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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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

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项目名称:清远市城镇园区建设项目计划时间:2024年1月-12月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概述:该项目旨在通过对清远市城镇园区的建设,提升城镇化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

1.前期准备阶段(1月-2月)a.调研分析:对市区现有城镇园区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b.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清远市城镇园区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拟定园区用地、功能规划以及建设时序等。

c.项目立项:提交项目申请,争取相关批准。

2.勘察设计阶段(3月-4月)a.地质勘察:对规划用地进行地质勘察,评估用地可行性。

b.展示设计:根据规划方案,组织设计公司进行园区的展示设计,包括景观规划、道路规划、绿化设计等。

c.定标招标: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

3.施工准备阶段(5月-6月)a.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和工期。

b.土地拆迁:完成用地拆迁工作,确保规划用地的空置。

c.材料采购:根据施工方案,及时采购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4.实施阶段(7月-11月)a.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方案,先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等。

b.主体建设:根据规划方案,进行主体建设,包括商业用房、公共设施、住宅建筑等。

c.环境整治和绿化:对园区进行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5.完工验收阶段(12月)a.完工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完工验收,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和验收标准。

b.功能配套:进行功能配套工作,包括与规划用地相适应的商业配套、社区配套等。

c.交付使用:完成项目的最后收尾工作,交付使用。

6.收尾工作阶段(12月)a.项目总结:对项目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b.部门移交: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管理部门,确保项目后续管理和运营。

以上为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

该项目将通过城镇园区的建设,推动清远市的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模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模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将人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查(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外组织审查的特殊人防、消防工程外,以下相同。

)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适用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适用本细则。

专门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行为管理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已纳入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网址:******)办理诚信登记(办理诚信登记业务可联系**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联系电话:********)。

(三)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的业务受理窗口,并有专门办事人员。

第七条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清府办[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

具体如下:1.交通项目。

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

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完整保存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资料。

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载体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区)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清远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

它是保存和管理我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隶属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清远市档案局指导。

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积极提供利用。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编写各种综合材料。

(五)对全市各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六)对各县(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城乡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第七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重点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水利建设工程;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清府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范工程概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从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征地拆迁费及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但这部分费用要在项目概算中单列)。

第二章依据与内容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四)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采集的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五)概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18〕409号),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并加强和规范清远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按年度在市财政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及标准第四条标准厂房奖补对象为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管理机构。

按区域位置,将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分为南部片区和中北部片区两部分。

其中:(一)南部片区包括:高新区、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清园B区)。

(二)中北部片区包括:广州(清远)特别合作区、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和800亩用地指标给予奖补。

具体标准为:(一)建设补贴类。

全市范围的产业园(集聚地)内新建标准厂房项目符合有关要求或者通过旧厂房改造升级达到有关要求,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增量部分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按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计算。

全市补贴总面积不超过80万平方米,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6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二)租金补贴类。

对引入租用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的中北部园区,符合条件的,按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每年进行奖补,连续3年给予补助。

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400万,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4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x-2020年)》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

存量违法建设是指xx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至202x年8月1日止,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小产权房除外。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认定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1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建设;(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防汛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六条针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城市管理部门核查后移交不动产权登记机关暂停办理其产权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申请,待行政处罚(处理)执行完毕后方可解除。

第七条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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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围绕广清一体化和南融北康发展战略,推动清远市协调发展、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9月底前可完成各类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以及上年度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争取次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计划编报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

重点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推进城市化建设、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对粤北地区振兴发展、对推动我市南部地区加快融入珠三角和促进北部地区同步协调发展影响较大的发展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构建产业新体系,重点推进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创新发展载体、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项目。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督促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重点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成立融资、环评、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土储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推进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用地、规划、立项、征地、拆迁、融资、环评、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八条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原则要求:(一)交通、能源类项目年度投资额要求1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年度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二)连阳地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申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按下列程序申报:(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汇总,核准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清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未申报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直接纳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项目及返还农民实业用地规划选址(或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9月底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合城规、土规、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县(市、区)、各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审议;对位于市中心区域的项目按照《清远市中心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启动方案》要求,征求高新区、清城区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后,再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究,确定启动项目,报市政府审议。

所有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市政府印发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执行。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印发执行后,各项目牵头部门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及调整投资计划,如需变更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须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制度。

按照领导分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预备项目由市委主要领导及副市长按工作分工重点包干;除省重点及省预备项目外,市直部门牵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委、人大、政协领导联系督导。

市领导适时实地督导包干项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班子成员担任市领导包干项目的联络员,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局内部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为市四套班子领导与牵头单位、项目业主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服务,负责跟进、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市四套班子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部门等组成,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人任召集人。

主要任务是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系人及报送、统计制度。

(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要确定联系领导和1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办联系,及时沟通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市直代建项目由代建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

1、月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每月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于每月28日前报当月情况。

2、季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每季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分别于3月、6月、9月的28日报出。

3、年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全面总结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下年度工作做出安排,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制度。

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办公室、市重点办每半年联合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进度通报制度。

市重点项目办每月按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抄报给市四套班子领导、各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

第二十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积极谋划储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采取准入退出制。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7月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增补(1)具备开工条件的市重点预备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局核实后可转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2)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当年引进可开工的优质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核实后,可增补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退出(1)半年内未完成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无法开工的项目。

(2)开工建设后,半年完成进度计划在25%以下或连续半年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

(3)改变合同约定或国家新政策不支持的项目。

(4)项目一经确定退出,取消所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单位参照市的做法建立领导包干项目责任制,同时对辖区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季度由主要领导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会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分析项目的进展动态,及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属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

会议简讯及时上报市点办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重点建设项目,营造重点项目建设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了解实情及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市重点项目办对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建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对重大事项和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报请领导小组或包干领导协调解决。

协调会议明确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报送包干项目领导和相关单位。

有关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尽快落实和反馈,市重点项目办跟进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凡是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待遇。

各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职能范围内的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按照“并联审批、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的要求办理,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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