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
山东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山东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人员发放采暖补贴,就是对目前住宅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单位支付的用热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住宅采暖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有单位直接发放住宅采暖补贴,住宅采暖费用由住户交纳。
第三条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省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不含工资关系未转正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标准1、驻济人员:正省级:3800元副省级:3200元厅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2、非驻济人员:执行驻地有关规定。
驻社区的市市辖区内的单位,可按照所驻市的规定执行,驻社区的市市辖区外的单位,按照所驻县的规定执行,驻地尚未出台规定的暂不执行。
第五条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发放给个人的采暖补贴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
当年采暖费发送后,不在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第六条 采暖费“暗补”改为“明补”后,用户应按住宅面积或热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采暖费。
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住户,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底前按济南市规定的采暖期、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
工人单位要与住户签订供热协议,采暖费的具体交纳时间,由供热单位自行确定。
供热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等相关的供热支出。
山东省取暖费发放标准

山东省取暖费发放标准山东省取暖费发放标准是指在寒冷季节,为了保障居民正常生活,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取暖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取暖费发放标准应当合理、公平,能够满足居民基本取暖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以下将详细介绍山东省取暖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山东省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居民收入水平和取暖方式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一般来说,寒冷地区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会相对较高,以满足居民对取暖的需求。
而在气候条件较为温和的地区,取暖费发放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进行区分,对低收入家庭给予更多的取暖补贴,以确保他们能够温暖过冬。
其次,山东省取暖费的发放标准还应当考虑不同取暖方式的差异。
目前,我省主要的取暖方式包括集中供暖和居民自采暖两种。
对于使用集中供暖的居民,取暖费发放标准一般由供暖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直接发放;而对于采用居民自采暖的居民,政府则会根据取暖设施的类型和能源消耗情况,制定相应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取暖需求。
再者,山东省取暖费的发放标准还应当包括取暖费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般来说,居民可以通过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取暖费的申领。
申领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取暖费的具体情况等。
政府部门会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将取暖费直接发放到居民的银行账户中,或者通过其他指定的发放方式进行发放。
最后,山东省取暖费的发放标准还应当包括取暖费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取暖费发放管理制度,加强对取暖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取暖费的发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发生违规行为。
同时,对于取暖费的使用情况也应当进行跟踪和监测,确保取暖费真正用于居民的取暖需求,不发生挪用、浪费等情况。
综上所述,山东省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政策措施,应当合理科学地制定,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居民能够温暖过冬,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取暖费补助相关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取暖费补助相关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双职工的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
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报销:1.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2.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3.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4.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三、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
四、伤亡职工户家中无其他职工的,由发给家属和子女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缴纳至子女成年为止。
五、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单位只承担一处住宅的取暖费。
六、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主视为从业(在职)人员。
七、职工取暖费报销限额按以往管委会规定执行,超额面积自行负担。
其中:1.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同级别分房待遇人员,下同)在16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2.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和经区党工委批准进入局级以上领导班子的开发区正处级干部在12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3.机关正处级干部在11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4.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在95平方米内据实报销;5.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务在上述相应限额标准内报销,其他干部职工按95平方米限额报销。
八、由管委会办公室、房产管理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等单位管理的职工周转性住宅取暖费,由管理单位缴纳。
扩展资料:采暖费补贴的管理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
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助实行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规定, 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助管理体制, 保障资金安全, 维护职工利益,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助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派制度旳重要内容之一。
本局目前实行旳职工住房补助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助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助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旳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政策和实行措施,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助政策、措施旳执行和贯彻状况, 审批房管所办理旳职工提取使用申请, 保障住房补助资金旳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旳领导下, 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助个人交存明细帐户, 办理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同意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旳使用申请;进行平常会计核算, 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助旳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旳受理、初审等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助管理台帐, 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状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助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后来入路参与工作旳职工(简称新职工), 实行月住房补助制度, 从参与工作旳次月起, 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助。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置全局新职工住房补助银行专户, 专题存储各单位上交旳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助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助比例25%计算确定, 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旳新职工, 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纯熟工)旳工资基数, 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旳42%确定。
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记录旳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助及多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旳工资待遇, 按《济南铁路局有关提高职工岗位工资原则旳告知》(济铁劳卫发[2023]345号)文献确定旳收入水平, 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山东省是我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华东地区。
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山东省气温往往较低,冬季取暖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项重要需求。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山东省政府对取暖补贴制定了相应的发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并探讨其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首先,山东省对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区分。
根据山东省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被分为五个等级:低保户、特困户、困难户、一般困难户和非困难户。
根据各个等级的不同需求,发放标准也有所差异。
对于低保户和特困户,山东省从每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期间,每户每月发放取暖补贴500元。
对于困难户,山东省从每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期间,每户每月发放取暖补贴400元。
对于一般困难户,山东省从每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期间,每户每月发放取暖补贴300元。
对于非困难户,山东省从每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期间,每户每月发放取暖补贴200元。
此外,山东省政府还规定了取暖补贴发放的对象。
首先是持有有效的山东户口的居民家庭,无论是否负有房产。
其次是非山东户口但在山东省稳定居住并参加了社会保障的居民家庭,同样不论是否负有房产。
最后是居住在山东省的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户,无论是否持有有效的山东户口,也能享受取暖补贴。
山东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的实施对居民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取暖补贴的发放能够减轻居民家庭在取暖方面的经济负担。
冬季取暖是人们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群来说,往往也是一个重要的支出项。
取暖补贴的发放能够帮助居民家庭节约一部分取暖费用,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的实施对改善居民家庭的取暖条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过去,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居民因为经济拮据,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进行取暖设施的更新,导致居住环境不佳,甚至出现了取暖不足的情况。
而取暖补贴的发放能够帮助这部分居民改善取暖设施,提高取暖效果,从而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舒适度。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东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我国的⽓候在冬天特别寒冷,这个时候在当地也会有暖⽓。
暖⽓是由国家专门供应的,所以会收取⼀定的费⽤。
但是对于暖⽓费,很多情况下⼜会有⼀些补贴。
那么⼤家知不知道⼭东取暖费发放标准呢?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暖⽓费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下⾯⼀起看看吧!⼀、⼭东取暖费发放标准1、宅取暖补贴采取按职务标准发给个⼈的办法,原每年每⼈24元的冬季取暖补贴取消,职⼯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际住房⾯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额交纳。
2、具体发放标准分别是: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般⼈员1100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及离退休⼈员按组织⼈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类条件的,可本着就⾼原则发放。
3、住宅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每年10⽉⼯资发放时的⼈数和职务⼀次性发放给职⼯个⼈,所需资⾦从单位公⽤经费中解决。
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员及⼈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4、未实⾏集中统⼀供热的职⼯⽤户,由供热受益⼈在每年10⽉底前,按集中供热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价⾯积向供热单位⾜额交纳取暖费,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必须全部⽤于供热开⽀,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今后,若在国家规定的取暖时间之外增加取暖时间的,按增加的取暖时间和标准额外交纳取暖费,各单位也不准再报销职⼯住宅取暖费,违者追究有关责任⼈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暖⽓费的相关知识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缴纳取暖费,但是⼀般统⼀管理的⼩区,会统⼀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般是按照⼩区规定的费⽤来算,和物业费⼀样,只要房屋产⽣相关费⽤,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般暖⽓费不同地⽅的价格和收取⽅法不⼀样,以⽉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山东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山东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人员发放采暖补贴,就是对目前住宅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单位支付的用热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住宅采暖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有单位直接发放住宅采暖补贴,住宅采暖费用由住户交纳。
第三条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省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不含工资关系未转正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标准1、驻济人员:正省级:3800元副省级:3200元厅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2、非驻济人员:执行驻地有关规定。
驻社区的市市辖区内的单位,可按照所驻市的规定执行,驻社区的市市辖区外的单位,按照所驻县的规定执行,驻地尚未出台规定的暂不执行。
第五条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发放给个人的采暖补贴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
当年采暖费发送后,不在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第六条 采暖费“暗补”改为“明补”后,用户应按住宅面积或热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采暖费。
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住户,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底前按济南市规定的采暖期、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
工人单位要与住户签订供热协议,采暖费的具体交纳时间,由供热单位自行确定。
供热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等相关的供热支出。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山东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冬季气温较低,取暖费用支出是居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支出。
为了保障居民的取暖权益,山东省制定了取暖费发放标准,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取暖补贴,以下是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取暖费发放范围。
山东省的取暖费发放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
其中,城市居民家庭包括城市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棚户区的居民家庭,农村居民家庭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庭。
二、取暖费发放标准。
1. 城市居民家庭取暖费发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城市居民家庭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主要根据居民家庭的住房面积和取暖方式来确定。
一般而言,取暖费的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补贴金额来计算的,不同城市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取暖费的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
2. 农村居民家庭取暖费发放标准。
农村居民家庭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和取暖方式来确定。
一般而言,取暖费的标准是按照每户每年的补贴金额来计算的,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庭,取暖费的补贴标准会有所提高。
三、取暖费发放程序。
山东省对于取暖费的发放程序非常重视,一般来说,取暖费的发放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来负责的。
居民需要凭借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来申请取暖费的补贴,经过审核后,取暖费将会发放到居民的银行卡或者直接发放到居民手中。
四、取暖费发放监督。
为了确保取暖费的公平发放,山东省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取暖费的发放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一旦发现有不当的发放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取暖费发放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东省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取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取暖补贴,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总之,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居民能够在寒冷的冬季获得合理的取暖补贴,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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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济财行[2006]46号
市直各部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的文件精神,参照《省直
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人事局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就是对目前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单位统包、单位支付的用热制度进行改革,实行
住宅取暖费商品化、货币化,将取暖费“暗补”变“明补”,由单位直
接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并由住户个人交纳取暖费用。
第三条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市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
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
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贴办法。
第四条住宅取暖补贴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原冬季取暖补贴(每人24元/年)取消,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
际住房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
第五条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市级3200元
局级2200元
处级1700元
科级1300元
一般人员1100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高级1700元
中级 1300元
初级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六条垂直管理部门驻县(市)区的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所在县(市)区的补贴标准,县(市)区尚未出台补贴办法的,暂不执行。
第七条取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发放给个人的住宅取暖补贴由工资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
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用户,由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月底前,按集中供热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足额缴纳取暖费,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必须全部用于供热开支,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在国家规定取暖时间之外,增加取暖时间的,应按增加的取暖时间和标准额外缴纳取暖费。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各单位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