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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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特征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特征

融资租赁标的物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 特定性: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一般是根据承租人的具体需求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

2. 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但标的物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出租人。

3. 经济价值高: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足以保障出租人的债权。

4. 可使用性:标的物应具备可使用的条件,能够满足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需求。

5. 耐用性:为了保证租赁期内的使用,标的物一般具有一定的耐用性和稳定性。

6. 可转让性:在必要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较为容易地转让给其他人。

7. 保值性:标的物的价值相对稳定,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小,以降低租赁风险。

8. 法律合规性: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

这些特征使得融资租赁在满足承租人资金需求的同时,也保障了出租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特征可能因不同的租赁交易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双方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是指以租赁为基础的一种融资方式,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客户则以租赁方式使用所需设备、设施或物资。

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方式,融资租赁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1. 企业融资租赁:主要针对企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租赁服务,以满足企业的设备、设施、车辆等需求。

2. 个人融资租赁:以个人为主要承租人,通常使用于汽车、家具、电器等消费品的租赁。

3. 项目融资租赁:将融资租赁与特定项目相结合,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服务,以实现项目建设与发展。

4. 回租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向客户购买其已拥有的设备或房产后,再将其出租给客户使用,以获得租金收益。

5. 金融租赁:主要提供资产融资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取所需的资金,以推动其经济发展。

金融租赁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牌照和资质。

以上是融资租赁常见的几种类型,不同类型适用于不同的融资需求和租赁对象,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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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那么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有什么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与服务。

附注:1.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2.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不转移。

3.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

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

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

但有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

其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

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

但最核心的问题是,租赁物件可否成为适格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

本文现介绍以下两个问题: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

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二、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2、有一个文本中的范围供参考:《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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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圳前海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试
营改增106号文之融资租赁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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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注释》)
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试点实施办法》)
三、销售额扣除。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疑析

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疑析

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疑析李鸣捷【摘要】关于融资租赁制度的三个通说观点值得商榷.第一,“融资租赁系三方结构”通说依据不足,融资租赁应为双方结构.三方结构说并非有法可依,而是于法无据;三方结构说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三方结构说并非更有助于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是与两方结构说旗鼓相当;三方结构说并非严格遵循比较解释,有片面之嫌.第二,“融资租赁标的物限于现时拥有的动产”通说依据不足,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包括未来财产且涵及不动产.限于“现时拥有”并非遵从物的特定性,而是漠视实务现状;限于动产并非契合深改精神,而是与其背道而驰.第三,“融资租赁采担保权构造”通说依据不足,融资租赁应采所有权构造.采担保权构造并非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相兼容,而是与其相抵触;相形之下,采所有权构造更有助于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公示制度.【期刊名称】《湖州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40)007【总页数】7页(P101-107)【关键词】融资租赁;两方结构;未来财产;不动产;所有权构造【作者】李鸣捷【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江苏扬州22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金融交易运作愈发频繁。

出于对信用授受的顾忌、风险规避的考虑,实践中出现大量以设定担保为基础的交易,除典型担保外,尤以所有权担保为甚。

作为一项脱胎于所有权担保,与工业与商业相融合的新型金融机制,融资租赁制度发展迅速。

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须以完备的法制构筑作支撑。

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实践中涌现出的“新”问题屡屡拷问着“旧”法对此的回应。

如何基于实务现状完善既有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融资租赁制度肇始于西方,可追溯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

二战结束时美国经济萎靡,庞冗的军事工业压占着巨额资金,军用向民用的产业资金转移无疑成为复苏经济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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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具有广泛性、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设备无所不及。

每个租赁项目根据其特殊性,融资租赁各方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平台的灵活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融资租赁的作用。

一般,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种类:
1、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
2、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标的物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项法律予以规定,但从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主要有: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

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

资本货物(capital goods) 或称中间货物(intermediate goods)指为进一步加工、制造或转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货物,资本货物被利用进行其它商品或货物的生产。

资本货物包括:厂房,机器,工具,设备,和用于其它消费品生产的建筑物。

资本货物并不是指原材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租赁物,是指所有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厂房、资本产品、设备、未来财产,特别是产成品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

这一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但是一项租赁物不会仅因其变成了土地附着物或与土地相结合而不再是租赁物。


《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1.本准则应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和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为: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在实践中,我国高速公路、城市管网(电网、水网、煤气网等)、厂房、商业物业等作为租赁标的物都有融资租赁的先例。

比如:
房产已成功融资租赁(如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等政府办公楼、天津空客A320 项目总装线等厂房);
道路、桥梁已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如天津市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的3.329 公里的路段;武汉四座大桥);
在建工程(船坞、公路、学校)也可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湖南省岳阳市政府规划1.4亿元城市南环线道路,规划7000万元的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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