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主公约
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业主大会名称:物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详见附图):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一条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优良环境;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推进社区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组建、办理业主大会备案以及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出售达50%以上;(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人数少于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小区业主公约(样本)

小区业主公约(样本)作为小区业主,为了维护小区的物业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全,需要共同遵守以下公约:一、人员管理1.业主、租户及其亲友必须按照物业规定带好门禁卡或者使用通行密码,如因为访客未携带通行证件或通行密码未到期被拦截,请业主租户积极配合确认并开启门禁门,如不同意请物业查询拦截信息并配合物业处理。
2.业主、租户及其亲友在小区内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骂人打人或破坏公共设施。
3.业主、租户及其亲友应当注意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环境,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或乱涂乱写。
4.业主、租户及其亲友在小区内遛狗时应当栓好狗绳,并及时清理狗的排泄物。
5.晚上10点后请保持安静,不要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正常休息。
二、车辆管理1.业主、租户在小区内驾驶车辆时需谨慎驾驶,按照交规行车,不得超速、逆行或闯红灯。
2.业主、租户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应当按照物业规定停放在指定车位或停车场。
3.业主、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车辆维修或涂漆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4.非属于本小区车主或租户,不得长时间停放车辆于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不得随意占用业主、租户或物业的停车位。
三、物业管理1.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尽快处理业主、租户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各类报修、投诉问题。
2.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垃圾及卫生的清理,在保证管理品质的前提下提供优质服务。
3.物业服务人员及小区保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业主、租户的住宅区。
4.物业服务人员和小区保洁人员应当做好管道、水电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并按时进行检修,以保证建筑设施的完好。
5.物业服务人员需要遵守相关业务流程,事中事后凭工单或相应授权进入业主住宅!四、安全管理1.业主、租户及其亲友在小区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及小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业主、租户及其亲友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不得擅自进出小区、楼道和电梯间。
3.业主、租户应当定期检查家庭电器,避免电器引发火灾等安全问题。
业主公约

“山水林涧”临时业主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订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公约为准。
第三条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有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概况第五条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山水林涧;坐坐落位置:永川区汇龙大道213-6-12号;总建筑面积:71000.00平方米;物业类型:高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瓜山;南至:成渝高速路;西至:永川发电厂;北至: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楼内化粪池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库、配电室、垃圾站等。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经相关主管机关确权后为建设单位所有:1、幼儿园;2、会所;3、水库;4、小区内其它未进入公共分摊的部位。
小区业主自治公约

小区业主自治公约公约编号: [公约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小区名称: [小区名称]制定单位: [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鉴于小区业主为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旨在规范业主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秩序,促进邻里和睦相处。
第一条总则1.1 本公约适用于[小区名称]的所有业主及住户。
1.2 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2.1 业主的权利:对小区的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小区公共事务有参与权和表决权;在遵守公约的前提下,享有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
2.2 业主的义务: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则3.1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等)的使用必须遵循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
3.2 使用公共设施时,应保持设施的整洁与完好,不得随意破坏或占用。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4.1 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4.2 宠物饲养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4.3 应积极参与小区的绿化美化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安全管理5.1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2 未经许可,不得在小区内举办大型集会或活动。
5.3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措施。
6.2 对于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本公约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小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八条附则8.1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
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渝建物业〔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委制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业主大会)

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机构是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但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人数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主生业主委员会:(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售出达50%以上的;(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的。
第六条 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业主担任,并将有关筹备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具体实施筹备工作,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与和指导筹备工作;(二)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由业主协商产生业主代表;(四)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草案并向业主征求意见;(五)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并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小区业主公约

小区业主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住户和租户。
第三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彼此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共同创建和谐幸福的住宅环境。
第二章住家第四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第五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六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妥善保管好房屋的钥匙和门卡,离开住宅时确保门窗关闭、水电煤气等用品关闭,避免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三章环境卫生第七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环境卫生规定,定期清理自家门前门后的垃圾,不得乱丢乱倒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按规定时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将可回收物放入指定的回收箱中。
第九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合理管理好自家的花草树木,不得随意采伐砍伐树木,保持绿化景观的整体美观。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个人和财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定期检查家庭用火用电设施,确保安全可靠,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用火种。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在办理出入小区的手续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安保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社区和谐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互相尊重,保持社区和谐,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产生恶意欺凌、辱骂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共同提升社区文化,增进邻里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应当保持邻里间的友好交往,互相帮助、互相关怀,共同营造温馨和睦的邻里氛围。
第六章违约第十六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如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经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的调解无效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住户和租户如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影响小区和谐的行为,将被要求立即改正,如拒不改正,将予以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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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物业地点:
物业类型: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户数: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
四至:东南西北。
二、业主公约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业主公约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
6、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
7、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并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8、出租、出借房屋时,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承担相应责任;
9、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
权益的自治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需有本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商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经费、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和使用等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有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本公约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应给予相应补偿。
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名,委员___名,每届任期年(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地:;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七、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
3、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4、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5、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时间或规定标准的噪声;
7、未经有关许可设置营业摊点;
8、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9、随意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10、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1、随意停放车辆;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八、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