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项目参赛及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6.12•【文号】国家体委令第2号•【施行日期】198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6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举办体育广告和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体育资金,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扩大赞助者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扩展销路,促进生产。
为了管好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资金、物品,保证其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广告,是指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
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
所称的体育赞助,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赞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是指直属的各体育学院、训练局、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科研所、新闻单位、体育服务公司等;所指的单项体育协会是指冠以“全国”或“中国”的单项体育协会。
第四条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管理原则(一)凡有条件组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的上述单位和协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本着自愿互利原则,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收入。
禁止向企业摊派。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广告、赞助收入,归本单位、协会使用,主要用于该项事业任务,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体育活动评比奖励制度

体育活动评比奖励制度一、奖励对象1.个人选手:对于在体育比赛、训练等活动中表现出色、获得好成绩的个人选手,可以通过评比进行奖励,给予他们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荣誉称号等。
2.团体选手:对于在团体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可以通过评比进行奖励,给予他们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荣誉称号等。
3.教练员和教职员工:对于在体育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教练员和教职员工,可以通过评比进行奖励,给予他们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荣誉称号等。
二、评比方式1.评委评分:通过评委对参与体育活动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奖励等级。
2.群众投票:通过群众投票的方式,让广大群众参与评选出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然后依据得票数确定奖励等级。
3.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由专业人士对体育活动中的优秀表现者进行评审,然后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等级。
三、奖励内容1.奖金:给予优秀个人或团体一定的奖金,作为对他们出色表现的鼓励和回报。
2.奖品:给予优秀个人或团体一定的奖品,如奖杯、奖牌、证书等,作为对他们优异成绩的褒奖。
3.荣誉称号:给予优秀个人或团体一定的荣誉称号,如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以表彰他们在体育活动中的突出表现。
四、奖励标准1.表现成绩:个人或团体在比赛、训练等体育活动中的表现成绩是最重要的评判标准。
成绩越好,奖励等级越高。
2.遵纪守法:个人或团体在体育活动中的遵纪守法表现也是评判标准之一、遵守比赛规则、不作弊等行为可以加分。
3.团队合作:对于团体体育活动中,个人与团队之间的合作也是评判标准之一、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可以加分。
五、奖励激励作用1.激发积极性:奖励制度能够激发体育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竞争性,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投入到体育活动中。
2.提高水平:对于优秀个人或团体的奖励能够鼓励他们继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水平,为更好的成绩而努力。
3.塑造形象:通过奖励制度,体育活动参与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荣誉和称号,有助于树立他们的形象,并激励更多人参与体育活动。
工会文体活动暂行规定

单位(公司)工会文体活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文体工作是机关工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规范开展文体活动,营造“舒心工作,快乐生活”机关文化氛围,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以增强干部职工的体质和身心健康为宗旨,坚持服务干部职工,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满足干部职工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机关文化建设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文体工作管理第三条机关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职工文体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好文体活动。
二、抓好文体骨干的培训,建立一支精干的文体骨干队伍。
三、积极支持、鼓励、指导工会小组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尽可能为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调查研究,倾听职工对文体活动的意见和要求,不断调整、充实、丰富文体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五、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四条文体工作坚持群众性,加强计划性,要不断规范文体活动的运作模式,建立完善文体活动项目库,使大型文体活动项目及其组织形式、工作流程等基本固化,不断推进文体活动组织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文体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形式第五条全体会员文体活动全体会员文体活动主要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后举办。
分为比赛类活动、非比赛类活动。
其中比赛类活动主要有:一、集体赛事以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组队参赛;工会小组职工在5人以上组一个队伍,工会小组职工在10人以上可组两个队伍。
例如球类比赛采用此种形式。
二、个人赛事1.由各工会小组推荐人选参赛。
如演讲比赛。
2.职工自由报名参赛。
如气排球比赛等。
3.非比赛类活动会员自由参加,如:健身走、登山、游园活动等。
第六条各小组文体活动机关工会指导、支持各分会或小组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
如“舒心工作·快乐生活”主题建家活动、“我运动我健康”主题健身活动,倡导全员健身,健康快乐生活。
第七条业余文体活动根据各项运动推广普及情况和职工兴趣爱好,可以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小组,进一步推进各项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营造健康向上的体育文化氛围,并不断提高各类文体爱好者技术水平,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举办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举办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举办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的补充通知各参赛单位:根据山西省体育局2021年度竞赛计划安排,2021年山西省射击冠军赛暨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射击资格赛将于7月17日至7月25日在临汾射击运动基地举行。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规程补充(一)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运动员限报50人,运动员10人及以下可报教练员1名;运动员10人以上可报教练员2名;运动员20人以上可报教练员3名;运动员30人以上可报教练员5名。
此外,各单位可报编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人数不限,编外人员费用自理。
(二)各单位运动员参加了本次资格赛方可报名参加2022年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决赛。
运动员在资格赛中获得的决赛资格授予运动员所代表的单位。
决赛阶段,每单位每个个人项目参赛人数(含兼项)最多不超过4人。
二、报名各单位报名表须经本辖区市体育局审核后,将加盖市体育局公章的报名表纸质版(以寄出邮戳为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于7月1日前分别寄送至山西省射击射箭水上运动中心、山西省全民健身中心、临汾市体育局,报名表上务必留有领队联系电话,逾期报名或不按规定报名,不予受理。
(一)山西省射击射箭水上运动中心(***************)联系人:赵嘉熙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健康南街1号山西体育中心办公楼447室(二)山西省全民健身中心(*****************)联系人:霍羿伶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2号山西省体育局5层业务二科(三)临汾市体育局(*****************)联系人:赵润宇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体育中街101号临汾市体育局竞训科三、报到(一)裁判员报到1.裁判长和指定的裁判员于7月17日18:00前报到,其他裁判于7月18日15:00前报到,报到时携带本人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9•【文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体育总局用于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总局反腐倡廉和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总局集中使用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公益金。
第三条公益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公益金分为中央本级(即总局)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两部分。
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纳入总局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
第五条申请公益金要进行充分论证,编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总局业务司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加强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第七条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本级支出确需调整的,应报财政部批准;补助地方支出确需调整的,由省级体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第八条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按批复预算落实项目执行责任,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奖励与处罚暂行规定

附件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奖励与处罚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优秀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我校,进一步加强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训练、竞赛等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训练质量,实现竞技体育战略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兰州大学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
一、奖励第三条对录入我校的优秀运动员实行奖励。
对录取的国家健将级(武英级)运动员,减免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对录取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减免第一学年学费。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代表我校参加比赛,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均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1.在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2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1000元。
2.在甘肃省体育运动会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2000元,银牌奖励1500元,铜牌奖励8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
3.在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2000元,第4、5、6名各奖励1000元,第7、8名各奖励5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8000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第4、5、6名各奖励2000元;第7、8名各奖励1000元。
4.在全国大学生体育运动会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10000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第4、5、6名各奖励2000元,第7、8名各奖励10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10000元,铜牌奖励5000元,第4、5、6名各奖励3000元,第7、8名各奖励2000元。
第五条兼有省区体工大队现役队员身份的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各省区体工大队参赛,在全国运动会、亚运会、奥运会和其它重大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者,由体育教研部上报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六条各单项奖金可累计发放。
赛规管理制度

赛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赛事管理,促进体育竞技的发展,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赛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赛选手与裁判员。
第三条本赛规管理制度包括赛事组织与报名、裁判队伍与工作安排、赛事行为规范、违规处理与申诉、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赛事组织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赛事的安全和公正性,并对赛事参与者及观众负有相应的保障和服务责任。
第二章赛事组织与报名第五条赛事组织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赛事活动,并在活动前公布赛事细则、报名时间、报名条件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参赛选手在参赛前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
第七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报名选手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参赛选手符合赛事资格,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冒名顶替。
第八条报名选手需缴纳报名费用,费用标准由赛事组织者根据赛事特点和规模确定。
第九条报名选手如因故无法参赛,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赛,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未按规定程序退赛的选手,将被纳入违规处理范畴。
第十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报名规定,不得私自修改个人报名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三章裁判队伍与工作安排第十一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裁判队伍,确保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审判。
第十二条裁判队伍的人员构成应当合理,涵盖各项赛事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且必须经过赛事组织者的认可和培训。
第十三条裁判队伍应当严格执行比赛规程和相关裁判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赛事参赛方的活动,保证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裁判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裁判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裁判员的工作安排和待遇进行合理的保障与管理,确保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赛事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参赛选手在赛事中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尊重裁判员的裁决,并遵循体育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参赛选手在比赛中不得进行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违禁药物、采用不正当手段突破规则、对手或裁判员进行攻击等。
大学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xx大学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体育运动训练与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有效促动校内体育发展,带动群众性体育活动和锻炼热情的抓手。
为了激励学生参加体育运动训练与竞赛的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实施范围(一)本办法奖励学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学生(以下简称“高招学生”)和普通招生学生(以下简称“普招学生”)。
(二)本办法奖励竞赛是指由体育部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体育运动会、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和省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等不同级别比赛,以及校级体育运动会。
二、经费奖励标准(一)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不同级别比赛,根据竞赛规程获得奖励名次,按获奖名次分别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学生获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名次的奖励标准(元/分)(二)打破记录奖励标准。
学生在校内外参加田径等体育项目比赛中,打破校级、省级(大学生赛事)和全国(大学生赛事)记录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5000元和10000元人民币。
三、学分与综合素质测评奖励标准(一)在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与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单项前三名或集体球类前八名的主力(排名前60%)队员,浙江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个人单项第一名或集体球类前三名的主力(排名前60%)队员,当学年可申请免修1门选修课程,以70分计(参加相同体育项目比赛获奖的只计一次);在当学年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能力素质模块中加1分。
(二)在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与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单项第四至第八名或集体球类前八名的非主力(排名后40%)队员,浙江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个人单项第二至第三名或集体球类第四至第八名的主力(排名前60%)队员,在当学年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能力素质模块中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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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项目参赛及奖励暂行规定
一、篮球赛
我校是篮球传统项目学校,应该积极准备。
并参加每年春季的济南市中学生篮球比赛;参加全省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篮球赛。
(一)市级比赛(本市)
1、春季市中学生篮球赛男篮,所取得名次与文化课期末统考在市直高中的排名奖励一致。
女篮所取得名次:第一名对应文化课的第二名,第二名对应文化课的第三名,给予奖励。
2、比赛期间,拨给男女篮球队活动经费(用于给场上队员购衣、印号、买绷带、招待等)
共计2000元。
(二)省级比赛(外地)
1、在全省的篮球赛中,所取得名次对应我校奥赛学科竞赛奖给予计奖。
全省一等奖(1—
3名),二等奖(4—5名),三等奖(6—8名)。
奖励数额见《济南二中奖惩暂行规定》。
2、参赛费用及来源
①根据竞赛规程:学校承担交参赛费(每队500元×2=1000元)、教练员、领队的差旅
费、食宿费,以及必要的其它公共开支。
②主力队员每队12人×2=24人,每人交纳500元
(50 元/天×7+交通费220元=550元)
③见习队员每人交600元
④团体名次进入前八名,则给优秀队员颁奖。
一等奖(200元/人):男女合计=6人×200元=1200元
二等奖(100元/人):男女合计=6人×100元=600元
二、田径运动会
济南市组织每年有春秋两次。
1、停止实行每挣1分×3元的做法。
只记团体总分的排名(实验、附中、七中除外)。
所
获名次:第一名对应文化课期末统考的第三名,第二名对应文化课期末统考的第四名,予奖励。
2、运动会期间,学校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提供免费午餐,标准每人每日15元。
3、学校负责派车运送垫子、保温箱、水、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