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七)国际条约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法理重点

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A,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但是他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地啊,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B,马克思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资产阶级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线,掩盖资产阶级本质;C,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找法的本源。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爱社会主义则是指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A,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未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里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者统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法理学

1第四章法律效力第一节法律效力及其效力范围一.法律效力释义(一)法律效力的涵义法律效力这一概念来自西方。
英文中的对应词为validity oflaw 意为“法律的有效、合法、正当”。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存在的方式,没有效力的法律只是过去的、死亡的法律或想象的法律。
效力是法律的生命。
(二)法律效力来源1、在自然法学派来看,法律效力来自正义,来自民众的认可;2、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效力来自社会事实,事实上人们照此办理,则法律有效,否则法律无效;3、早期规范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主权者的命令;4、现代规范法学派的凯尔森则认为法律效力来自更高的法律,而最高的法律是一个“基本规范”,它是法律效力的原始力量所在。
我们认为某一时空中法律效力的整体来源是多元的,而且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效力来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压制型法的效力主要来自主权者实际上的强制地位,辅之以民众的习惯的服从;民主的、自治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来自民众的认可(通过选举以及人民的制度性安排、民众直接参与立法等形式),形式上则来自权力和社会的运行本身。
(三)法律效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法律实际上成为行为规则,即被人们遵守或被有权机关加以适用和执行。
法律的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法律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2、法律效力和法律的效益。
法律效益是法律规范人们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与法律预设的目标本身及目标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间的比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代价小、法律预设的目标本身含有很高的价值同时实现的程度又高,那么,法律的效益就高;反之,法律的效益就低。
二.法律效力范围(一)法律的属时效力法律的属时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时间内生效、有效。
法律的属时效力通常要确定:法律是否已生效、是否失效、是否有追溯力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
确定法律生效日期通常多采用以下方法:(1)法律自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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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原则
保护原则 综合原则
• (二)空间效力 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 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指法律发生约束力) 2、法律的失效(指法律失去约束力) 3、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世界各国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7、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 以分为( )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国内法与国际法
8、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 的(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 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为 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 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 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第四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第二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 一、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重点) • 二、法的分类
一、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念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种类
• • • • • • • •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
宪法 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
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制定)
• (二)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同一机构制定的 不同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同一机构不同时间制
定的法律)
• 2、伦理的效力观(自然法学派) 将法的效力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 义或道德标准。当人民大众相信法律制 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 样的法才具有约束力。
• 3、事实的效力观(社会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法对 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 即实效。 思考:法的实效(efficiency)能否等同于 法的效力(validity)?
• 相关案例:河南种子案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 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 (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 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 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 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 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 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 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 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 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 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 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 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 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 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 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思考:特别法是否总是优于一般法呢?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 表述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 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 性文件则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 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 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 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 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 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相关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 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 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 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 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 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李惠娟 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你如何 评价本案?
• • • • •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4年6 月10日, 拘捕
1995年1月1日, 《国家赔偿法》 颁布
1995年12月 日释放
三、法的效力位阶
• (一)判断法的效力位阶的一般原则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不仅高于下一级 机构制定的法律,而且当然高于所有在 其之下的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
3、下列属于当代中国法正式渊源的是( ) A.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B.宪法 C.诉讼程序法 D.特别行政区法律
• 4、当代中国的法适用于( ) A.悬挂中国国旗停泊在汉堡港的邮轮 B.西沙群岛 C.吉林省吉林市石文镇 D.中国驻英国大使馆
• 5、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效力层次的表述正 确的是( ) A.法的效力层次指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 级关系 B.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C.特别法总是优于普通法 D.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的分类
•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1、国际法与国内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幻灯片 17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幻灯片 18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 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 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 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又称习惯 法。
•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 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 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 (二)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适用于 大陆法系国家) 2、普通法与衡平法(适 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6、下列法律中只在国家局部区域有效的有 ( ) A.《福建省经济特区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B.《森林法》 制定机关虽然是全国人 大,但其规定的规范只 C.《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适用于其管辖的部分地 区。如《香港特别行政 D.《民族区域自治法》 区基本法》
三、名词解释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行政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 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成文法;不成文法;实体法 程序法
如何做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一、表明态度。要求语言精练简洁、明确。 二、理论。抓住案例中出现的知识点,阐 述基本理论。废话少说。 三、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精练和简洁的 语言,紧抓知识点分析。注意不能钻牛 角尖,应广泛分布得分点 四、结合现实。要求紧密抓住现实生活中 的相关问题。视分数决定字数。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县人,1955年4月1日 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 法学院院长。 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1982年7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982年8月至1984年8月在 海关广东分署工作,1984年9月至198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 律系攻读硕士课程,1985年8月到美国留学,1992年9月从 美国亚里桑那州立大学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在北京 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工作,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1999年7月至2001年5月任法学院副院长,2001年5月 至今担任法学院院长。 发表过大量学术成果,得到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代 表性专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阅读秩序》、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 度研究》等。其特点是视角敏锐,且善于以平实的语言阐 述高深的法理。
• 心理的效力观(社会心理学) 认为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 规范性的法律,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 为行为指南的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 (一)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 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 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 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对象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重点、难点) 三、法的效力位阶(重点)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 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 律及其表现形式——法 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 有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的相关理论
• 1、逻辑的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 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 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 的法。Kelson与Hart的学说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