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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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主席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婚姻是人们一生中的重要事件,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为了确保婚姻的自由与平等,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保障婚姻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中国婚姻法及其法律保障。

一、婚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是指个人依法选择结婚对象、结婚的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在法定婚龄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受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的干涉。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婚姻,也不能被限制在婚姻选择上。

为了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权,中国婚姻法规定,未婚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是对婚姻关系合法性的认可和保障,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形式。

结婚登记程序简便,并且,在法定的手续、条件和程序都具备的情况下,每个配偶都有权选择结婚对象,不受世俗观念和强制限制。

这种法律保护确保了婚姻自由的实现。

二、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婚姻平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法律规定,婚姻应该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一起照顾和尊重一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即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就意味着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利享有共同财产,无论财产是由谁获得。

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包括家庭经济支出、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

这确保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除此之外,中国婚姻法还对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之间不能有家庭暴力行为,婚姻关系中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法律保护了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家庭和谐和婚姻平等权的实现。

结语中国婚姻法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婚姻自由权的保障使每个人都能自主选择结婚对象,而婚姻平等权的保障则确保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对待。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婚姻法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确保她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能够过上平等、幸福、有尊严的生活。

首先,婚姻法在财产方面为妇女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妇女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婚姻法规定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些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独立性,防止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

在婚姻关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同样受到婚姻法的重点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妇女遭受了家庭暴力,有权依法请求公安机关的保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不仅是对妇女在婚姻中忠诚付出的一种法律认可,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法律制裁,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还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迫。

在离婚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时,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要求抚养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再者,婚姻法对于妇女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也给予了关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彰显国家意志

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彰显国家意志

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

实现男女平等,是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将男女平等的一贯政治主张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国家意志,以根本大法确认权利、以基本国策夯实责任、以施政纲领强化意志,充分体现了我党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确立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以法律形式赋予和保障妇女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党把彻底解放妇女、充分发挥妇女在新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摆到了重要位置,把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组织制定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平等权利,提高妇女社会地位。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原则在随后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中都得到贯彻。

如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从多方面规定了保障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颁布、宣传和实施,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思想深入人心。

1950年《土地改革法》确立了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所有权,使妇女成为土地的主人。

1953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法律确认。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

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

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近代以来,中国妇女地位长期受到限制和歧视。

然而,自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建国时期,中国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并成为推动性别平等实现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探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

一、妇女参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突破之一,便是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革命。

在革命斗争中,妇女成为了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建设者。

她们参与了生产劳动、抗击敌人的战斗和传播革命理念的工作。

妇女的参与不仅表明了性别平等的意义,也激发了妇女群体的觉醒意识。

二、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中国在建国时期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为妇女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禁止包办婚姻、妇女受教育的限制以及婚姻中男性的家庭暴力行为。

此外,还出台了《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妇女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权益。

三、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增加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一大突破是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增加。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获得了更多政治和社会参与的机会。

她们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政治家、官员和领导人,如宋庆龄、邓颖超、李先念等。

妇女的参与不仅为实现性别平等发挥了关键作用,也为其他女性树立了榜样。

四、推动妇女教育的普及建国时期,中国注重妇女教育的普及,为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重要支持。

中国政府着力推动妇女教育的发展,大力倡导普通妇女接受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妇女在职场和社会中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促进了性别平等的进一步推进。

五、推进家庭责任的共担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性别平等的探索还体现在鼓励家庭责任共担方面。

中国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分担家务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这种推动家庭责任共担的举措,为妇女的解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支持。

结语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为中国妇女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

(一)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修正案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修正案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 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 项法定义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 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 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与妇女权益的保护
所谓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 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带根本性的总政策, 在国家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具体政 策起导向和制约作用,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 提供依据。 我国有哪些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男女平等” 等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 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 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权力关系中, 也就是工作场合,多表现为上司以满足性要求为 前提为下属加薪或提职;另一类是发生在公共 场合。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的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1992年 通过并颁布,2005年8月28日通过修正,于2005 年12月1日起施行。从体例上看,条文由原来的54 条增加到61条,有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 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家庭暴力”,是 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 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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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妇女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其实质是性别平等,而不是男女两种人群之间机械的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基本法、部门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一样;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总之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制定、政策决策,坚决反对性别歧视。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许多条文是完全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了的,但是也有许多妇女应有的权利只字未提,而且有些标准和范围也不明确,有些甚至没有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所以有必要给予婚姻家庭中男女应有的权利予以明确。

(一)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

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却以义务为中心。

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应本着平等、尊重、体谅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家庭内外的各种事件。

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1、生育权2、姓名权3、居住权4、代理权5、家庭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总之,除生育权差别的享有外,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平等的享有和履行,这样才能体现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的辨证统一,才能体现男女平等的真正实质。

(二)财产权对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两个方面,而男女平等原则要求女性不仅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获得扶养扶助的费用,而且还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的“特留份”。

1、男女平等的财产所有权(1)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基本概念就是任何在有效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论该项财产是由谁的工作而获得的或是其他來源,夫妻两人各有一半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何才能男女平等的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作了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觉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适用特有财产制的效力时还应注意,特有财产所有人虽然对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费用过大,用共同财产尚不足支付时,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必须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费用。

(3)约定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

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这里的约定是本着男女平等的前提下,自主、体谅、协商而产生的。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非常财产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既有因婚姻一方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如不支付生活费用、挥霍浪费财产、无理拒绝一方基于正当理由处分财产的请求等;也有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如一方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双方分居等。

这些适用于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都存在,而且大多数是由丈夫所造成的,妻子始终是受害者,所以迫切需要解决,但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下却无法妥善解决。

2、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法定继承制度为切实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以专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时,第一类法定继承人中男性和女性都是相对应的。

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时,我国继承法亦规定,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

在确定代位继承权时,我国继承法规定,凡是适用男性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女性;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也同样适用于母系。

(三)婚姻意思自由男女平等贯穿婚姻效力的理念:婚姻意思自由。

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结婚的自由、和谁结婚的自由、是否离婚的自由。

简言之,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有独立判断、选择、取舍的权利。

1、在结婚条件方面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完全自愿不但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要求,而且应尽量排除经济上生活上的压力而被迫的自愿。

2、在结婚程序方面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极大地减少了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胁迫婚姻的发生,男女的真实意愿可以在登记机关较好地表达出来,才有了可能平等选择的机会。

3、在结婚效力方面国家没有必要以强制性的方法将所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欠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一律视为当然无效。

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当事人开始时认为受到欺诈、胁迫的婚姻可能会变得可以接受。

只要将其作为可撤销的婚姻、赋予当事人选择是否终止缺乏真实意思、违背自由的婚姻的权利即可,而没有必要直接为当事人作出完全的判断。

惟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对当事人自由的尊重。

4、在离婚条件方面婚姻关系不是束缚女性人身自由的枷锁,所以需确立无条件离婚原则。

男女双方只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经调解无效后应当立即判决离婚,而不论感情与否,过错与否。

但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获得精神赔偿,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现行婚姻法未确立无条件离婚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变通地予以了确立。

绝大部分的离婚诉讼案件都判决准予离婚,极少数判决不准离婚的,六个月以后又起诉的,100%判决准予离婚。

5、在离婚限制条件方面任何自由都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同样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为了体现婚姻意思自由原则,该条又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什么是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是否应该明确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必要,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6、在离婚财产方面我国婚姻法第39条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大多数是由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女方行使的,且女性特有的母爱会使孩子得到较好的照顾,所以从男女平等原则的差异平等要求上,应当予以女方特殊的照顾。

(四)家庭暴力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如下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推进新世纪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需要。

(1)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2)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维护妇女权益的现实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妇女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新的问题。

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必然要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达到真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3)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按照消歧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应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有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我国作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

实现真正男女平等的途径——法律贯彻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我们不得不寻求相应的法律政策。

但是从政策上看,一些政策或措施含有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具体实施时对妇女带来不利影响。

如国务院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男60,女55),减少了妇女进一步提升的机会,造成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显出了一些不足。

一是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二是这些规定分别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不成体系,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如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果及承担的责任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没规定家庭暴力的赔偿标准和限额,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1979年通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29日通过决定,加入此公约。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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