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规案例讨论(讲稿)
药学方面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医院药房,药师李某在2018年5月的一个工作日,为患者王某调配处方。
王某患有慢性胃炎,长期服用某中药制剂。
此次就诊,王某再次开具了该中药制剂的处方。
李某在调配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将王某的处方与另一患者的处方混淆,错误地将另一种中药制剂发放给了王某。
二、事件经过王某在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出现呼吸困难、面部肿胀等症状。
患者家属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紧急救治,王某的病情得到控制,但身体受损严重。
患者家属对李某的违规调配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李某的失职导致王某受到伤害,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李某在调配处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2. 李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李某在调配处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3. 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其违规调配行为发生在医院工作时间内,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1. 医院对李某进行处罚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停职检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医院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医院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医药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药品零售企业,是一家依法成立的药品零售企业。
2019年3月,张某某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盒名为“XX感冒灵颗粒”的药品。
服用该药品后,张某某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肝衰竭。
张某某认为,被告销售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销售的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被告是否尽到了产品质量保障义务?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销售的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经调查,被告销售的“XX感冒灵颗粒”药品在购进时,已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然而,张某某在使用该药品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说明该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二)被告是否尽到了产品质量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监控。
本案中,被告在购进药品时,已对药品进行了审查,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履行了相应的质量审查义务。
但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被告未能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导致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
因此,被告在产品质量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XX感冒灵颗粒”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张某某受到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销售的“XX感冒灵颗粒”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能尽到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患者张女士因感冒前往某市某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张女士患有普通感冒,开具了感冒药A和B。
张女士在服用药物后不久,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表现为面部红肿、呼吸困难,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张女士的生命体征得以稳定,但面部皮肤受损严重,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
张女士及其家属认为,药品A和B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不良反应的发生,要求医院和药品生产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药品A和B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药品生产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管理办法》(三)案件分析1. 药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者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本案中,张女士服用的药品A和B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存在多起类似的不良反应报告,且药品生产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因此,可以认定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
2. 医院诊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也未告知患者药物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存在诊疗过错。
3. 药品生产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张女士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药品生产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药品生产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医药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重视和扶持,中医药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中医药市场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中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为例,探讨中医药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执法过程。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中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
经调查,该中药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中药处方药,且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
三、调查过程1. 现场检查: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时未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 部分药品来源不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2.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对中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经调查,该中药店负责人承认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药品。
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处方药时,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销售处方药。
五、处理结果1. 责令改正: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某中药店立即停止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并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某中药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中药店处以罚款。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某中药店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某中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查处,维护了中医药市场的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1. 法律意识淡薄:某中药店负责人及员工对中医药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违规销售处方药。
中医药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中医药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也不断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中医药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中医药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中医诊所因涉嫌违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该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2. 未按照规定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3. 违规使用医疗设备开展诊疗活动。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服务管理办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该法明确规定,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案中,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本案中,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未按照规定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中医药服务管理办法》《中医药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医药服务管理的基本规章,旨在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保障中医药服务质量。
该办法规定,中医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本案中,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未按照规定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了《中医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该诊所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处犯药事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李某某,男,30岁,某市个体药店老板。
2018年5月,李某某在经营药店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处方药,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事实如下:1. 2018年3月,患者张某某因感冒来到李某某的药店购买感冒药。
在询问病情后,李某某向张某某推荐了一种名为“复方氨酚烷胺片”的处方药,并告知该药疗效显著。
张某某因对药品了解不多,便购买了该药品。
2. 2018年4月,患者王某某因心脏病发作,急需购买一种名为“阿司匹林肠溶片”的处方药。
李某某在未询问王某某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将药品直接出售给王某某。
3. 2018年5月,患者赵某某因胃痛前来购买胃药。
李某某在未询问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向赵某某推荐了一种名为“奥美拉唑胶囊”的处方药,并告知该药疗效显著。
赵某某在服用该药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1.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李某某在未询问患者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患者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2.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
”李某某销售的“复方氨酚烷胺片”和“奥美拉唑胶囊”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3.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假药、劣药。
”李某某销售的“阿司匹林肠溶片”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劣药。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劣药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某因非法销售处方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药事法规案例讨论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 传。
?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第六条
药品消费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 展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 须承受所在地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 监视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 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 任。
?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第七条
药品消费企业不得从事以下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消费的药品销售给无? 药品消费企业答应证?、?药品经营
某中医门诊部治肝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武汉市药监部 门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 楼药房进展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 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 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
案例分析提示
本案中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的以下行 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将“泰元胶囊〞冒充为药品
宣传“泰元胶囊〞可以治疗疾病 现场向消费者销售 本案应该如何进展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制止消费〔包括配制,下同〕、销售 假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 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
案例分析提示
本案中,某中医门诊部是否可以配制制 剂? 所谓的“转阴排毒丸〞如何定性? 对张某应该如何处分?
相关法律根据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 构制剂答应证?。无?医疗机构制剂答应 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泰元胶囊现场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的一种药品(以下简称“乙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多年,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然而,近期甲公司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服用乙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
为此,甲公司对乙药品进行了质量检测,发现部分批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将乙药品召回,并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
然而,部分消费者仍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乙药品部分批次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部分消费者因服用乙药品而受到人身损害,甲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1. 判令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 判令甲公司对乙药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 判令甲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根据甲公司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同时,甲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医药领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性为。 •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 段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 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保护药品质量为名,设置 “准入证”、“准销证”等手段,对本地区以外的药 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做法既阻碍了全国 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案例三 某个体诊所老板杨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一 批,价值43万元。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已卖出药品5万元,后经 药监部门发现查处。分析该应如何处罚? 对某医药公司: •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杨某的个体诊所 •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案例六
• 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 业经营负责人。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 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 律按劣药论处。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 却遭到百般刁难。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 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 • 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原来该地已经有一 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 地产品进入。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 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 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 进入,并对有关人员为什么? •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案例二
• 2003年2月8日,一条消息在广东迅速蔓延——广州出现多例非 典型性肺炎致死病例,几家医院有数位患者死亡。“死亡”加 剧了人们的恐惧,一时之间流言四起。 • 罗氏制药公司发布了广州发生的疫情可能是禽流感及其产品处 方药“达菲”治疗该病疗效明显的消息。之后,罗氏公司于2 月9日约请广州市各大传媒记者,并向其散发材料,称其处方 药抗病毒产品“达菲” 对凶恶的禽流感株H5N1和H9N2 有效。 • 这条信息在网络和手机之间广为流传,社会上开始达菲是特效 药的说法。而罗氏制药公司的医药促销人员也以“达菲能治禽 流感”为由四处游说各大医院进货。“达菲”在广东省内的销 量伴随谣言的传播骤增,2月8日前广东省内销量仅1000盒,2月 9日后飙升到10万盒。 • 请你运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知识对该事件进行评价。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 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 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 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 十一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 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 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 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 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 品的宣传。
• 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 • 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北京科嘉艺广告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当事人的行为 显然违反了此项规定。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 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发布 药品广告、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有 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 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五 • 北京科嘉艺广告有限公司于2002年 10月23日开 始,在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北京市延庆县某广场步行街两侧,发布了12块 果皮箱式户外广告牌,广告内容均为广西玉林 制药厂的药品广告,药品分别是:正骨水、湿 毒清胶囊及鸡谷草胶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延庆分局执法人员于 2002年10月25日立案调 查。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又变造广告审查 决定文件即《药品广告审查表》被查获。
• 案例四
• 2002年7月,张先生夫妻因结婚多年未生育到北京大学人民医 院就医。经医生诊断,建议夫妻两人做试管婴儿治疗,医生 事先告诉他们,这种方法成功率只有40%,要他们有充分思 想准备。夫妻俩接受了这一治疗方案。 • 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要求张先生的妻子韩女士首先使用一 种叫做“喷鼻药”(布舍瑞林)的进口西药开始治疗。这种 药品一天3次,一共喷注10天的药物注射,随后对韩女士进行 取卵、培养等治疗。9月1日韩女士进行了最后的移植手术。 • 15天后,通过对韩女士的检查,医生确诊韩女士并没有怀孕, 医生通知张先生夫妻手术失败。两天后张先生开始整理医院 的票据,发现有一张非正规收据,而这个收据正是整个手术 第一步使用的“喷鼻药”的凭证,张先生立即翻出该药的包 装盒,发现里面没有任何中文说明书,也没有进口药品注册 证号。 • • 张先生随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了此事。你认为应怎样 处理?
•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认定。 •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 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 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经批 准,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 对“喷鼻药”性质的界定 • 假药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依照本 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 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实施条例》第68条: •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药事法规案例讨论
• 案例一
• 案情简介: •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 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 •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 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 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武汉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设施设备, 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出罚款。
• 案例七 • 武汉市药监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 无文号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 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 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 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 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药剂 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专科承包人张某 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 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 门诊的合同中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 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待药品来源、价 格和使用数量。 • 分析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案例分析提示
• 本案中的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能否定性为假药? 为什么? • 对生产该药的企业应该处罚吗?如何处罚? • 对某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处罚? 为什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 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 依照本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