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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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系建设1

四个体系建设1

安全生产体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有效运行,落实各项安全职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四个责任体系是指:以总经理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生产副总经理为责任人的安全实施体系和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以安全环保总监为责任人的安全监督体系第三条本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建立考核机制,为四个责任体系实施创造条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五条总经理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其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指定的有关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2.批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规章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奖惩等;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监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支持安全环保部履行安全、环境监察职能;4.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和有效使用;5.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会和安全专题会,解决公司安全重大隐患问题;7.组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公司安全资源配置;8.督促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职责落实;9.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与领导班子及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切落实责任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实施体系第七条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实施体系的责任人,全面负责生产安全。

其职责:1.切实落实“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在组织生产中必须依法依规、保障生产安全;2.坚持“不安全,不生产”;3.在计划、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计划、安排安全工作;4.在生产进度与安全生产冲突时,坚持“安全第一”;5.组织生产工作中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直至隐患全部得到整改;6.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工程的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7.协助上报安全事故,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及时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藏家事故分析、处理,组织落实防范措施;8.指导公司安全工作的开展,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中葛卫字[2000]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木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逐级负责、专业管理、行政监察、群众监督”。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各单位经营目标考核之中,并实行同步检查考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医疗卫生部。

城管局医疗卫生部负责处理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承担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及投诉。

质安部门负责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治理措施的落实、劳动保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职业病工伤鉴定工作。

职业病防治所是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卫生服务机构。

负责拟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的完成。

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调查、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建档建卡,编制有关报表;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旁人部门是具体工作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劳动保护、职业性体检和有关福利的落实;组织开展职工职业病工伤评残。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1、厨师、后方办事员等后勤服务岗位2、项目部部门正副职,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经营商务管理员、翻译、办公室人员、测量员、试验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生产车辆司机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3、工程处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资料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机长、班长、记录员、操作手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1、公司领导2、项目部经理、书记、副经理、三总师3、工程处、试验室、测量队、机电物资调配中心等单位正、副职和技术负责人4、市场合同部、国际工程部所有岗位5、各地办事处所有岗位6、交通车辆司机、小车司机7、前后方值班、保卫、巡逻、维修、环卫岗位附件2: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葛股人资〔2010〕1号关于印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已经集团股份公司2009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股份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第二次团长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主题词:职工休假管理办法通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制发校对:陈明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股份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条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实行适当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方式和考勤办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2014年4月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第三节股份转让 (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第一节股东 (8)第二节股东大会 (11)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7)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第五章董事会 (25)第一节董事 (25)第二节董事会 (29)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第七章监事会 (37)第一节监事 (37)第二节监事会 (38)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0)第二节内部审计 (45)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6)第一节通知 (46)第二节公告 (47)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8)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51)第十二章附则 (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34号文件批准,由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独家发起,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524号文件批准,公司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为存续公司。

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20000000004382。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4月29日批准,于1997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上网定价方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00,000股,全部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1997年5月26日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葛洲坝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葛洲坝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葛洲坝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葛质安[2002] 5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规划与布置∙第三章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施工生产现场配电线路安全要求∙第五章施工生产现场电气装置及设施安全要求∙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保障施工生产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项目部供电安全管理由所在地或工程建设供电主管单位负责。

各单位、项目部在与供电单位双方约定的条件下,负责本单位、项目部用电部分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用电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生产用电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落实责任部门或单位,并接受供电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规划与布置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施工生产用电,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布置,并报供电主管部门或监理审查批准后组织施工。

第六条施工生产用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施工生产特点和统一规划,编制用电设施的施工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用电单位需建自备电源或设置船舶用电工程时,应事先向供电主管部门提交可行性报告(船舶用电工程申报内容应包括船舶停靠位置、用电总容量、负荷性质以及供电部位可能出现的最高洪水水位等),并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设计。

设计文件应报送供电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施工生产现场用电线路架设及电气设备、装置安装施工竣工后,应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用电单位不得超设计容量用电或向第三方转供电。

第三章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十条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用电操作、运行、检查、维护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各用电单位必须设置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 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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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重奖重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由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合资公司和联营体。 第八条 为便于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各单位主营业务的 生产经营性质、规模及危险程度,将公司所属单位分为三类(具体分类见附 件一): 第一类:建筑施工、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单位; 第二类:建材生产、交通旅游等单位; 第三类: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咨询、科研、检测、服务等单位。 委托集团股份公司管理的单位,其分类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管理: (一)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备相 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 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 其人员资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直接从事生产、施工的队、车间等基层组织必须配置专 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 全监督员证书,持证上岗。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属生产技术人员,其待遇不低于同级生产 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每 一个员工都应努力把各自的工作岗位建设成“安全岗位”。各级人员安全生 产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葛工管字[2001]第6号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的履约,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法人、项目部、作业层的行为,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为企业赢得效益、赢得信誉的“双赢”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追究、细化奖惩的原则,遵循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审的程序而制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承包的国内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第五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项目部建立健全党、工、团组织,加强党建和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实行民主管理,发挥共青团和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大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法人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清结而解体,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负责。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保障劳动者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现行有关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一、从严要求,依法管理;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按劳动、产权隶属关系实施监督、管理;四、谁施工、谁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在国内、国际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质安部归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承包工程项目部(简称项目部,下同)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全面履行上级有关规定所明确的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六条国内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按照项目部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由集团公司组建并负责实施的项目部,下同),其安全生产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二、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委托子(分)公司组建与管理的项目部,其安全生产由受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奖惩,集团公司对该类项目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业绩纳入集团公司对受委托单位的考核、奖惩。

三、以子公司资质中标的工程项目部,其安全生产由各子公司负责管理、考核、奖惩。

其业绩纳入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考核、奖惩。

四、在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承担切块分包任务的各单位项目部,其安全生产接受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和所属单位的双重管理、考核、奖惩。

五、以联营体形式承包的工程项目,按照施工联营体的具体组合性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由集团公司牵头的紧密型施工联营体,由联营体董事会按照本规定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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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具有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涉及公司全局性、基本的管理关系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具体规章是指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化或者对涉及到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

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制定,具体规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制定。

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评价、修订和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贯彻统一协调和职权确定原则。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协调性、制衡性进行审核。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权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纳入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法律事务部门书面提出本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计划,对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法律事务部门在整理归纳各部门提出的申报计划后,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纳入制定计划的规章制度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章制度由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参与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和论证。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调查研究,总结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子、分公司和
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业务专家和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保持协调和衔接,也应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规章制度所规范的事项应当全面、明确、具体。

对于具有特定含义或专业性强的名词和术语,应当进行专门解释。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完整,文字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易懂。

内容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体规定、程序规定、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部分。

第十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后,形成送审材料,送相关业务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送审材料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中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其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主要制度和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规章制度制定计划,是否征求和考虑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属于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三)是否含有不宜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四)体例编排是否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能范围所涉及到的业务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是否与本部门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协调和相衔接进行审查。

总经理办公室还应当对规章制度审议通过的程序提出指导性意见。

对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修改。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经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审查并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起草部门报分管领导审定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需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

起草部门根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完善后,报请公司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法律事务部门可会同有关单位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检查评价报告,报公司领导。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清理,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其他职能部门应协助和配合。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情况、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国家政策变化,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规章制度制定的决策者提出建议规章制度废止或者失效的报告,并根据规章制度制定决策者的决定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认为应当由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或者应当修改、废止、失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向公司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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