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2号(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11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参加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省级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立 了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机 制 , 能 辐 射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企 业 。
《 法 》 要 求 , 申报 农 业 综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省 级 龙 办 头 企 业 原 则 上 限 于 市 、县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 同 时对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省 级 龙 头 企 业 的 申报 材 料 和 申报 程 序
号 )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省 人 民政 府 同意 , 近 日 ,省 财政 印 发 通 知 明 确 , 生 产 矿 井 生 产 原 煤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仍 执 行
20 0 8年 标 准 。基 建 矿 ( 建 矿 、改 扩 建 矿 、技 改矿 、 资 源 新 整 合 等 非 生 产 矿 ) “ 程 煤 ” 、所 有 不 合 规 矿 井 产 煤 、 以 工 及 所 有 的 非矿 井 产 煤 的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不 区分 煤 种 和 产 能
调 节 系数 ,统 一 为吨 煤 4 0元 。
了 《 于 20 关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煤 种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 西 财税 ) 0 9年 第 4期 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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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公布 20 年煤炭可持续发屣基金螵种征收标准 09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20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工 作 ,根 据 财 政 部 《 于 批 复 ( 西 省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金 关 山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施 办法 ( 行 ) ) 的 函》 ( 试 财综 函 【0 7 3 2 0 】
度 ,督 促 采 购 人 自觉执 行 相 关 政 策 ,促 进 节 约 型 社 会 、 创 新 型社 会 建设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和<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5,2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J],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J],
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4.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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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区级龙头企业对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扎实推进农业产业扶贫,参照《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本《办法》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
第三条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基本原则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兼顾贫困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
第四条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区辖区内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和农机生产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定资产总量在500万元(贫困村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贫困村3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土地流转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直接投资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其中:种植项目在500亩(贫困村300亩)以上,养殖项目禽类年出栏50000只(贫困村20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贫困村2000头)以上,水产200亩(贫困村100亩)以上。
(五)企业带动本区农户200户(贫困村100户)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50人(贫困村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六)企业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两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
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17
•【字号】白山政函〔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8年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白山政函〔201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提升辐射带动功能,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农委对各县(市、区)企业开展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工作。
依据评审结果并经市政府审定,确定白山誉州粮贸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附件:2018年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附件
2018年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1.白山誉州粮贸有限公司
2.吉林省御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吉林原参态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4.吉林省自然王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5.靖宇县三盛特色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吉林省天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7.临江市天湖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8.临江市康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9.临江市通林菌业有限公司
10.长白县钰桂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龙昌粉条加工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包括预制菜,下同)、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名义申报,下同)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按照鼓励做优做强做大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
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型企业农业机械的生产水平达60%以上;(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陕政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3]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附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农业、计划、经贸、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审核、推荐我省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管理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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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件大事,为了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总体水平,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示范带动的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是依据《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三、管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
四、申报条件
企业的规模要符合以下条件,各类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与农户通过多种方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联结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带动贫困户的优先考虑)。
五、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需提供自然状况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镇(街)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六、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各镇(街)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标准进行审核筛选,经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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