的疑虑与不满,引导员工理解与支持合并与收购的决策。

3. 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转岗安置,确保员工的职业发展方向与企业合并与收购的需要相匹配。

三、供应商及客户关系纠纷企业合并与收购会对原有供应商与客户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合并与收购后,对于供应商来说,面临着价格谈判、合同续签等问题,容易引发供应链的纠纷。

而对于客户来说,如果合并与收购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交货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

解决方案:1. 在合并与收购前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积极的沟通,明确新的合作计划与目标,尽量减少合并带来的不确定性。

2. 对供应商与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重要性与关联度确定合作策略,确保关键供应链不受影响。

3. 解决合并与收购后出现的供货和服务问题,及时进行补救,与供应商与客户积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企业并购整合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有哪些

企业并购整合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有哪些

企业并购整合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有哪些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企业并购整合已成为企业实现快速扩张、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往往伴随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并购整合中常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战略规划不清晰在企业并购整合中,战略规划不清晰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许多企业在进行并购时,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只是盲目追求规模扩张或短期利益,导致并购后的整合无法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解决方案:在并购前,企业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战略分析,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并购目标。

要考虑并购对象是否与企业的核心业务相关,是否能够补充企业的产品线、拓展市场渠道、提升技术水平等。

同时,要制定详细的整合计划,明确整合的时间表、步骤和责任人,确保整合工作能够有序推进。

二、文化冲突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不同企业往往具有不同的文化特点和价值观。

在并购整合过程中,文化冲突可能会导致员工之间的沟通障碍、工作效率低下、人才流失等问题。

首先,企业在并购前应充分了解并购对象的企业文化,评估文化差异的大小和影响程度。

在整合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融合和创新,建立一种包容、开放的企业文化氛围。

可以通过组织文化培训、团队建设活动等方式,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增强员工对新企业文化的认同感。

同时,企业高层要以身作则,积极推动文化融合,树立良好的榜样。

三、人力资源整合不当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在并购整合中,人力资源整合不当可能会导致关键人才流失、员工士气低落、组织效率下降等问题。

解决方案:在并购前,要对并购双方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员工的数量、素质、结构等。

在整合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人员安置方案,尽量减少裁员,对于优秀的人才要予以保留和激励。

同时,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沟通,帮助员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组织文化。

公司并购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并购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并购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并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并购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一些常见的公司并购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并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A公司并购B公司引发的股权纠纷某年,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双方达成了并购意向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于B公司的估值产生了争议,导致了股权纠纷的发生。

B公司的管理层认为自己的公司价值被低估,要求重新进行估值并增加股权比例。

而A公司则坚持原来的估值结果,拒绝进行调整。

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首先,可以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重新估值,以消除双方的疑虑。

其次,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和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

最后,双方也可以重新协商并调整股权比例,以达成共识。

案例二:并购后重组引发的人员纠纷在某次并购中,A公司收购了B公司,并决定对B公司进行重组以实现资源整合。

然而,在重组过程中,大量员工面临裁员和转岗的风险,引发了人员纠纷。

被裁员的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和福利。

解决这种人员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首先,公司可以与员工充分沟通,说明并购后的重组原因和必要性,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提前通知、培训和转岗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不安和压力。

其次,公司可以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议并制定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案例三:合并后的供应链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时,公司并购后可能会遇到供应链问题,导致企业生产和运营受到影响,引发经济纠纷。

例如,在并购后的供应链整合中,可能出现供应商无法按时供货、生产线停工等问题,进而导致企业无法按计划生产和销售产品。

解决这种供应链问题的关键在于及时沟通和合作。

公司应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提前沟通并就重要物料和供货计划达成一致。

同时,公司也可以寻找备用供应商或建立多元供应链,以降低供应链问题对企业的影响。

公司并购实务中问题及解决方案

公司并购实务中问题及解决方案

公司并购实务中问题及解决方案公司并购实务中问题及解决方案导读公司并购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高端业务,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律师具务良好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运作能力,同时需具备深厚的社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一、员工安置问题员工安置是公司并购中的头等大事,既关系到员工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目标企业的顺利交接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收购方务必做好员工的安置。

常见的做法是,全盘接收目标公司的全部员工。

私营企业的员工对企业的依附性较小,故在私营企业的收购中,员工安置的问题不大。

而对于有国企背景企业的收购,则需特别慎重。

因为,这些企业的员工对企业和国家有一种莫名其妙的依赖,他们将自身的生存、荣辱几乎全押在企业身上,对企业的要求也高,“五金”(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工伤)必须全部买齐。

而不少私营企业,连“三金”都没买,“五金”更是奢侈。

有国企背景的员工,一旦自身利益受损,要么上访、要么静坐示威,给企业、给政府带来很大压力。

所以,对该类员工的安置工作一定要做细。

几个大的原则,供大家参考:1、所有员工原则上全部接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给过渡期,一般控制在两个月(或更长时间)以内,以保证收购的顺利进行;2、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留下来的员工,一律竞争上岗,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以及该法实施后至收购基准日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目标公司一律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开双倍赔偿的问题;4、原则上,收购方不主动开除任何员工,以避开可能支出的经济补偿金;5、特殊员工,比如“三期”中的女职工,以及工伤、工亡员工,特殊对待,以保证企业的稳定和收购的顺利进行。

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问题,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更为关注,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出现最多的是债务问题。

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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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常见的100种纠纷和处理方法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常见的100种纠纷及处理方法1、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会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工会持股会为公司股东。

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

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因此职工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的,法院不予支持。

2、以“股金”形式向某某公司交纳投资款,但未工商登记,属股权还是债权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遵循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而处理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照意思主义原则。

以“股金”的形式向公司交纳款项,并先后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履行股东职权,签订公司章程,又以公司股东身份向公司另外股东转让股份,这些事实表明郑某1入股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与该公司其他股东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了股东职权,应认定其系公司实际股东。

至于由于公司管理缺陷,未设立公司股东名册及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对郑某1股东资格的认定。

以其不具有外观形式的股东名分为由否定其股东资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3、投资款收据中的投资对象与落款盖章的主体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投资对象?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含公司的法人股东)人格混为一体,导致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产生混淆,或认为系同一主体而不能加以区分,即“此公司即彼公司”。

投资款收据中的投资对象与落款盖章的主体不一致,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不同,前者本质上属于意思表示的瑕疵对于此类瑕疵导致的法律关系的混乱,应该适用合同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和判断,即结合订约双方主体及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来确定合同的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

4、以犯罪所得财产出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挪用资金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除犯挪用资金罪需承担刑法责任(公法责任)外,在私法领域也有消极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字(2008)62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挪用资金罪的股东在设立公司章程上作为股东签字,这一行为有欺诈故意,且该虚假出资侵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不应认定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作出(2008)民抗字第63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山东省高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为根据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应认定该股东资格无效。

5、一股二卖,股权归属于先买者还是登记者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对于“一股二卖”或是“一股多卖”中股权的归属有着重大的意义。

当股东向两个人或是多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其他股东同意时,此处的两个或是多个股权转让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是股权的归属却只有一个,即属于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者,此受让者可以对抗其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者。

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变更登记至关重要。

6、无处分权人向善意第三人转让他人股权,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股权准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为股权的善意取得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股权的善意取得是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还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呢?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两者关于“善意”的要求不同,且在适用上是否引入“诱因原则”不同,因此,认清股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准用规则是非常重要的,而这首先要弄清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两者差别的基础。

笔者认为,股权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合适。

7、股东采用股权出资是否合法股权出资是否合法?我国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中未对股权出资做出明确规定,但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范畴。

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由此可见,股权出资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有现实依据和意义。

8、股东的技术须履行哪些手续后才转为技术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技术自然包括在内。

以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经相关机构验资后并办理股权登记后股东的个人财产才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

股东未将技术转移给公司、未经验资也未办理股权登记的,即使该项技术被公司实际使用,该项技术仍属股东的个人财产,不是公司的财产,股东当然的不对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股权。

股东以该项技术股权作为标的进行股权转让的合同因标的自始不存在而应解除。

9、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还是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而这与股权转让协议的适当履行密切相关。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有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才能取得股东资格;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了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10、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股份,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出资人的人。

隐名股东因在形式上欠缺股东身份的公示,在实践中,会产生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股东权益分配、对外责任承担等纠纷。

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笔者认为,应结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综合判断。

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首先考虑实质要件,即隐名股东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在事实上是否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确实为实际出资人和股东权益享有者。

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首先考虑形式要件,尊重公示主义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否确认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此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

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另外,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协议约定其权利义务分配。

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12、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有两种形式,首先,以货币形式出资;其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

法律允许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禁止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出资。

以无形资产出资,必须具备可以评估作价、依法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条件。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定可以由董事独立作出,还是应由股东以特定的形式作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故不设股东会,为了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司法》在第六十二条(2014年修订后第六十一条,笔者注)中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2014年修订后第三十七条,笔者注)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这也就是说,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字,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各方查询。

这样规定对于保护交易安全是完全必要的。

14、挂名股东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从现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挂名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而实践中经常发生有关挂名股东的纠纷。

目前理论上对挂名股东资格确认有三种学说:形式要件说、实质要件说和区别对待说。

笔者认为应采区别对待说,这样对内符合实质公平原则;对外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符合商法的方法和基本原则即商法外观主义的要求。

15、国资委能否代替其投资公司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义务只对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其他人无拘束力。

虽然国资委代表国家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是其投资公司的股东,但它不是股权转让的当事人,不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由其投资公司本身主张相关权利。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权,但这种权利只针对董事监事等高管提出,且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股东代替公司对外主张债权不属于此种情形。

16、隐名股东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还是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的股份收益请求权、公司经营权、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实际上是指显名股东的权利,我国公司法未对隐名股东作相关规定。

隐名股东仅有股份收益请求权,且该请求权行使对象只能是显名股东而不是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债的关系。

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债权的转让的规定。

因此,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17、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应经其股东会决议通过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决定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属于董事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的事项,董事会无权作出决定,而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但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无效并不必然地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能决定的,法定代表人超出其权限签订的合同,对于善意的相对人该合同有效,当然对于恶意的相对人即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

18、夫妻二人共同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股权转让中的表见代理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出资,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夫妻双方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出具财产分割证明,夫妻没有出具财产分割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夫或妻名下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受让,合同有效。

19、公司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公司股东在公司僵局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能提起公司僵局解散之诉。

20、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婚后所得股权是否有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以个人名义享有的股权,在双方没有对股权财产归属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股权应得到另一方同意或者在转让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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