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安全知识学习——氧气乙炔瓶距

安全知识学习——氧气和乙炔气瓶安全距离
1、依据:
HG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条文: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分析:
1)乙炔与氧气靠在一起如果有泄露极易产生爆炸混合气体,使用要求两者保持5米距离,这一数据是根据最大泄漏量与自然通风最慢扩散量计算的;
2)氧气阀门是铜材的,特殊条件下泄漏的乙炔与铜会反应出及易爆炸的乙炔铜。
乙炔阀门是铜合金材质。
3)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是因为在大量实验中,焊渣飞溅的最远距离是3-5米,因此与明火安全间距确定为10米。
3、为什么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①乙炔瓶装有填料和溶剂(丙酮),卧放使用时,丙酮易随乙炔气流出,不仅增加丙
乙炔瓶事故的发生。
③乙炔瓶配有防震胶圈,其目的是防止在装卸、运输、使用中相互碰撞.胶圈是绝缘材料,卧放时致使气瓶上产生的静电不能向大地扩散,聚集在瓶体上,易产生静电火花,当有乙炔气泄漏时,极易造成燃烧和爆炸事故。
④使用时乙炔瓶瓶阀上装有减压器、阻火器、连接有胶管,因卧放易滚动,滚动时易损坏减压器、阻火器或拉脱胶管,造成乙炔气向外泄放,导致燃烧爆炸。
基于以上原因,故乙炔瓶必须直立。
4、气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该至少留有0.05MPa的余压,避免气体倒吸造成爆炸。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目的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公司涂装及喷油組、油库、气瓶存放處、各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易燃易爆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鐵工組、电工組、設備維修組等。
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由安全組負責對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由中級安全主人行負責批准。
2、外來施工單位(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總務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組:接受动火申请,负责審核《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类;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二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三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三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一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1、三级动火作业要求、二级和一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1.13.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厂区安全作业八项安全规程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Equipment Repair in WorkplaceHG 23018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 - 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5 - 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 - 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7 - 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实用文档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4 检修前的准备4.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4.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3 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 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 23011、HG 23012、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的特性基本上是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
厂区作业环境十分复杂,稍不谨慎,就会出现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恶性伤亡事故。
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
因此,在这样环境下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化工颁布的《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标准执行。
一、动火作业管理1.必须划定固定动火区,一般动火因在固定动火区范围内作业。
2.在非动火区作业时,必须按照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规程)所划分的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要求,制定动火方案,办理动火手续。
二、设备内作业管理1.设备内作业时,因采取隔离、置换、切断、通风等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有一个安全的作业场所。
2.设备内作业,因严格按照HG20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制定设备内作业方案,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3.在使用防护器具及照明时,应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执行监护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定时监测,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三、高处作业管理1.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的要求,及考虑时作业时,自然环境对高处作业的影响,做好登高前的准备工作。
2.严格按照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制定登高作业方案,办理登高作业手续。
3.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防护用具,确保使用时安全可靠。
4.监护人员应严守岗位,随时注意作业中任何情况的变化以便及时处理。
四、设备检修安全规程1.设备检修时,应彻底清洗、置换,并经分析确认后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时,方可进行检修。
2.严格按照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安全规程)要求,制定检修方案,办理检修手续。
3.设备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器具,了解检修项目和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结束后,应彻底检查设备和清理现场,防止有任何工具、螺丝、螺帽和其它杂物落入设备。
5.做好试压、试漏、调试、校正、试车工作,完成正常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正常开车。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文章标题:深度解读《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1. 前言近年来,我国工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而《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本文中,我将对该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进行深度探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2.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回顾让我们回顾一下《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
该规程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动火作业的管理程序、动火作业应用范围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规程的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
3. 废止原因分析接下来,让我们来分析《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的原因。
随着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安全管理理念的更新,该规程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安全管理需求。
也可能因为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导致废止《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4. 废止影响评估规程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废止《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可能会导致工业厂区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增加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对于原本依据该规程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是工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的一个体现,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而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6. 总结在本文中,我们全面评估了《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并共享了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通过对该主题的深度探讨,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发,促使更多人关注工业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规程指导票

精心整理动火作业票填写说明一、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的规定。
二、动火作业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安全部门存档,一份交生产部门负责人。
三、记录应及时,字迹应工整,内容应真实。
动火作业票动火等级( ) 编号: 动火地点填写人施工单位动火人特种作业类别证件号动火人作业内容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编号主要火条件。
( )块。
34 5、清除动火点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现场准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锨( )把,石棉布( )块。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危害识别:动火负责人意见: 工作签发人意见工作许可人意见签名: 签名签名:完工验收时间年月日时分验收人签名:二级动火工作票编号:动火部门班组动火负责人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开始至年月日时分结束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维护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危险因素控制措施措施落实人危险点审批人签字动火工作负责人消防负责人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人签字:定合格。
消防监护人签字: 检测人签字:工作许可人签字消防负责人签字备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AQ3028-2008、AQ3025-2008的规定。
二、禁火区划分: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属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管沟、阴井、下水道、电缆沟属一类禁火区,其余属二类禁区。
一类禁火区动火必须办一类动火票;三、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四、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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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8.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