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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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二是重点项目建设成绩斐然。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创新重点项目考核管理办法,扩投资、保增长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完善了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体系、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和区级主要领导带队定期检查督导制度。举全区之力,为项目建设提供及时有效服务,促进了投资持续增长,重点项目的数量、质量、投资额创历年新高。全年落实锦园君逸、奇星御园房地产和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等重点建设项目124个,完成投资209亿元,为全区乃至全市的保增长作出了应有贡献。
二是社会保障扎实有力。着力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全面完成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救助3464人、发放救助金48万元。全区农民新合疗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人数达到9.08万人。社会化养老服务走在全国前列,受到国家民政部领导的高度评价,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被陕西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确定为“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基地”。残疾人工作受到国家表彰,荣获“中残联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项目试点先进区”称号。
一、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
区委常委会始终把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发展作为最大的政治、最硬的道理和最根本的任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升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为着力点,全区经济实现了新跨越。
三、民生工程呈现新亮点
区委常委会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效让人民检验”,民生工程亮点纷呈。
二、城市建管得到新提升
区委常委会立足未央实际,始终以全面推进城市化为发展主线,把“拆村建城”、“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进发展的主抓手,全力打造行政新区,城市建管得到新提升。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对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市重大办报协调机制决策。
市重大办应当对各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
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协调机制决策和市重大办协调意见。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市重大工程遴选标准和原则,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和调整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房屋管理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市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和协调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行业市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机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统筹推进本行业市重大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市重大办和市发展改革委通报相关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2690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7d.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2019年城市建设维护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2019年城市建设维护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未政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2019年城市建设维护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未政办发〔2019〕1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未央区2019年城市建设维护项目投资计划》已经2018年12月28日十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7日未央区2019年城市建设维护项目投资计划说明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紧盯“五新”战略任务和“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以推进全域高水平新型城市化为动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落脚点,着力提升城市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加大市政配套、缓堵保畅、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投入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城区、打造高品质幸福未央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引领,科学决策。
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科学合理指导城市建设。
二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
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的投资方向,确保续建项目、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的建设投入。
三是以人为本,聚焦民生。
把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放在惠民安民上,着重解决断头路打通、城改配套、生态环境、教育医疗、市容环卫、停车困难等民生问题,进一步打造宜居环境,提高市民幸福感。
四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通过区域综合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带动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平衡城建项目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资金成本,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效率;顺应国家相关政策,推广PPP模式,积极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主动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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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下列项目:(一)能够推进区域城市化进程,完善提升区域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区域开发和综合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二)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房地产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能够加快区域农业产业化进程的特色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三)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能够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城市价值充分兑现和经济发展成果群众共享的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各类社会事业项目。
(五)国家和地方鼓励的其它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六)产业类项目要求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类项目要求计划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凡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均须纳入我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凡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各街道、未央湖旅游开发区、未央工业园、浐灞生态区未央区域内的均须纳入本辖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各街道办事处、未央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未央工业园管委会、两区一项目办应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
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投资项目的方针政策,监督区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基本建设程序;(二)负责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督查、检查、考核及警示通报;(三)负责对各项目责任单位全年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四)随时了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通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五)组织策划、包装重点建设项目,参与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重大问题的调研和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第五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
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完成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且在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在当年年度内报批前期各项文件和办理各项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区重点项目办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全区公开广泛征集重点建设项目;(二)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列入区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时限报送区重点项目办;(三)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各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策划包装项目进行筛选后,于当年10月底前将次年重点项目报送区重点项目办。
各街道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25%;(四)区重点项目办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联合有关方面策划成熟的重大项目,可直接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并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确定项目责任单位;(五)区重点项目办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向社会公示,经区政府研究审定后,下发全区执行;(六)在坚持保证项目总量的原则下,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策划和储备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重点建设项目。
对手续健全、开工条件具备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不受年初项目选定限制,通过特定审批程序将其纳入重点项目管理;重点前期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可及时列入重点在建项目计划;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区重点项目办审查并报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调整出区重点项目计划。
第七条 建立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制度,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策划、包装项目。
全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策划、包装和培育后续重点建设项目。
区重点项目办要定期汇总和发布项目信息,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将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储备工作成效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
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门费用用于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报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须按规定申报格式填报,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概况和项目法人情况;(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四)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审批或预审、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五)招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区重点项目办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章 政策措施第十条 区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和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区、街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和加快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报请审批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规划、土地部门应积极做好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中央、省、市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区发改委可采取组织召开银企推介会等形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工作。
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优先满足区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保证区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区重点项目办要会同监察、司法等部门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扰乱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重点项目办同意,不得对区重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比。
第十七条 严禁对区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向区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依法择优选择中标人。
第二十条 区重点项目办会同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国有出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区重点建设项目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二)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三)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四)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其工程预算或竣工决算进行评审;(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后,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区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六)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区的稽查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区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建设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区重点项目办、区统计局报送重点项目建设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制度。
区重点项目办要定期组织和召集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协调会议,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区重点项目办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编发重点项目动态;区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章 工作考核第二十五条 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在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重点项目办组织实施,区重点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区级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范围。
考核对象是指在项目实施中承担主要任务的各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办于年终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有负责项目的作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施效果作为工作评优的重要依据。
考核工作依照《未央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月抽查、季通报、半年公示、全年总结的形式进行。
(一)月抽查。
由区重点项目办按月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重点项目动态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二)季通报。
由区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季度对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并予以通报,并有权要求没有完成计划进度的项目责任单位向区重点项目办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对完成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予以警示。
(三)半年公示。
由区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将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布。
(四)年终总结。
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提供全年完成情况总结,区重点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月、季、半年考核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全年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要求,抓好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八条 区重点项目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四)年中被调整出区重点项目计划的;(五)违反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