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款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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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确保医院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立医院内所有财务收支活动的票据管理。

第三条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票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票据的填开、保管、核销等环节应完整,确保票据信息的连续性。

(四)安全性原则:票据的保管应确保安全,防止遗失、损毁、被盗等现象发生。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公立医院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和医疗收费票据。

(二)医院内部自制票据:包括住院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等。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范围:(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用于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

(二)医院内部自制票据,用于医院内部经济往来。

第三章票据的购领与核销第六条票据的购领:(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购买。

(二)医院内部自制票据,由财务部门或相关科室负责制作。

第七条票据的领用:(一)财务部门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票据的领用情况。

(二)领用票据的科室或个人,应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日期、金额、用途等。

第八条票据的核销:(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已使用票据的核销。

(二)核销时,应核对票据的领用、使用、存根等信息,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四章票据的保管与安全第九条票据的保管:(一)财务部门设立票据保管专柜,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

(二)票据的存放应按照种类、金额等进行分类,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条票据的安全:(一)票据的保管应确保安全,防止遗失、损毁、被盗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票据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对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政策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政策

一、政策背景为加强医院票据管理,规范医院财务管理,保障医院经济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目标1. 规范医院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 加强医院票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票据遗失、损毁、伪造等现象;3. 保障医院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为医院经济决策提供依据;4. 促进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

三、政策内容1.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1)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和医疗单位专用票据。

(2)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2. 票据的购置、领用、核销(1)购置: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医疗单位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并指定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2)领用:医院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向财务科领用票据,财务科负责登记、发放、保管。

(3)核销:票据使用后,由使用科室及时将票据送至财务科核销,财务科对票据进行审核、登记、归档。

3. 票据的保管与使用(1)票据保管:财务科设立专职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的验收、保管、核销等工作。

出纳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或核销。

(2)票据使用:医院各科室在使用票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伪造、转让、出借、出售票据。

4. 票据的遗失、损毁处理(1)票据遗失:使用科室发现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科报告,由财务科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印刷厂反映,必要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2)票据损毁:使用科室发现票据损毁,应及时向财务科报告,由财务科负责重新印制。

四、政策执行与监督1.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本政策,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财务科负责对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院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票据的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票据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医疗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往来款收款收据等;(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如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医疗票据的使用范围:(一)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二)医院内部使用收款凭证时,可使用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票据购领与核销第六条收费票据的购置:(一)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由财务科负责统一购买;(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由财务科负责购买;(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收费票据的核销:(一)收费票据核销工作由财务科负责,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二)收费票据核销时,应核对票据金额、患者信息、收费项目等内容,确保无误;(三)核销后的票据应妥善保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票据保管与监督第八条医疗票据的保管:(一)收费票据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二)票据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使用情况相符;(三)票据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医疗票据的监督:(一)财务科对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二)医院审计部门对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进行审计;(三)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医院收款票据管理规定

医院收款票据管理规定

医院收款票据管理规定一、收款票据种类医院收款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和凭条三种形式。

发票主要用于开具给患者或单位,作为购买医疗服务的凭证;收据用于患者或单位缴费后的收据凭证;凭条在现金收款时提供,记录缴费的金额和来源。

二、收款票据开具规定1. 发票开具要求包括:明确标注医院名称、税号、地址等基本信息;开票金额应与实际收费金额一致;注明服务内容和项目明细;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审批。

2. 收据开具要求包括:明确标注缴费人信息、缴费时间、金额等;由现场收银员开具,并在财务系统中备案。

3. 凭条开具要求包括:明确标注缴费金额、缴费时间、收银员签字等;由现场收银员提供,并由患者或单位留存备查。

三、收款票据管理流程1. 收费人员在患者结束治疗后,根据实际收费项目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收据,并将其交至财务部门备案。

2. 财务部门对收据和发票进行统一管理核对,确保开具准确无误。

3. 现金收费时,现场收银员提供凭条给患者或单位,并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备查。

4. 每日收款结束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和审核,确保收费流程合规、完整。

四、收款票据存档管理1.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收款票据存档管理制度,将发票、收据和凭条等收款票据按序号、时间存档。

2. 不同种类的收款票据根据不同存档要求进行归档,确保存档清晰、便于查阅。

3. 存档管理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全面负责收款票据的管理、核对和查看。

五、收款票据遗失或修改处理1. 如收款票据遗失或遗失需修改的情况发生,需向财务部门进行报备,补开或重开相应票据。

2. 财务部门需记录遗失或修改情况,并妥善保存处理记录,确保资金安全和账目准确。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收款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将进行相应处罚,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理,决不姑息。

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私刻、私发票、私收款等违规行为。

总之,医院收款票据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医院资金安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经济效益的双重保障。

医院财务及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财务及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票据使用,保障医院经济秩序,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管理1.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1)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等。

(2)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2. 票据购置(1)医院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科派专人,持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

(2)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数量,向财政部门购买相应票据。

3. 票据核销(1)医院财务科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使用数量与购买数量相符。

(2)核销后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丢弃或毁损。

4. 票据保管(1)医院财务科设立票据保管专柜,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

(2)票据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票据的完好情况,确保票据安全。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部门职责(1)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

(2)编制和执行财务综合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参与研究、审批医院内有关财务经济事项,上报、下发有关财会、经济管理等方面文件。

2. 财务核算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3)对医院财务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会计核算等提出方案,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医院内的财会人员。

四、财务安全管理制度1.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权限(1)医院依据《会计法》及国家卫生部相关规定,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即财务处(科)。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 对各项资金的管理(1)医院营运必须牢固树立以资金为核心的观念,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的合法、合规、安全,防止票据遗失、损毁和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1. 医院收款室使用的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收费票据。

(2)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包括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等。

2. 票据使用范围:(1)医疗收费票据:用于患者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的收费。

(2)收款收据:用于医院内部服务项目的收费,如预交款、就餐、洗澡等。

三、票据的购领与核销1. 票据购领:(1)医院财务科负责向财政部门或指定的印刷厂购买医疗收费票据。

(2)医院财务科负责向相关部门或印刷厂购买收款收据。

2. 票据核销:(1)收费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将已使用的票据与未使用的票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未使用的票据上缴财务科。

(2)财务科负责定期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使用真实、准确。

四、票据的保管与使用1. 票据保管:(1)收费人员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票据,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转借他人。

(2)财务科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确保票据数量与购领数量相符。

2. 票据使用:(1)收费人员在使用票据时,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项目名称、金额等,确保无误。

(2)收费人员不得擅自涂改、伪造票据,不得使用过期或无效的票据。

五、票据的销毁1. 票据销毁前,应由财务科进行审核,确认票据已核销无误。

2. 票据销毁时,应采用焚烧或碎纸机等方式,确保票据信息无法恢复。

3. 票据销毁后,财务科应将销毁记录备案,并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票据遗失、损毁、滥用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对因票据管理不善,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保障医院财务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医院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专用票据、医院内部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等,适用于医院进行一般性收费业务。

第五条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由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适用于特定收费项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

第六条医院内部收据适用于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内部科室之间以及与患者之间的经济往来。

第三章票据的购置、领用与核销第七条医院财务科负责票据的购置、领用与核销工作。

第八条购置票据时,须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

第九条领用票据时,须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经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十条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十一条使用票据时,须按照票据的种类、金额、用途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完毕后,由使用部门将票据存根与相关凭证一同交财务科进行核销。

第四章票据的保管与销毁第十三条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确保票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票据保管员须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账目相符。

第十五条票据保管员对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财务科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票据销毁时,须由财务科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不泄露医院财务信息。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购置、领用、使用票据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擅自销毁票据的;(三)未按规定保管票据,造成票据遗失、短少的;(四)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现象,特拟定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一、本院开出的门诊收费收据、住院结算收据和其他收费票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发票管理的统一要求,其中收款内容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发的统一发票;属行政事业性收入的,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发的统一收据。

二、本院开出的收款票据必须有财务专用印鉴,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开出白条或非法收据,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收款(含各种形式的罚款)。

三、财务科可拒绝接受外来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四、本院票据的保管:
1、各种收据购领要有专人、专柜保管,收据的进出应有专账登记。

2、使用空白发票或收据必须登记顺号使用。

3、收据保管人员、领用人员必须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得有价转让和转借他用。

五、票据的使用
1、根据经济内容,要如实开具收据,对弄虚作假者按财经违纪严格处理。

2、收据不得转让、涂改和撕毁,更不得将空白收据由
对方自行填制。

3、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收据的,必须出具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科审批同意的借据报告,按规定办理借据登记手续,并按时办理结账手续。

4、用过的收据存根必须完整,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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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款票据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领用登记、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1. 医院使用的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科派专人凭《财政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

2.医院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 医院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科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医院所有票据必须由财务科统一购买、保管、领用、核销。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款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账。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置的规定
1. 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1)退费前先检查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在报销联签字并注明退费原因,经院长签字后方能办理退费。

(2)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

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3)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科。

2. 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各联次保存完整,并且必须是当天结账前发生的事项。

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

2.重置票据的规定
重置票据要求各联次保存完整,并且必须是当天结账前发生的事项,紧接着下一票据序号上的病人的姓名、收费项目、金额必须与重置票据保持一致。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账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账单(经确认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行政事业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账金额逐张核对,不能以财政核销替代单位核销。

使用电脑收费票据的,其收费票据号码必须与电脑核销号码一致。

2.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3.出纳或收费员离开本岗位后,票据管理员要及时对相关票据进行严格交接,并在管理系统里按规定及时处理。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二、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和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款票据明细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

领、发、存账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应收回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六)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财务科登记造册,报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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