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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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法〔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 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目录一、“五纳入”(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二、“三限制”(一)纳入失信要限消(二)终本案件要限消(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三、“六禁止”(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四、“六审慎”(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五、“七宽限”(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六、“十一删除”(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七、“七解除”(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为指导全省法院执行干警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国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

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宁党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2012年8月3日宁党办〔2012〕5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重要性1.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

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良好运行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反映群众诉求,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力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二、正确把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2.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深入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廉洁文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新政办发〔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合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三)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目标。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三、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发改财金〔2018〕37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等有关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7•【文号】法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人规则体系。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部分的变化,及时总结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研究解决,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提升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国际形象,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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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回 族


治 区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0




n〇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联 合 惩戒 措 施
解 决 执行难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二

加 强 联 合惩 戒体 系 建 设


现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从事
特 定行业或 项

限制


总 体 要 求


提高 司 法公 信力

为 实 2

发行 债 券 限 制

对失 信被 执行人在 银行

现经 济繁 荣
民族 团结

环境 优 美

人 民 富 裕 间 市 场 发 行 债 券 从 严 审 核
。 。
限 制 失 信 被执 行 人公

全 面 建成小 康 社会 的

标 提 供 有 力 司 法 保 障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国 务 院 办 示 和 惩 戒 机 制 建 设 的 意 见 》


中办发
〔 20

6〕
64
公厅

关 于 加 快 推进 失 信 被 执 行人 信用 监 督
警 号


精神



步 健 全 失 信 联 合 惩戒 机 制

加强
23

M 圈iiil i ii iiil —



储 备 库 与 投 资项
有机衔 接



在 线 审 批监 管平 台 的 互 联 互 通


定期跟 踪督 查

确 保 各项 措 施落 到 实处



治 区 发展改革委 牵头

治 区 相 关 形 成 长 效 机 制


治 区 党
委督查室

政府督 查
单位



和 各市





政府 配 合]

人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精 神


性 参考
作 为 设 立证 券公 司

基金 管 理公 司


步 提高 人 民 法 院 执行 工作 能力

加 快推 进 失 信

货公 司 审 批
私募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登 记 的 审 慎 性

被 执行 人跨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和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建设

依 托 室






投 资项


储备库 和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


制定
治 十

八)
加 大 宣传 力


认真开展对 中 央 和






投资项



储备 的
规划



标 和 任 务 自 治 区 深 化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宣 传
为 保 持 投 府

使各 级政


责任单 位


行银川

中 心 支


基 本 原 则 行


治 区 发 展改 革 委
宁 夏 证监 局


坚持 合 法 性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用 监 3


合格 投 资 者 额 度 限 制

在 合格 境 外 机 构
做 到 建设

储备


部门

企业 深 人 了 解投 融 资 体制 改 革 的 重要

资持 续 稳 定 发 展 打 好 基 础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意 义 和 主 要 内 容


形 成社 会各 界 共 同 参 与 和 监督

各市






政府

宁 东 管委会分 别
责 ]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良 好 氛 围
印发

关 于加 快推进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用 惩 戒 体 系

建 设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解 决执 行 难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知
〔 20 1 7〕
宁党办
54

各市







党委和人民政府


区 直各 部 委办 厅 局

各人 民 团 体

直属 事 业单位



设立金融类公 司 限制

将失 信被执 行人


指导思想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相 关信 息 作 为 设 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和 十 八届 三 中
四中
五中

六 中 全 会精 神

深 进
以 及参 股


收 购 银行 业 金 融机 构 审 批 的 审 慎

中 央驻 宁 各 单
各大 型企业

关 于 加 快 推进失 信 被 执行 人信 用 惩 戒体 系 建 设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解 决执 行难 问 题 的 意 见


已经 自 治
区党委
人 民政 府 同 意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结合 实 际 认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共宁夏 回 族

治 区委 员 会 办 公厅
宁夏回 族


治 区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20



24

关 于 加 快推进 失 信被 执 行 人 信 用 惩 戒体 系 建 设
支持 人 民 法 院解 决执 行 难 问 题 的 意 见
为 深 人 贯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公 厅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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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政府 办公厅 文 件

各地各 部门


包 括企 业 投 资 项


和政 府投 资项

目认

识深化投融 资体 制 改革 的 重 要性 和 紧 迫 性

治区 投 资项

储备 库


参考

限 制 失 信被 执 行 人 设 立 融 资 性 担保 公 司
。 (
努 力 构 建 失 信 被 执 行人 联 合 惩 戒 体 系
失信


构建


保 险公司
保监局

责 任单 位

宁 夏银 监局

证 监局

处 处 受 限 的 信用 监 督


警 示 和 惩戒 工作 体


制机制
维护 司 法 权威

实现项

信息业主
实 现项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督査

抓好分工 协作
明 确 任务 分工


各责 任单位 要
主 录人


治区



分 级 审 核 储 备 的 制 定 具 体 方 案



时 间 节点


运行 机制
按 照 国 家 确 定 的 时 限 要求

目 期


强化问 责
确保各项 改革措 施稳 步推

推 动各 项 改革 举 措


强 化 保 障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确 保完 成改 革的





治 区 党委 宣


十七
落实

作责任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传 部

发展 改 革 委 牵 头
各 新 闻 媒 体 配合

治区 党委 办公 厅
人 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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