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手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24•【文号】银发[2010]270号•【施行日期】201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9月24日银发[2010]27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网站)的管理,全面推动政府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网站是唯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冠名的网站。
人民银行网站是人民银行新闻发布的窗口、政务公开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桥梁和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网站之一。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网站作用,提高人民银行履职透明度。
第三条人民银行网站采用“主网站+子网站”两层结构的网站群模式。
人民银行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人民银行网站首页,综合反映人民银行工作信息;人民银行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包括行领导子网站、英文子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分别反映其工作信息。
各单位是人民银行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基本制度

xx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基本制度xx总发〔xx〕6号附件6,xx年1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促进全行信息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科技管理,包括:信息科技治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信息科技运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外包管理、内外部审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信息科技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信息科技管理工作应接受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健全和完善信息科技管理架构,成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设立首席信息官。
明确董事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首席信息官以及科技部、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等部门的职责,全面协调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能:(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和银监会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审查和批准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评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效果;(三)了解信息风险,明确信息风险等级,落实信息风险识别和评价机制;(四)建立职责明确、报告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五)监督信息科技战略规划、预算执行和整体状况,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六)落实信息科技外部审计工作,按要求向银监部门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报告;(七)及时向银监部门上报重大信息科技事故和突发事件,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八)确保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九)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银行科技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科技人员的管理,提高银行科技水平,确保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科技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等岗位。
第三条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三)科学合理,提高工作效率;(四)安全可靠,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技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对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科技部门应明确科技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信息系统设计、开发、测试、部署和维护;(二)负责网络安全防护,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三)负责数据库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四)负责技术支持,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保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权限:(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技术资料;(二)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工作;(三)提出技术改进建议;(四)参与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科技部门应制定科技人员培训计划,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
第八条科技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条科技部门应建立科技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态度;(二)业务能力;(三)团队协作;(四)创新能力;(五)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第四章奖惩与晋升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晋升职务;(二)提高薪酬;(三)评选先进工作者。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科技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五章信息系统安全第十二条科技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科技人员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攻击、病毒、恶意代码等威胁。
银行科技岗管理制度

银行科技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科技岗管理工作,提高科技岗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1. 银行科技部门:(1)制定银行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2)负责银行科技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3)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4)负责系统风险管理和安全防护;(5)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 科技岗员工:(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2)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不得泄露公司机密;(4)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培训。
三、人员管理1. 招聘:(1)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发展规划,招聘合适的科技岗员工;(2)要求招聘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2. 岗位设置:(1)根据银行科技发展需求,设立相应的科技岗岗位;(2)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岗位职责:(1)科技岗员工根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任务;(2)科技岗员工要积极学习,提升自身技能。
四、培训管理1. 岗前培训:(1)新进科技岗员工要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公司制度和工作要求;(2)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介绍、科技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安全知识等。
2. 岗中培训:(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岗中培训;(2)岗中培训内容包括技术知识更新、系统操作方法等。
3. 岗后培训:(1)对于有突出表现的科技岗员工,给予岗后培训和晋升机会;(2)岗后培训内容包括管理技能、领导力培养等。
五、考核管理1. 考核方式:(1)根据科技岗员工的实际表现,进行绩效考核;(2)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员工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2. 考核指标:(1)考核指标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2)对于重点岗位,要设定相应的绩效指标。
3. 考核周期:(1)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一次;(2)对于重点岗位,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中期考核。
六、系统安全管理1. 网络安全:(1)加强系统漏洞防范,防止黑客攻击;(2)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制度,对系统安全进行监测。
2. 数据安全:(1)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2)限制数据访问权限,保护数据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手册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治理方法银办发[2002]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治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进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意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治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科技工作。
人1 / 1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操纵制度,对科技治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进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打算,组织治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治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治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爱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治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治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电子化打算治理1 / 1第六条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打算治理。
总行科技部门依照人民银行信息化进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打算,并依照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打算。
电子化项目打算和资金预算及年度打算经充分论证后,报行领导审批。
依照行领导批示,对项目打算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内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打算,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2.13•【文号】银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13日银发[2004]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银行业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银行业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奖范围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及其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银行科技发展奖实行按项目(成果)评奖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一)银行电子化、信息化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二)票币印制行业和金融专用机具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银行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技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对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申报奖励的条件及等级标准第五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成果必须是前一年经科技成果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同时各类成果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是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银行(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银行(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全省科技工作管理模式~规范科技工作流程~把思想统一到全省科技工作总体规划上来~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
根据农信联57号《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调整工作思路~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按本细则的要求开展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系第三条建立申请、审批体系按照全省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各级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科技项目统计、汇总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履行申报程序。
第四条项目管理层次省、市、县分级负责~分别制定全省和本级的项目计划。
第五条项目管理内容一、年度项目1(各市、县级单位制定年度项目计划~逐级上报、审批。
2(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编制全省年度项目计划。
3(各级单位制定年度计划务必全面考虑~审慎周密~尽量减少变化~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
二、年中项目各市、县级单位因特殊情况~可提出非年度计划内项目申请~1但理由要充分~项目数量应严格控制。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项目申请流程一、每年年初按照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要求~申报年度科技项目,软硬件、培训、检查等,计划~并填写《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申请表》、《年度工作计划,软件应用项目,表》、《年度工作计划,硬件设备项目,表》。
二、非计划内项目~按季上报~填写《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申请表》、《年第季度新增计划,软件应用项目,表》、《年第季度新增计划,硬件设备项目,表》。
三、个别非计划内重大事项~随时申请~单独上报。
填写《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申请表》。
四、上报项目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七条批复流程一、年度计划的批复。
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根据市级单位上报的材料~结合全省科技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科技项目计划~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年度计划统一批复。
软、硬件项目以《年度工作计划,软件应用项目,表》、《年度工作计划,硬件设备项目,表》形式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管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科技工作。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部控制制度,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管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管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电子化计划管理第六条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
总行科技部门根据人民银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计划,并根据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
电子化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年度计划经充分论证后,报行领导审批。
根据行领导批示,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计划,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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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治理方法银办发[2002]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治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进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意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治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科技工作。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建立并1 / 18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操纵制度,对科技治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进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打算,组织治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治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治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爱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治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治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电子化打算治理第六条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打算治理。
总行科技部门依照人民银行信息化进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2 / 18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打算,并依照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打算。
电子化项目打算和资金预算及年度打算经充分论证后,报行领导审批。
依照行领导批示,对项目打算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内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打算,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第七条电子化年度打算的时刻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时刻为起止时刻。
第八条科技部门负责对打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终时将年度打算执行情况报主管行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电子化项目治理第九条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范围包括:列入国家打算内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3 / 18项目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打算内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
经行长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分析,4 / 18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业务标准、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意见。
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批准立项。
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行发文或会议纪要形式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后,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方案。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采纳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的立项比照上述规定立项程序及审批方法,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自批立项,属于业务应用系统项目,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主管业务司局批准。
分支机构自建辖区内计算机应用项目,其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需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支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开工。
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和论5 / 18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
由会计财务司依照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或终止。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打算。
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打算提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度打算。
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觉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6 / 18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治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列入国家打算内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四章电子化资金治理第十九条电子化资金是指在人民银行费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电子化资金分为总行电子化资金和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两部分,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用于列入国家打算或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打算内,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用于分支机构的微机购置和更新、机房场地和7 / 18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办公楼局域网建设等自建项目,以及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开发推广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为电子化资金治理部门,统一治理电子化资金,负责依照批准的项目打算和工程进度审查、拨付电子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会计财务部门要将电子化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由会计财务部门依照科技司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属地治理,由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依照本行科技部门的拨款申请,在上级行核定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额度内审查列支。
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总行下达的电子化资金预算而拟定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本辖区金融机构摊派收取项目建设资金和费用。
8 / 18第二十一条电子化项目投入运行后,其日常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使用单位的“治理费”相关账户列支,不得使用电子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科技司负责依照电子化项目年度打算,编制总行电子化资金预算和总行向分支机构推广项目资金预算,报行领导审批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会同本行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经本级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收支打算,并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每年度终了,科技司会同会计财务司就年度总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内审司提出审计意见后,报主管行领导;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会同会计财务部门编制电子化资金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9 / 18第二十四条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后,总行项目由科技司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分支机构自建项目由分支机构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上报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
同时将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纳入会计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电子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资金的治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电子化设备治理第二十七条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保密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治理按照“价值治理与实物治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
价值治理包括电子化10 / 18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治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治理工作。
价值治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治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治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采购治理暂行方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不成立采购治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
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内审、监察等部门组成。
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治理暂行方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
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治理方法执行。
科技部门依照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11 / 18第三十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
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治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治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治理方法》执行。
第六章标准化治理第三十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并托付人民银行归口治理金融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秘书处设在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制定、审定和报批工作。
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总行审批颁布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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