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滨城区河长巡查工作制度

滨城区河长巡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规范各级河长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职责,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区办字〔2017〕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各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湖管护范围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处理。
二、职责分工各级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公室应当制定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
应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河湖保洁员、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三、巡查频次各级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区级河长每季度至少一次,乡镇(街道)级河长每月至少3次,村级河长每周至—1—少2次。
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
四、巡查重点1.河道保洁。
河道是否存在黑臭、脏乱差情况。
河道内及沿岸垃圾是否及时保洁清运。
2.河道水质。
了解河道水质现状,掌握水质动态变化情况。
3.截污纳管。
了解沿河生活污水、工业企业废水截污纳管情况,推进流域内雨污分流和截污纳管工作。
4.沿河企业排污。
沿岸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沿岸是否有各类污水直排口。
5.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了解沿岸畜禽养殖关停拆除情况和保留畜禽养殖场整治规范工作,严查养殖场(户)偷排行为。
6.涉河违法整治。
摸清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情况,是否有涉水违法建(构)筑物,是否有乱倒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非法捕鱼、非法采砂取土、设置阻水障碍物等现象,依法进行整治。
7.公示牌。
河长制公示牌是否设置规范、干净整洁,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8.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河长巡河工作方案(乡村级)

河长巡河工作方案为规范乡村二级河长巡河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全乡河长巡河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对河流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XX县河长巡河工作方案》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巡河目的通过各级河长带头履行河长职责,对河道进行全面巡查,掌握河流总体情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以责任促落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
二、巡查范围全乡所有河流(支沟)。
乡、村级河长为各自辖区内河流负责人,负责各自辖区内巡河工作,乡河长办负责乡级河长巡河业务办理工作。
三、巡查频次各级河长要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
乡河长十天巡查一次,村级河长一周巡查两次。
除日常巡查外,各级河长结合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此外,乡级河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巡查内容按照《XX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各级河长巡河应对责任河流进行全面巡河,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一)巡查各级河长是否落实河长职责,加强辖区段河流的日常巡查监管、卫生保洁,是否坚决制止违法排污、采砂、侵占河道、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巡查各责任单位是否落实乡级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治理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
(三)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四)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流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建房、取土、垦植等现象。
(五)是否存在擅自在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
(六)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有明显异常排放和违法偷排行为。
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督察分为镇级河长督察、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镇级河长督察。
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村级河长和包村副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
督察情况报通报村级河长和副河长并备案留存。
(二)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沟河塘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
督察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沟河塘分级名录确定情况。
根据沟河塘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镇、村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沟河塘名录。
(三)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对于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各村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季度开展一次。
督察的主要内容为“河长制”的实施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实行“一河一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
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一)督察准备。
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
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XX区河长巡查制度

XX区河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履职作用,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地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巡查主体。
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为巡查主体,要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乱建行为:重点检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影响河势稳定和水生态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如擅自修建临河、穿河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在河滩和护岸开垦种植等现象。
(二)乱倒行为:重点检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危废等现象。
(三)乱排行为:重点检查临河排口水体有无异味、异色、混浊、絮状沉淀物等异常现象。
(四)乱采行为:重点检查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现象。
(五)乱捕行为:重点检查河道有无非法设置渔网、地笼,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乱捕现象。
(六)其他:重点检查洪水过后河道有无垃圾漂浮聚积和悬挂树枝,有无护岸塌方等险情。
优秋季节有无浮萍水草大肆生长等影响水生态的现象。
(七)下级河长履职情况。
第四条巡查频次。
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街道)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社区)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
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有关河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五条巡查要求。
各级河长在各自担任的河流巡河时间不少于5分钟,巡河距离不少于200米。
区级河长开展河道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
巡查调研前,可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查暗访,掌握河道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开展河道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吹哨人''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问题自已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河长制巡查制度

河长制巡查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河长制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促进长效巡查检查工作,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1、巡查范围:全场所有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
2、巡查频率:各级河长要加大对包干河道的巡查力度,监管河道污染情况。
乡级河长一周一巡查,村级河长一日一巡查。
除日常巡查外,河长可以结合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河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巡查内容:
⑴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
⑵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⑶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⑷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是否出现反弹现象等
⑸河道整治工程质量进展情况;
⑹河道两岸30米范围内的各类堆积物及违章建筑;
4、巡查处置。
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⑴处置权限属于河长,马上进行处置;
⑵处置权限属于分场,河长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分场进行查处。
⑶若发现责任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的,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5、巡查记录
河长要做好每次巡查的记录工作,并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准确详细的在河长巡查记录中做好记录。
河长制巡查保洁制度

河长制巡查保洁制度
一、巡查内容
河道水质情况:检查河道水体颜色、气味及悬浮物等情况,判断水质是否达标。
排污口情况:检查河道沿线排污口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污水直排、偷排等现象。
垃圾清理情况:检查河道两岸垃圾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有垃圾堆积现象。
保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河道保洁工作是否到位,保洁人员是否在岗,保洁设备是否齐全等。
二、保洁措施
定期清理河道垃圾:各级河长应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河道进行清理,保持河道环境整洁。
加强水质监测:各级河长应对河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规范排污口管理:各级河长应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的管理,禁止污水直排、偷排等现象。
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河长应加强河道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级河长应高度重视河道巡查保洁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河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河道环境治理工作。
各级河长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各级河长应建立健全河道巡查保洁工作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报告。
通过以上制度的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河道环境卫生,改善水体质量,提升公众对河道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也可以促进相关部门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协同合作,加强监管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乡镇河道巡查管理制度

乡镇河道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乡镇河道环境的管理,确保河道水质安全和周边环境卫生,维护乡村生态平衡,特制定本乡镇河道巡查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1.乡镇政府:负责制定乡镇河道巡查管理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河道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2.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的河道巡查工作,负责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指导和监督乡镇巡查人员的工作。
3.乡镇巡查人员:负责日常巡查乡镇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及时发现并报告河道环境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整改。
三、巡查内容1.水质监测:定期对河道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河道清理:定期清理河道内的垃圾和淤泥,确保通畅流畅。
3.沿岸环境整治:整治河道沿岸环境,保持周边干净整洁。
4.危险源排查:及时排查河道附近的危险源,确保河道周边安全。
5.植物管理:管理水生植物的生长,防止堵塞河道。
6.其他事项:对发现的其他河道环境问题及时处理。
四、巡查频率1.日常巡查:每周至少两次对河道进行日常巡查。
2.定期巡查:每月至少一次对河道进行全面检查。
3.特别巡查:对发生突发事件的河道进行特别巡查。
五、巡查记录1.巡查记录表:每次巡查需填写巡查记录表,记录巡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2.问题整改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3.巡查报告:每月需提交巡查报告,总结上月巡查情况及整改情况。
六、奖惩制度1.表彰奖励:对在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
2.追责问责:对巡查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拖延整改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七、附则本乡镇河道巡查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乡镇政府审批。
以上为乡镇河道巡查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乡镇河道环境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确保河道环境安全稳定。
规章制度:XX乡基层河长湖长巡查规定

XX乡基层河长湖长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河(湖)长巡查管理,有效履行河(湖)长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库塘坝存在的问题,维护水库塘坝功能全面发挥和健康生态,根据《长岛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长岛县在水库、重点塘坝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及以下河(湖)长日常巡查管理。
第三条河(湖)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乡、村两级河(湖)长要对协调处理、督促劝阻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四条应积极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移动信息平台参与监督,为河(湖)长巡查履职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河(湖)长巡查应对责任水库塘坝进行单次全段巡视,倡导开展徒步巡查。
其中:乡河(湖)长对责任水库塘坝每旬巡查不少于1次;村河(湖)长对责任水库塘坝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河(湖)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
第六条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水库塘坝水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库区范围内是否有障碍物,是否存在明显淤塞;(二)水库塘坝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物和违法活动,日常执法巡查是否到位;(三)水库塘坝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是否存在非法排污现象;(四)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违法砍伐林木等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行为;(五)河(湖)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维护是否到位,信息更新是否及时;(六)下级河(湖)长、河管员、湖管员等是否履职到位;(七)前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八)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及工程安全的问题。
第七条河(湖)长巡查前,应制定巡查方案,明确巡查时间、地点、路线、巡查重点等;要建立巡查记录表,注意留存巡查照片、视频、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八条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并跟踪解决到位。
第九条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方式、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前次巡查问题整改情况、取得的效果以及相关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