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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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中葛工管字[2001]第6号文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的履约,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法人、项目部、作业层的行为,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为企业赢得效益、赢得信誉的“双赢”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追究、细化奖惩的原则,遵循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审的程序而制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所承包的国内工程均适用本办法。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第五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项目部建立健全党、工、团组织,加强党建和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实行民主管理,发挥共青团和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大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企业法人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清结而解体,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负责。稳步推进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进程。

第八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之间,通过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按市场法则建立合同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授权各子、分公司管理,子公司自行管理三种类型。

(一)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或集团公司认为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成立直管项目部。作业层按照工程特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内部采取劳务承包或单项工程、单价切块承包。

(二)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除上述(一)类外,集团公司授权各子、分公司进行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集团公司负责。

(三)以各子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各子公司成立项目部管理,各项目部对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对该类项目进行宏观监管。

第三章企业法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法定资本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国家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营利性组织。本办法所称企业法人是指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企业法人通过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企业法人获取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的职责:

(一)投标承揽工程;

(二)主持对中标合同的分析分解,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和管理费用;对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和综合评估。

(三)依照工程项目规模、工期长短、难易程度,对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经理实施一次性奖励;

(四)按照规定程序招聘、聘任项目经理,并报送业主及有关方面;

(五)依据合同履约要求和企业法人确定的上缴利润和管理费及其它各项指标,与项目经理签订委托书、责任书;

(六)帮助项目部进行施工现场准备,为项目部进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

(七)审批项目经理提交的项目部机构设置方案和项目副经理、三总师人选,并对副经理及三总师人选聘任;

(八)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按市场法则为项目部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审批项目部在市场无法租赁调剂的特种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招标采购,设备产权归企业法人所有;

(十)根据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需要,为项目部提供合格的主要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及劳务;

(十一)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财务、成本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并进行动态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二)及时审查、批复项目部报送的报告、报表;

(十三)项目部撤销后,在保修期内按合同要求承担工程项目的维护、维修,进行质量回访,并办理项目部遗留下来的竣工、交验事宜。

(十四)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合作原则,分别履行上述职责。

(十五)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企业法人应对项目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的权力:

(一)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二)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按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和项目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项目完工后委托、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审计;

(三)企业法人拥有更换、撤换项目经理的权力;

(四)批准解散项目部、解聘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利益:

(一)按照责任书规定,按期足额收取项目部以货币形式上交的利润和各项费用;

(二)按照责任书规定,获取应享有的其它利益。

第四章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履约,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项目经理依照与企业法人签订的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获得利益。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廉洁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指挥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具有经聘任单位确认与工程项目等级相称的资质和资格;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的产生与解聘:

(一)实行项目经理竞争上岗制。企业法人每年要采取多种形式在预审合格的项目经理中开展竞争,筛选出任职候选人员名单,分类排序储入项目经理库备聘。投标时按工程特点及难易程度预选项目经理随投标书报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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