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补充通知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职⼯产假期间⼯资和⽣育津贴如何发放导读:职⼯产假⼯资,时间⼀般是分娩前半个⽉到产后两个半⽉。
那么职⼯产假期间⼯资如何发放?职⼯产假期间⼯资,保胎假⼯资按照病假发放;产前假按照⼯资的80%发放;产假可领取⽣育津贴。
职⼯产假期间⼯资如何发放⼀、保胎假职⼯保胎期间,需医院开出证明,按照病假待遇发放⼯资。
⼆、产前假怀孕7个⽉以上,可申请产前假两个半⽉,单位批准以后,⼯资按照职⼯以往每⽉实发⼯资的80%发放。
三、产假产假期间职⼯可领取⽣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与计划⽣育条例延长⽣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
四、哺乳假⼥职⼯⽣育后,本⼈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后,哺乳假可请六个半⽉,⼯资按照职⼯每⽉实际⼯资的80%发放,再延长按照60%发放。
职⼯产假期间⼯资、⽣育津贴案例⽣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除以30再乘产假天数由⽣育保险基⾦⽀付。
如:⼴东省的刘⼩姐现年28岁,⽉薪7000,所在公司上年度职⼯⽉平均⼯资8000,最近刚刚⽣完宝宝。
则她的⽣育津贴=8000/30*128=38400元。
由于⼩刘的⽣育津贴⾼于她本⼈⼯资标准,因此所在公司应当将⽣育津贴余额⽀付给她。
产假期间⼯资发放规定1、职⼯产假⼯资发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产假期间,⽤⼈单位参加⽣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育津贴;⽤⼈单位没有参加⽣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资由⽤⼈单位⽀付。
⼥职⼯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资照发。
2、机关单位产假⼯资发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产假期间,根据《⼈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产假期间⼯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24⽇)规定,⼥职⼯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职级⼯资制度的⼈员,为本⼈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与⼯龄⼯资;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奖⾦;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与按国家⽐例计算的奖⾦;4、事业单位职⼯,为本⼈职务(技术等级)⼯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补发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补发通知尊敬的参保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审查核定,您作为我单位参保人员,符合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发放的条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 生育津贴:根据您所在地区的生育津贴标准确定,具体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2. 医疗费用补助:根据您的医疗费用支出,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给予【XXX%】的费用补助。
3. 丧葬补助金: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分娩或流产而导致死亡的新生儿、胎儿,将给予一次性【XXX元】的丧葬补助。
二、发放方式1. 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将通过您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渠道进行发放,预计将于您产假期间陆续到账。
2. 医疗费用补助发放:医疗费用补助将在您提交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材料后,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然后根据报销情况进行后续的补发。
3. 丧葬补助金发放:丧葬补助金将在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并发放。
三、发放流程为确保您的权益,顺利获取应有的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您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生育津贴发放流程:请您联系您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专员,核实并确认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
2. 医疗费用补助发放流程:将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障部门,如有其他必要的手续和材料,也请按照规定补充提供,以便顺利获得医疗费用补助。
3. 丧葬补助金发放流程:请您向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新生儿、胎儿因分娩或流产而导致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获得丧葬补助金。
四、补发说明1. 如您未按时申领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金或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发放的情况,您可在发放通知之日起【XXX个月】内,前往所在社保部门申请补发。
2. 补发申请需要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办理。
3. 您在办理补发申请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遇到困难,均可随时联系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供帮助。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
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位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自即日起,我公司将适时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津贴标准
为鼓励职工生育,我公司将生育津贴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生育津贴,以
此鼓励职工生育,积极参与家庭建设。
二、产假和陪产假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我公司将调整产假和陪产假的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1. 产假期间全薪:女职工在生育时休息期间全薪发放工资,即100%的基本工资;
2. 陪产假期间半薪:男职工在陪同配偶生育时休息期间
发放工资,即50%的基本工资。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公司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具体如下:
1. 生育保险金: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金,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
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以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待遇调整的实施,将对职工的生育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领会、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员工生育津贴通知

公司员工生育津贴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为了关爱员工、促进员工家庭幸福,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实行员工生育津贴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津贴对象
凡在公司正式注册,且已连续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女性员工,在依法生育后,均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申请条件
员工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件;
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纳保险费;
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
三、津贴标准
各位员工在生育后,可获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每位员工5000元人民币;
对于所在地区存在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更高生育补助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足。
四、申领流程
员工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将对材料进行核实,并最终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审批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规定时间将生育津贴发放至员工指定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如发现申领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津贴;
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员工,可在延迟申请期限内提供并补办手续。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充分了解本次通知内容,并按照相关流程及要求积极申领生育津贴。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家庭幸福生活,祝愿所有即将或已经成为父母的员工家庭幸福美满!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生育津贴补缴申请书模板

生育津贴补缴申请书尊敬的XXX单位领导:您好!我是贵单位员工,身份证号为XXX,现因生育原因,需要向贵单位申请生育津贴补缴。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生育情况本人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生育孩子性别为XX,属于计划内生育。
在生育期间,我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按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享受了产假。
二、津贴发放情况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我应在生育后获得生育津贴。
然而,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我发现本人应获得的生育津贴存在缺失,尚未全额发放。
具体缺失金额为XXX元。
三、补缴原因及诉求1. 由于贵单位在计算及发放生育津贴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误,导致本人应获得的生育津贴未能全额发放。
为此,我特向贵单位申请补缴缺失的生育津贴。
2. 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员工生育津贴的补缴应尽快完成,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此,我恳请贵单位尽快核实情况,为我补缴缺失的生育津贴。
四、相关证明材料为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我已准备好以下证明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生育证明: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一份。
3. 产假证明: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一份。
4. 津贴发放明细:单位提供的生育津贴发放明细一份。
五、申请时间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本人应在知晓津贴缺失情况后3个月内提出补缴申请。
据此,本人特此在知晓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补缴生育津贴缺失部分,共计XXX元。
希望贵单位能够尽快核实情况,为我办理补缴手续,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此,本人对贵单位的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此致敬礼!申请人:XXX联系方式:XXX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产假多少天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工资规定孕期工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生育津贴情况说明的范文

生育津贴情况说明的范文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了鼓励生育,提高生育率,我公司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生育津贴。
现将生育津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育津贴对象
公司全体在职员工,不分性别、族裔、国籍等,均可申请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女员工生育津贴:一胎5000元,二胎8000元,三胎以上每胎10000元。
2. 男员工生育津贴:一胎3000元,二胎5000元,三胎以上每胎8000元。
三、申请程序
员工或其配偶怀孕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
四、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将在员工或其配偶分娩后的次月工资中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说明
1. 生育津贴只针对员工本人或配偶生育的情况,不包括其他亲属代孕等。
2.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员工的生活状况,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希望通过生育津贴等举措,能够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睦,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补差

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补差”2013/3/16 0:00:00 劳动报周斌本市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3月1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确:“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1月19日,市政府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上海12333”官方微博的解答,使《通知》的规定更加明朗化,因而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网友们纷纷通过微博咨询诸如“增加的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如何补差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如何补差”等问题。
问题一:未享受新增加的8天产假,能否补休?【案例】2012年11月,享受晚育假的程某剖宫产,单位人事主管对她说:“按新的政策规定,产假增加了8天,你总共可享受产假和晚育假143天。
”她听了很高兴。
但是人事主管又表示:“如果你休了新增加的8天产假,这8天单位不发工资,应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但是当时由于政策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程某有点吃不准,实际上没有休新增加的8天产假,而单位也没有扣发这8天的工资。
2013年1月,程某收到社保机构邮寄的生育津贴核定表。
程某一看,怎么还是按老政策4.5个月计算,而没有按照新规定143天计算?另外,程某可以要求单位让她补休8天假期吗?【说法】根据规定,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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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
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补充通知
沈劳社发[2006]3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省驻沈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男职工的护理假工资)作出如下调整:
一、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高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
三、本补充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参保人员,低于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