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校发[2002]149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平安,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教财[2002]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平安?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该款项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两大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那么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
具体分为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两类。
〔一〕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机关等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由财务部统一核算,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部以外的其他帐户内。
〔二〕会议中心、出版社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上述单位开立银行帐户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校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学校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那么,实行切块管理。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学校预算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预算,校级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六条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第八条专项经费审批权限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211工程〞专项经费、“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03•【字号】京教财[1996]039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6)039号京财行(1996)1305号1996年9月3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属普通高校:根据国家教委、国有计委和财政局《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996〉60号)的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一、1996年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市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350元。
2.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按照三类标准:〈1〉管理、理论、工程技术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64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2370元;〈2〉美术、广告、设计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科生3600元;〈3〉表演、导演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生5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3.外语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专科生不超过2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4.属于招生数额有限,报考学生较多,培养费用以及毕业后从事的职业收入较高的热门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50元,专科生不超过20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二、农林、师范等专业招收的学生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规定,实行免缴学费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京财综〔2023〕1922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3〕1922号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秩序,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电子)》废止,办理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
二、公办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具体项目为: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七项收费。
三、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机构办事—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
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北京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问答

北京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问答为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北京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9〕252 号),切实解决经费“报销繁”问题,特将国内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汇总答复如下:1、如何确定差旅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负责人?答:项目负责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2、如何确定自己的出差类别?答:因公临时出差包括教学科研业务出差及其他业务出差。
出差类别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出差执行什么标准?答:(1)城市间交通费:①因教学科研业务出差,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不超过以下标准:1准:2因教学科研业务出差,住宿费按《北京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上浮80%的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因其他业务出差,住宿费严格按照《北京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凭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为80元/人·天。
4、符合第三类出差标准的人员是否可以乘坐软卧?答:符合第三类出差标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火车软卧。
但若乘坐夕发朝至的列车,可以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5、报销改签或退票费是否需要提供说明?答:可以凭票据实报销,不需要提供说明。
36、在携程、去哪儿等代订服务网站购买国内机票如何报销?答:若网站提供的报销凭证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直接按行程单列示的金额报销。
若网站提供的报销凭证是“机票款”,需提供网上订单(判断乘机人信息以及发票金额所含明细内容)。
可以报销其中的机票款、燃油附加税、机场建设费、航空意外险、订票费和邮寄费,其他项目不予报销。
7、如果发票上无法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或提供住宿明细水单,怎么报销?答: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票据收费管理制度

票据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票据收费管理,保障票据收费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范围1. 票据收费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票据的出具、签发、验收等环节的收费;(2)票据的复核、修改、补充等环节的收费;(3)票据代办、咨询、催收等服务的收费。
2. 具体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并及时公布。
三、收费标准1. 票据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定。
2. 收费标准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对外公布并确保执行。
3.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通过合法程序,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收费管理1. 票据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免收或延缓收费。
2.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人。
3. 收费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款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 收费工作应当有明确的收据和发票,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收费监督1.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追究。
3. 对票据收费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票据收费管理制度的人员和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此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票据收费管理制度,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票据收费工作的规范运行。
北京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一、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原则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本市学校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学校一律不得代收。
二、代收费项目目录(一)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
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除作业本费、伙食费、初中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学籍IC卡补卡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二)普通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2。
三、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收费原则(一)上机、上网服务费: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二)学业档案查证、翻译、制作费:高等学校应学生、家长或其他单位要求,为已毕业(含肄业)学生核查学业档案(包括学生在校学习过程和结果)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翻译及制作,可适当收取成本费。
北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及报销相关规定问答

北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及报销相关规定问答为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及报销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汇总如下:一、因公临时出国申报1、因公临时出国包括的业务有哪些?答:因公临时出国包括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和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
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参照《北京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9〕253号)。
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国家文件。
2、申请出国批件时需申报的事项有哪些?答: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需申报的事项有以下八项:(1)所持证件类型、(2)拟定航班信息(优先选择国内(含港澳台)航空公司航班)、(3)多个城市停留发生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4)会议指定酒店住宿费超标、(5)包租车、(6)聘请翻译、(7)租用个人住房、(8)其他特殊事项。
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需申报上述(1)、(2)、(3)、(8)事项,(4)至(7)无需申报。
任务结束后凭相应票据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二、国际旅费3、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乘坐国际交通工具的标准是什么?答:(1)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乘坐国际交通工具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2)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乘坐国际交通工具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如何处理?答: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因特殊情况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由出国人员提供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5、从中国境内北京以外的城市出发或者回国时要在北京以外的城市停留,应该如何报销?答:因公需要从北京以外的城市出境或入境的,境内相关差旅费,应按照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境或入境的国际机票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报销,并在《差旅费报销凭证》特殊事项中披露说明因私需要从北京以外的城市出境或入境的,境内相关差旅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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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25日第44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校发[2001]1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和票据的管理,确保“收支两条线”的贯彻落实,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文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1998)财综字第104号文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
第三条学校收费统一管理,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收费单位必须持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校内收费许可证》方可立项收费、领取发票。
第四条成立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组成,并在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虚体),该办公室设在财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收费管理办公室在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及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内的收费及票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标准的变更手续;领购、发放和回收收费票据;校内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各类收费的核算。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负责其收费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费手续完备,票据使用合法,所收款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第二章收费立项、调整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别,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学历教育收费(包括本专科、函授、夜大、远程教育、委托培养及自
筹资金研究生、在职申请学位等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1、每年5月份左右,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学费收费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学校财务部,由收费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学校年度收费标准报告。
2、学历教育年度收费标准报告经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会签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上报北京市教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北京市物价部门等收费主管部门审定项目及标准。
3、学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后,由财务部收费管理办公室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据此为校内各单位办理《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
校内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训班等办班收费,办班单位应在办班立项前2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务部收费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按规定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三)其他教学服务收费
面向学校内部收取的服务费用,以成本补偿的原则计价收费。
由各收费单位提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本部门主管校长审批送财务部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如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待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各收费单位方可到财务部办理校内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收费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收费单位(或部门)必须亮证收费,开具合法票据。
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于不按规定及时交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有权按规定停止服务。
第十条校内单位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将收入连同收据记帐联、收费项目审批单一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违者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票据系指《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和《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银钱收据)两种。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收据》,其他各项收费使用《银钱收据》,各单位在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收费种类开具相应的收据,要严格区分两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
实行定额售票制的收费项目,如澡票、电影票、舞票等,票面必须标明金额并连续编号,报财务部收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收费票据由财务部统一购入和监管,各单位指定专人凭“北京大学收费许可证”、“北京大学收费批准单”和“北京大学收费领用登记本”到财务部领取,并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根据“专人管理,登记核发,以旧换新,限期核销”的原则申请领用票据,两种票据必须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并在票据存根联的右上角加盖各单位的条章,以便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多人使用的单位,使用人必须登记后方可使用。
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部,待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对属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对收回作废的票据,应收回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用完,要及时将存根交财务部核销、存档。
第十五条在开具《统一票据》和《银钱收据》时,必须如实逐栏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如收现金,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支票,抬头名称必须与支票上单位名称相符,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付款人在发票的记帐联上签字,会计人员应在每张发票的存根联上登记入帐的凭证号(如多张发票一次入帐应在第一张发票的存根联上登记此次入帐的起、止发票号,入帐的凭证号),并将每本发票合计金额登记在封底。
第十六条各单位不得使用自购收据或自制收据;不得私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第十七条各单位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校财务部有权停止向该单位继续发放票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交款人应交回原交费时由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正联,才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如对方发生票据丢失行为,应到财务部登记,并提供相关信息,财务部由专人负责查帐,经核实无误,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章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批准或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导承担行政责任,并由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进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违法金额10—20%的罚款;
(三)无财务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1-3倍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填开、保管、核销收费票据的,停止提供票据,责令限期纠正;
(五)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1-2倍的罚款;
(六)收费资金不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的,一经查处,所收金额全部上缴学校并处以违纪金额5-10%的罚款;
(七)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做出减免决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纪金额5-10%的罚款;
(八)拒不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的,停止该单位继续收费,并对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按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以上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回;个人交纳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