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加强票据管理,促进财务健康发展,增强财务监管能力,树立现代医院财务管理理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政票据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借款凭证、票据等,财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规范填写、使用和保存。
第三条医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工作,是医院财务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第四条财政票据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做到合法、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医院财政票据管理应当遵守诚实、公平、透明的原则,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冒用、篡改财政票据。
第六条医院财政票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专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形成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财政票据审批制度和复核制度,保障财政票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医院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保管和统一监管制度,确保票据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盗窃。
第二章收款凭证管理第九条医院收款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收款单等种类,收款凭证根据财物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认收支金额和对象。
第十条医院收款凭证应当由专门人员填写、盖章、审批,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医院收款凭证的开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医院收款凭证使用应当及时、规范,不能错漏、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医院收款凭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台账和档案,确保账实物一致。
第十四条医院收款凭证的汇总上报应当经过专人审核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性。
第十五条医院不得私自挪用或挤占收款凭证款项,如有发现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付款凭证管理第十六条医院付款凭证包括支票、转账凭证、支票挂失、借款凭证等,付款凭证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医院付款凭证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无误,严格遵守程序。
第十八条医院付款凭证的审批应当由会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审核,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医院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财务票据的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保障医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医疗服务收费票据、药品销售收费票据等。
第三条医院财务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进行票据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
(三)完整性原则: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等环节应完整记录,确保票据流转的连续性。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票据的保管,防止票据遗失、损毁、被盗等风险。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医院财务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
(二)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医疗服务收费票据。
(三)药品销售收费票据:包括药品销售发票、药品销售收据等。
第五条医院财务票据的使用范围:(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用于医院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用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时的收费。
(三)药品销售收费票据:用于医院销售药品时的收费。
第三章票据的购领与核销第六条医院财务票据的购领:(一)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
(二)医院财务部门凭《票据准购证》向财政部门购买所需票据。
第七条医院财务票据的核销:(一)票据使用完毕后,应由财务部门进行核销。
(二)核销时,应将票据的号码、金额、日期等信息填写在核销单上。
(三)核销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财务票据的核销凭证。
第四章票据的保管与使用第八条医院财务票据的保管:(一)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票据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二)票据库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
(三)票据的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盘点。
卫生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收费票据管理,确保收费票据的合法、合规、安全,提高收费工作效率,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收费项目,包括门诊、住院、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医疗服务及药品、耗材等物品的销售。
第三条我院收费票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收费票据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安全保密原则:对收费票据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泄露患者隐私和医院商业秘密。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收费票据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四)规范管理原则:对收费票据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印制与领用第四条收费票据的印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票据样式、规格、颜色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我院收费票据分为正联、存根、发票联等,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第六条收费票据的领用由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七条领用收费票据时,须填写《收费票据领用登记表》,详细记录票据种类、数量、领用人等信息。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八条收费人员在使用收费票据时,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收费项目、金额等,确保准确无误。
第九条收费人员应在规定的收费窗口进行收费,不得私自设立收费点或收取现金。
第十条收费票据一经使用,不得撕毁、涂改或损毁,如出现损坏应立即报告财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换票手续。
第十一条收费票据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妥善存放于保险柜内,定期检查,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二条收费票据的保管期限为五年,到期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收费票据的核销与归档第十三条收费票据使用后,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核销,确保票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每月末,收费人员应将当月使用的收费票据汇总,填写《收费票据汇总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医院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票据的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票据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医疗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往来款收款收据等;(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如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医疗票据的使用范围:(一)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二)医院内部使用收款凭证时,可使用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票据购领与核销第六条收费票据的购置:(一)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由财务科负责统一购买;(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由财务科负责购买;(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收费票据的核销:(一)收费票据核销工作由财务科负责,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二)收费票据核销时,应核对票据金额、患者信息、收费项目等内容,确保无误;(三)核销后的票据应妥善保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票据保管与监督第八条医疗票据的保管:(一)收费票据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二)票据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使用情况相符;(三)票据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医疗票据的监督:(一)财务科对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二)医院审计部门对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进行审计;(三)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票据管理,加强票据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票据安全,防范风险,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票据管理工作,包括发票、收据、结算单、会计凭证、支票、出纳票据等所有与医院收支有关的票据。
第三条医院票据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票据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合法合规。
第四条医院票据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院职工的票据管理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第五条医院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科室、部门配合落实。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编号第六条医院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具体种类根据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院收据主要包括门诊收据和住院收据,其中门诊收据按照挂号收费系统打印,住院收据由出院结算科打印。
第八条医院结算单包括住院费结算单、门诊费结算单、检查费结算单、化验费结算单等,具体种类根据收费项目确定。
第九条医院会计凭证主要包括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原始凭证等,根据会计政策和制度执行。
第十条医院支票、出纳票据等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前应经过会计、出纳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医院所有票据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号,确保票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编号信息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第十二条医院票据领用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领用前应填写领用登记簿,核对清楚数量和金额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医院票据使用应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确保票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错、漏、重、乱等情况。
第十四条医院票据保管由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室,保管过程中应加强监管,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五条医院票据统一由财务部门进行归档,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归档规范,确保票据清晰完整。
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的合法、合规、安全,防止票据遗失、损毁和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1. 医院收款室使用的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收费票据。
(2)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包括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等。
2. 票据使用范围:(1)医疗收费票据:用于患者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的收费。
(2)收款收据:用于医院内部服务项目的收费,如预交款、就餐、洗澡等。
三、票据的购领与核销1. 票据购领:(1)医院财务科负责向财政部门或指定的印刷厂购买医疗收费票据。
(2)医院财务科负责向相关部门或印刷厂购买收款收据。
2. 票据核销:(1)收费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将已使用的票据与未使用的票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未使用的票据上缴财务科。
(2)财务科负责定期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使用真实、准确。
四、票据的保管与使用1. 票据保管:(1)收费人员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票据,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转借他人。
(2)财务科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确保票据数量与购领数量相符。
2. 票据使用:(1)收费人员在使用票据时,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项目名称、金额等,确保无误。
(2)收费人员不得擅自涂改、伪造票据,不得使用过期或无效的票据。
五、票据的销毁1. 票据销毁前,应由财务科进行审核,确认票据已核销无误。
2. 票据销毁时,应采用焚烧或碎纸机等方式,确保票据信息无法恢复。
3. 票据销毁后,财务科应将销毁记录备案,并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票据遗失、损毁、滥用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对因票据管理不善,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保障医院财务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医院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专用票据、医院内部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等,适用于医院进行一般性收费业务。
第五条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由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适用于特定收费项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
第六条医院内部收据适用于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内部科室之间以及与患者之间的经济往来。
第三章票据的购置、领用与核销第七条医院财务科负责票据的购置、领用与核销工作。
第八条购置票据时,须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
第九条领用票据时,须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经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十条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十一条使用票据时,须按照票据的种类、金额、用途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完毕后,由使用部门将票据存根与相关凭证一同交财务科进行核销。
第四章票据的保管与销毁第十三条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确保票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票据保管员须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账目相符。
第十五条票据保管员对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财务科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票据销毁时,须由财务科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不泄露医院财务信息。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购置、领用、使用票据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擅自销毁票据的;(三)未按规定保管票据,造成票据遗失、短少的;(四)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确保医院财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 票据种类:医院使用的财政票据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和医院自行印制的专用票据。
2. 使用范围:(1)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适用于医院对外提供医疗服务、药品、耗材等发生的收入。
(2)医院自行印制的专用票据:适用于医院内部发生的经济往来,如内部物品采购、内部员工工资发放等。
三、票据的购领与核销1. 购领:(1)医院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2)医院财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核发《票据准购证》。
(3)医院财务部门凭《票据准购证》购买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2. 核销:(1)医院财务部门对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使用合法、合规。
(2)核销内容包括:票据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用途等。
(3)核销后,将核销信息录入财务系统,确保票据信息准确、完整。
四、票据的保管与使用1. 保管:(1)医院财务部门负责保管财政票据,确保票据安全、完整。
(2)财政票据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霉变、损坏。
2. 使用:(1)医院工作人员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票据使用合法、合规。
(2)票据填写应清晰、规范,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五、票据的监督与检查1. 监督:(1)医院财务部门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票据使用合法、合规。
(2)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检查:(1)财政部门对医院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2)医院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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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
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
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部使用的收款凭证。
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二、收费票据的购领与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1、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
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
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票据用量较少的乡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
2、医疗单位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容的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
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的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依据和原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
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
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
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是否一致,只有当天的可以作废、退号。
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的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核对。
2、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
根据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
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
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的(包括已开票据,未按规定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通报批评、
警告等处分。
(二)应领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根据《财政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三)医疗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开票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根据《财政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