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FSCNJ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MMFS_CNJ_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58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MM_FS_CNJ_0358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1.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冻鸭、冻鹅、冻家养野鸭、冻鸭和冻鹅副产品。
2.技术要求2.1.原料用于加工出口的鸭、鹅只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并由农业部门出具检疫证。
原料采用优良品种、科学饲养、发育良好的鸭、鹅只。
经检验健康的鸭、鹅只,宰前应断食12~24 h,并充分给水至临宰前3 h。
宰前检验或待宰期间发现传染病时,按国家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处理。
2.2.加工采用口腔或颈动脉宰杀,放血充分,烫毛水温度控制在65±1℃(视季节、禽只大小调温),以不烫生、烫熟为准。
逐只冲洗鸭、鹅体内外,不得有粪便、胆汁等污染。
预冷温度在0~4℃、30 min以上,胴体中心温度不高于10℃。
从宰杀到包装入速冻,时间不超过2 h。
2.3.品质鸭、鹅体发育良好,肉质新鲜,色泽、气味正常,体表洁净,无伤斑、淤血、炎症及其他病变。
整体:满膛鸭(带脏)。
半净膛:鸭体、鹅体完整,带头、翅、爪及心、肝、肺、肾,去毛,在腋下或肛门开口去胃、肠及胆囊,刀口不得大于6 cm,按合同要求分级。
全净膛:鸭体、鹅体完整,去头、爪、毛,在腋下或肛门处开口去脏(或部分去脏)、去颈(或带颈),用1/3颈皮盖于颈根处,按合同要求分级。
整体包装每只鸭(鹅)用纸塞口腔,头部用纸包裹(不能用荧光纸),每只装聚乙烯袋,纸箱装,每箱鸭6只(鹅4只)。
分割类胸肉、腿肉、小胸肉等分割,下刀准确,肉块完整美观,修割掉出血、炎症及多余皮。
按合同重量分级包装。
2.4.冷冻冷却、冻结、冷藏应符合下列条件:冷却温度0~4℃,相对湿度75%~84%,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0℃。
冻结库温度-35℃以下,相对湿度95%,经24 h肉中心温度达-15℃以下,不准进行二次冻结。
冷藏库温度稳定在-20~-18℃,相对湿度85%~90%,肉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冷库应设有温度自动记录仪。
出口猪肉技术规范

出口猪肉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出口猪肉生产技术规程【字体:大中小】【关闭】出口猪肉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出口猪肉生产技术规程DB22/T1016.1-2003前言DB22/T 1016《出口猪肉技术规范》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出口肉猪生产技术规程;——第二部分:出口生猪屠宰技术规程;——第三部分:出口猪肉品质检测规程;——第四部分:出口猪肉品质;——第五部分:出口猪胴体等级;——第六部分:冷却猪肉分割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T1016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由吉林省牧业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华正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畜牧兽医总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树敏、胡铁军、金鑫、王霆驰、王占博、郭建、刘亚学、谢恩田、陈群、孙桦楠。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3-11-01发布 2003-12-01实施DB22/T1016.1-2003引言为了提高吉林省猪肉的质量,开拓国际市场,打造吉林猪肉的品牌,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贸易,使我省的养猪业和猪肉产品的加工业尽快同国际接轨,制定本技术规程。
出口猪肉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出口猪肉生产技术规程DB22/T1016.1-20031.范围DB22/T1016.1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肉猪生产过程中猪场的建设、品种的选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防疫的技术要求、猪场的消毒、生产记录等。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猪生产全过程及养猪场和安全小区的建设的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22/T1016.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6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 1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 17824.1-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 17824.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17824.4-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NY/T 388禽畜场环境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22/T1016.1的本部分。
出口畜肉产品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方式对养殖和生产加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成品实施检验检疫相结合的方式。
二、现场检验检疫1.宰前检验检疫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进厂活猪随附单证的验证和进行活猪临床检验检疫,需要时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
经宰前检验检疫合格的猪只方准予屠宰加工。
2.宰后检验检疫宰后检验检疫包括对每头猪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皮张)检验、内脏同步检验、胴体检验、寄生虫检验。
3.成品检验检疫出口猪肉成品的感观、安全卫生、包装、标签、检验检疫标志和验讫印章、数量重量等检验检疫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
4.仓储运输检验检疫出口猪肉按其品种、输入国家(地区)的不同,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进行仓储运输检验检疫。
出口猪肉的运输工具的资质认可和适载检验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
5.温度检验:使用计量部门鉴定计量合格的±50℃非水银柱普通温度计或其他显示测温仪器,插入肉的中心部位,时间至少3分钟,确定肉的温度。
一般建议冻猪肉-18℃以下,冰鲜猪肉0~4℃。
[Page](三)抽样1.驻厂兽医检验检疫的抽样按照SN/T0410.2-95《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进行。
实验室检验检疫抽样参照SN0330-94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执行。
抽样时,应防止样品和产品受污染;2.抽样后应及时填写《抽/采样凭证》,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1.微生物检验所有出口猪肉产品均应强制性检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空肠弯曲杆菌、猪链球菌Ⅱ型等致病菌,出口新加坡肉类还要检验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输入国家(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检验。
2.理化检验兽残、农残、重金属、具体检验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我国有强制性要求或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敏感项目实施批批检验(具体由总局和直属局确定或参照相关警示通报);3.疫病监测和药物残留监控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抽样监测。
MMFSCNJ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

M M F S C N J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MM_FS_CNJ_0378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MM_FS_CNJ_0378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1.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以去皮和去骨的猪前、后腿肉为原料,经修整、嫩化、注射、滚揉、腌制、装罐、封口、巴氏杀菌制成,并于0℃±2℃条件下贮存的低温火腿。
其他品种的巴氏杀菌食品可参照使用。
2.定义低温火腿:该产品的名称还有:西式火腿、盐水火腿、方火腿、巴氏杀菌火腿、罐装火腿等。
巴氏杀菌:一种用不太高的温度在规定时间内杀死有害微生物营养细胞以增强食品保存性和安全性的杀菌方法。
胶冻:低温火腿表面的胶状物。
汁液:低温火腿析出的液体。
杂质:存在于低温火腿表面或内部,消费者不能或不愿食用的物质。
杂质分为一般杂质和恶性杂质。
一般杂质包括:粗血管、骨膜、筋头、大肌膜、骨渣等;恶性杂质包括:人发、昆虫、玻璃、金属物、塑料、砂粒等。
3.试样的抽取.以车间或班组一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
如果批量少于2000罐的,可将二天或三天的同规格产品合并成一个检验批。
.抽样应在贮存库进行,抽样时应记录贮存库温度。
样品从贮存库取出后应尽快送到实验室,到达实验室的样品中心温度不超过15℃。
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在0~4℃放置,但放置时间不超过36 h。
.抽样数量见表1。
表 1.低温火腿抽样数量表4.检验.罐体缺陷检验从一批产品中抽取5件,从每件抽取2罐进行罐体检验。
胖听、漏听、假封、铁舌、严重瘪听等为严重缺陷。
轻微瘪听和锈听、不洁听等为一般缺陷。
.重量检验样品送到实验室后,用干燥、洁净的毛巾或纱布将罐外的冷凝水擦干,用电子秤称出总重。
用酒精棉球擦拭划线处,并用燃烧酒精棉球烧过划线处,然后从划线处开罐。
样品移至无菌工作区,将火腿从塑料袋倒入灭菌的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盘中,如有汤汁,应将汤汁倒净。
将塑料袋和空罐用电子秤称重,即为皮重。
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安全检测规范

附件2: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安全检测规范一、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1、采样规定活偶蹄动物采用一次性注射器或真空采血管,经无菌操作采集非抗凝全血,分离不少于1ml血清待检。
其中猪、牛自耳静脉采血,羊自颈静脉采血,其他偶蹄动物视状况选择合适旳部位采血。
采样后需填写完整旳采样单,采样单一式二份,试验室和畜主分别保留一份。
2、采样数量活偶蹄动物10头如下旳,所有采集血清样品;10-100头,采集12份血清样品;100头以上,采集18份血清样品。
3、检测措施血清样品采用ELISA检测口蹄疫感染抗体。
4、成果处理检测旳样品所有为阴性旳出具检测汇报书,检测汇报书一式二份(见附件5),试验室和畜主各保留一份。
检测成果为阳性或可疑旳样品,留样后另一份送至海南省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进行试验室检测。
5、建立档案检测人员应规范填写检测记录,认真建立检测档案,档案保留二年以上,以备检查、追溯。
二、猪盐酸克伦特罗及莱克多巴胺检测1、采样规定按农业行业原则《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措施》(NY/T763-)随机采集待出岛猪尿液,装于样本瓶中,每份60毫升以上提成2份。
样本需冷冻保留。
采样后需填写完整旳采样单一式二份,一份存试验室,一份畜主保留。
2、采样数量样本量确实定按照下表规定执行:3、检测措施使用现场或试验室迅速检测卡检测法,分别用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速检测卡等检测采集旳猪尿液,检测操作措施参照产品阐明书进行。
4、成果处理检测成果所有为阴性旳出具检测汇报书,检测汇报书一式二份(见附件6),试验室和畜主各保留一份。
检测成果有阳性或可疑旳样品旳,留样后另一份送至海南省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进行试验室检测。
5、建立档案检测人员应规范填写检测记录,认真建立检测档案,档案保留二年以上,以备检查、追溯。
出口冻猪付产品加工工艺规程

出口冻猪付产品加工工艺规程出口冻猪副产品加工工艺规程1 工艺流程1.1冻猪肝:选料—修剪—揩抹干净—预冷—称量—包装—结冻—冷藏1.2冻猪舌:选料—修整—清洗—预冷—称量包装—结冻—冷藏1.3冻猪心:选料—修剪—清洗—沥干水份—预冷—称量包装—结冻—冷藏1.4冻猪脚:选料—去蹄壳—修整—清洗—预冷—称量包装—结冻—冷藏1.5冻猪尾:选料—修整—清洗—预冷—称量包装—结冻—冷藏1.6冻猪大肠头:选料—修剪—机器翻打—清洗—沥干水份—预冷—称量包装—结冻—冷藏1.7冻熟猪肚:选料—机器打肚—修剪—清洗—沸水捞查—修刮—漂洗—煮至七成熟—捞出晾透—预冷—称量包装—结冻—冷藏2 操作要点2.1 冻猪肝2.1.1 选择品质新鲜、肝叶完整的猪肝为原料(允许有检验刀口);2.1.2 去脂肪、胆囊、粗输胆管。
2.1.3 可进行轻微修割。
2.2 冻猪舌2.2.1 选择外形完整、未划破舌肉的新鲜猪舌为原料。
2.2.2 去舌根附着的肌肉、舌骨、舌苔、脂肪等。
2.2.3 去除所带的金属物及其他异物。
2.3 冻猪心2.3.1 选择品质新鲜、外形完整(允许有检验刀伤)的猪心为原料。
2.3.2 去心耳和大血管。
2.3.3 洗净凝血。
2.4 冻猪脚2.4.1 选择品质新鲜、脚形正常的猪脚为原料。
2.4.2 刮净毛和趾间黑垢。
2.4.3 轻微伤痕允许浅修。
2.5 冻猪尾2.5.1 选择色泽正常、去毛洁净的新鲜猪尾为原料。
2.5.2 除尽毛根及绒毛。
2.5.3 轻微伤痕允许浅修。
2.6 冻猪大肠头2.6.1 选择色泽正常、无病变的直肠部位为原料。
2.6.2 剪去肠头圈,修去附着脂肪。
2.6.3 洗净肠内容物。
2.7 冻熟猪肚2.7.1 选择品质新鲜、形态完整的猪肚为原料。
2.7.2 去脂肪、食道及十二指肠肠头。
2.7.3 肚面切口处不宜过大,洗净污物及胃粘液。
2.7.4 刮除开口处的白膜。
2.7.5 局部病灶允许割除。
以上各品种进预冷库后,预冷库温保持0-4℃。
猪肉检验标准

地址等;
3、运输中要注意安全,交叉污染及变质。
四、需提供的证明报告
每批《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冻肉)。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猪肉检验标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抽样方案
1、从来货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2、冻肉:100吨以下为1%,100吨以上为%;样品量不少于2KG;
3、鲜肉:不少于2KG。
二、标准及方法
附表:非正常猪肉判别方法
三、包装及储运要求
1、密封完好;冻肉温度在-15℃以下,鲜肉气温高时需采取降
温措施。
鲜冻肉的检验程序

鲜冻肉的检验程序编号:一、检验产品鲜冻猪肉、牛肉、兔肉、鹅肉、鸭肉、鸡肉二、使用标准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4789.1-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7-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44-2003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三、检验流程四、样品的采取1、现场采样用品1.1、采样箱。
1.2、带盖搪瓷盘。
1.3、温度计。
1.4、编号牌或蜡笔、纸。
2、生肉及脏器检样:如系屠宰场宰后的畜肉,可于开腔后,用无菌刀采取两腿内侧肌肉150克(或劈半后采取两侧背最长肌各150克);如系冷藏或售卖之生肉,可用无菌刀取腿肉或其他部位之肌肉250克。
检样采取后,放入灭菌容器内,立即送检;如条件不许可时,最好不超过3小时,送检样时应注意冷藏,不得加人任何防腐剂。
检样送往化检验室应立即检验或放置冰箱暂存。
3.禽类(包括家禽和野禽):鲜、冻家禽采取整只,放灭菌容器内。
带毛野禽可放清洁容器内,立即送检。
以下处理同2。
五、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20101、原理: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如培养基、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等)培养后,所得每g(mL)检样中形成的微生物菌落总数。
2. 设备和材料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2.1、恒温培养箱:36 ℃±1 ℃,30 ℃±1 ℃。
2.2、冰箱:2 ℃~5 ℃。
2.3、恒温水浴箱:46 ℃±1 ℃。
2.4、天平:感量为0.1 g。
2.5、均质器。
2.6、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 刻度)、10 mL(具0.1 mL 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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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F S C N J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MM_FS_CNJ_0355出口冻猪肉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55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健康猪只经屠宰、加工的出口冻猪肉(片肉)、冻猪分割肉及冻猪副产品的检验。
2.定义
.同步检验
每头猪的头、蹄、皮、胴体及内脏同一个运行轨道装置上检验。
.连体检验
每头猪的头、蹄、皮、胴体及内脏相关连的同一编号检验。
.就地放血
一息尚存,濒死猪只未按规定宰杀放血。
.冷宰
已死亡的猪只进行宰杀放血。
3.过程简述
.宰前兽医卫生检验
猪只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健康无病并取得非疫区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
运猪车辆进厂(场)应经过车辆消毒池,卸猪完毕车辆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或消毒。
猪只进厂(场),兽医应进行逐头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存放于待宰圈、观察圈和病畜隔离圈。
猪只在宰前应进行临床观察,抽测体温,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诊断。
凡确定急宰的病猪应及时送急宰间处理。
不得就地放血或冷宰。
传染病猪肉,应分别送无害处理间或化制间处理,不得污染场地。
猪只在宰前应进行12~24 h断食休息并充分给水至临宰前3 h为止。
兽医应做好宰前检验记录,送宰时得出具健康准宰证明。
.宰后兽医卫生检验
胴体、内脏、头蹄应进行同步检验或连体检验。
剥皮猪每只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和皮张编同一号码检验。
头部检验应剖检颌下淋巴结和咬肌,必要时检查口腔、舌及咽喉粘膜。
体表检验应检查有无出血、疹块、炎症、结节和坏死等病变。
剥皮猪皮张检验,应用皮检灯进行透视检验,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按编号,查出同一屠体的头蹄、胴体、内脏作统一处理。
胴体检验,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膕淋巴结及深颈淋巴结,同时检查脂肪、肌肉、胸、腹膜有无异常现象。
内脏检验
肺部检验:观察外表色泽。
触检其弹性并切开支气管淋巴结及纵膈淋巴结。
心脏检验:检查心包膜及心肌,并沿动脉管剖检心室及心内膜。
同时注意血液的凝固状态,应特别注意二尖瓣。
肝脏检验:检查有无肿胀、坏死和寄生虫,触检其弹性并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胆囊。
脾脏检验:检查有无肿胀、出血点,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胃肠检验:剖检胃淋巴结及肠系膜淋巴结并观察胃肠浆膜之色泽,有无出血、水肿、化脓和结节,必要时剖开胃、肠观察粘膜。
肾脏检验:切开肾包膜,检查其形态有无异常,有无出血点、坏死、肿胀,必要时纵剖检查。
寄生虫检验
旋毛虫检验:采取猪的横膈膜肌脚小样一块与胴体编记同一号码。
用消化法检验,或撕去肉样肌膜进行肉眼观察。
然后在肉样上剪24个小片进行镜检,发现旋毛虫时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蹄及内脏。
在检验旋毛虫时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
囊尾蚴检验:主要检验咬肌、深腰肌和膈肌。
必要时剖检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凡患有下列疫病或受其污染的猪只不得加工出口:炭疽、恶性水肿、猪瘟、猪丹毒、全身性结核。
猪巴氏杆菌病(猪肺疫)、布氏杆菌病、口蹄疫、传染性水泡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
兽医应根据宰后检验结果,作出详细记录。
.品质规格检验
猪肉及副产品根据SN/T 进行感官检验。
必要时送化验室进行检验。
猪肉及副产品必须肉质鲜,放血良好,色泽正常,无毛,无血污,无异味,无杂质。
.化验室检验
新鲜度按GB 2722检验。
沙门氏菌按SN 0170检验。
抗生素、激素、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按照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有关标准及规定检验。
其他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对外贸易合同中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检验。
.成品检验
成品储藏库的库温、肉温和卫生消毒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作好原始记录。
包装箱、袋应整洁牢固、干燥、无毒、无异味、唛头清晰、准确美观。
成品出厂前必须按批次开箱(片肉须脱袋)抽验。
对包装块形、肉的中心温度、色泽、卫生、规格和重量均应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解冻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由卫生检验机构签发厂检合格单。
.冷冻检查
预冷、急冻、冷藏库温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库内有无异味、发霉。
产品由预冷转急冻和由急冻转冷藏以及出库发运时,应检测肉中心温度,达到标准要求时,方可转库或发运。
肉色是否正常,有无冰霜、风干和月毫.败。
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按班次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厂检合格单,并在箱内放检验合格标记一张。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根据本标准或合同要求判定合格与否。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凡属有碍安全卫生、酸败变质的不予复验,不得出口。
.其他原因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报验人要求复验时必须进行返工整理并有返工整理记录,复验只限一次。
5.运输
按SN/T 运输要求进行检验。
6.来源:
SN/T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