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服务示范居住物业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河南省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注重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居民自治,加强环境保护,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积极履行其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居民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维修养护、设施设备管理、保洁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小区,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定期组织环境清洁,保持小区内外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营造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做好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服务组织应提供优质的保洁服务,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居民自治,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照小区相关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占用或改变其功能。
第十三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拖欠或拒绝缴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噪声、污染和废弃物的管理和防控,确保小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定期修剪植被,保持绿化良好状态。
第五章业主大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汇报物业管理情况,解决业主关注问题。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确定议题,制定议程,依法通过决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南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组织对小区或者建筑物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核算、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绿化、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不得降低标准或者减少服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作用,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由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实施。
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应设立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维护安全和秩序,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社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管理,保障社区安全和秩序。
(五)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使用和公示。
(六)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考评和评估。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省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建筑物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与权分离、责权明确,对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划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系统运营、全面管理、社会服务的原则,编制物业管理规划。
第六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明确物业管理的总体战略、目标、任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九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履行服务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机构,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要求,推进物业管理的民主与法治。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着眼于业主的需求和利益,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服务方案和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应当做好日常巡查、保洁、维修、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集中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和文明素质。
第四条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消防的监督、车辆和人员进出的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保证服务的公开透明,业主应有权随时查看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设备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社区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和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和收入支出明细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调高物业管理费用,如有需要调整应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设备,及时维修和保养社区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的安全监控和巡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文化、娱乐和健康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居民发现问题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解决。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社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文明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交通、环卫等配套工作相衔接,协调推进。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按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
第三章社区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物业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社区服务评估,及时了解业主和居民对服务的满意度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社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维护。
第四章社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社区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入住人员的登记和管控,对人员的身份和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社区安全。
第五章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社区整洁、无公害。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社区环境的保洁、清理和杂物清运,妥善处理和处置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绿化和景观的管理,定期修剪和养护植物,确保社区环境的美观和舒适。
附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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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服务示范居住物业
达标申报表
居住物业名称:
申报日期:
服务单位名称:(章)
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全省物业服务示范居住物业的服务单位和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填写,一式三份;
二、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
三、应当如实填写,不得作假;
四、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河南省物业服务示范居住物业考核标准(试行)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共23 分4、年、季、月度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周密,并按计划实施
5、日常设施设备检修、巡视、保养、紧急情况处理等记录齐全
6、小修、急修及时率100 %,记录完整
7、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等有相应存放和管理制度
8、未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二)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1、新建居住物业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
原有居住物业共用管线走向布局合理、整齐有序,无碍观瞻
2、排水排污管道通畅
3、雨水井、化粪池定期巡检、疏通与清掏,无堵塞、无外溢现象,
记录完整
4、道路通畅,路面整洁平整
5、路面井盖无缺损、无丢失,井盖表面标志清晰
2
发现一处不
符合扣0.2
分
(三)设备机房管理
1、设备系统图、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流程图、特种作
业人员资格证书等齐全,张贴于机房明显位置
2、交接班制度完善
3、仪器仪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4、设备管线标志清晰
5、有环境要求的设备机房,温、湿度在规定范围内
6、机房整洁、无渗漏、无积水、无杂物堆放,设备表面无积尘、无
锈蚀
7、防鼠措施得当,防鼠板质材、规格,防鼠网,防鼠药物投放等符合
规范要求
8、设备运行平稳无异响,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发现一处不
符合扣0.2
分
(四)供电系统管理
1、管理制度与措施符合专业要求,执行严格,运行、维修、保养、
巡检记录完整
2、停、送电严格执行操作制度
3、变配电室安全警示牌配置齐全
4、咼压用具配备齐全,并年检合格
5、后备电源设备定期检测,符合应急使用要求
6、公共照明正常,设备编号有序
2
一项不符合
扣0.5分,
发现一处不
符合扣0.2
分
(五)弱电系统管理
1、系统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现场测试符合要求
2、系统及子系统运行、维修、保养、巡检计划周全、记录完整
3、监控录像图像清晰,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4、中央控制室管理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
一项不符合
扣0.5分,
发现一处不
符合扣0.2
分
(六)消防系统管理
1、消防设施设置平面图、火警疏散示意图按幢设置在楼层明显位置
2、消火栓柜、消防卷帘、灭火器、疏散指示灯、应急灯及应急工具等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3、消防水泵、管网、闸门等设备运行正常,测试、维修、保养记录完
整,水压正常
3
一项不符合
扣0.5分,
发现一处不
符合扣0.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