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旭东-《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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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标准

电子病历标准

电子病历标准
电子病历标准是指对电子病历的内容、格式、结构、编码、安全性、隐私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的要求。

电子病历作为医疗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电子病历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电子病历标准需要明确规定电子病历的内容和格式。

电子病历应当包括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检查结果等内容,并且要求以统一的格式进行记录和存储,以方便医务人员的查阅和管理。

其次,电子病历标准需要规范电子病历的结构和编码。

电子病历的结构应当合理,便于信息的录入和提取,同时要求对病历中的各项信息进行统一的编码,以便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同医疗机构使用不同编码而导致信息不互通的问题。

此外,电子病历标准还需要关注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在电子病历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被泄露,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电子病历被非法篡改或者窃取。

最后,电子病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医疗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技术要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信息化的深入推进,电子病历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应用需求。

总之,电子病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的规范和标准,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电子病历的应用和发展,实现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

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条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引言概述: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是指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规范化电子病历的创建、存储、共享和使用的一系列标准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电子病历的创建1.1 电子病历的格式规范电子病历应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创建,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内容。

同时,应注意统一术语和缩写的使用,以避免歧义和误解。

1.2 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创建电子病历时,医务人员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每一项记录都应真实、详细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避免遗漏或错误的记录。

1.3 电子病历的时间戳和签名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每一次修改或更新都应有时间戳记录,并由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篡改和虚假记录的发生。

二、电子病历的存储2.1 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为了防止电子病历的丢失或损坏,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电子病历的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恢复机制。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2.2 电子病历的存储安全电子病历的存储设备和系统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物理安全和网络安全。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存储设备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

2.3 电子病历的长期保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对电子病历进行长期保存。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可读性和可用性,应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迁移和格式转换。

三、电子病历的共享3.1 电子病历的合法共享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患者隐私的保护和信息的安全。

医疗机构应与患者签订明确的共享协议,并明确共享的范围和目的。

3.2 电子病历的跨机构共享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性,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电子病历的跨机构共享机制。

通过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和接口,实现电子病历的无缝共享和交换。

3.3 电子病历的患者授权共享患者应有权决定自己的电子病历是否共享,并可以选择共享的对象和范围。

电子病历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目录一、前言 (4)二、电子病历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 (5)(一)基本概念 (5)(二)系统架构 (6)三、电子病历的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 (7)(一)基本内容 (7)1、病历概要 (7)2、门(急)诊诊疗记录 (8)3、住院诊疗记录 (9)4、健康体检记录 (10)5、转诊(院)记录 (10)6、法定医学证明及报告 (10)7、医疗机构信息 (10)(二)信息来源 (10)四、电子病历数据标准 (13)(一)标准化原则 (13)(二)数据标准 (14)1、电子病历数据结构 (14)2、电子病历临床文档信息模型 (16)3、电子病历临床文档数据组与数据元标准 (18)4、电子病历临床文档基础模板与数据集标准 (20)一、前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

在加强我国卫生信息资源规划和信息标准化基础上,重点推动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统一高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区域卫生协同服务模式。

在医疗服务领域,着力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促进解决社会关注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电子病历是现代医疗机构开展高效、优质的临床诊疗、科研以及医疗管理工作所必需的重要临床信息资源,也是居民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

标准化电子病历及以其为核心的新一代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是实现区域范围以居民个人为主线的临床信息共享和医疗机构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前提基础,不仅能保证居民健康档案“数出有源、数出有据”,还能有助于落实、规范临床路径,实现医疗过程监管,提高医疗救治水平与应急指挥能力。

按照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为加强我国电子病历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自2008年起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相关业务单位、医科院校、试点医疗机构和大批专家,开展了国家电子病历信息标准基础与应用研究,以及数字化医院试点示范建设,取得了包括《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在内的多项重要成果。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规范

电子病历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一、引言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和存储患者的医疗信息的电子化文档。

电子病历的管理规范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机构运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病历管理的标准格式,包括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数据录入规范、数据存储和保护、数据共享和传输等方面。

二、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1. 病历编号:每份电子病历应有唯一的病历编号,用于标识和检索。

2.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3. 就诊信息: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

4. 医生信息:包括主治医生姓名、医生签名、医生执业资格证号等。

三、数据录入规范1. 电子病历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录入人员应熟悉病历信息的录入规范,包括字段的填写要求、数据格式等。

3. 录入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数据,避免数据丢失或损坏。

4. 对于敏感信息,如患者的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等,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数据存储和保护1.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或云平台上,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2. 数据存储应具备备份和恢复功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 对于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访问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

4.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共享和传输1.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2.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3. 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安全加密协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4.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具备记录和追溯功能,以便对数据的使用进行监控和审计。

六、总结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是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格式管理电子病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PPT课件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PPT课件
• 采用卫生部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签名是唯一的有效途径。但是采用这样一个合法途径 要产生相当大的费用,需要在临床中应用电子签名的人员是包含医生、护士、药师、检验 人员、放射、超声等。电子签名的认证、初始认证以及每年的维护都需要相当大的费用。 这也是医院在推行电子签名应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2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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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病历系统
•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 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 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 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2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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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想的电子病历所涵盖的信息
• 理想的电子病历所涵盖的信息应该包括以下多个方面: 个体的临 床表现和病史 ; 门诊急诊数据;电子化的用药记录,电子处方 ; 辅助检查数据 ; 出院、转诊 ; 保健计划 ; 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 中是否出现 不良反应 ; 健康信息 ; 医疗费用及保险偿付记录等。
2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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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 ”
• 真正意义上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电子病历系统,一, 以电子病 历系统的功能集成为核心, 它是围绕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临床信息 系统,遵循统一的接口方式,集成所有的临床信息系统,包括工 作流、数据流、界面浏览等方面的集成。二, 以电子病历系统所 包含的临床数据为核心 ,包含构建患者临床数据仓库( CDR ), 数据仓库中的各类信息都尽可能详细的单元化,更方便实现存储、 调阅以及检索。借由临床数据仓库为其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 电子病历所呈现的信息是丰富和全面,政府也可基于医疗机构的 这首页信息,进行公共卫生方面的统计,其产生的信息统计结果 可以用于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同样这些信息也可以服务于卫生 服务管理系统的建立,可以方便的进行财务结算以及医疗费用补 偿、保险的赔付等。所以电子病历系统的优势是以往的纸质病历 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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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解读卫生部医政司马旭东2010年5月26日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四条:“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背景200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指出:要“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其主要工作目标是: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在50家医院开展试点。

背景2009年7月,卫生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十项重点工作安排指出:“拟定全国统一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背景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陈竺部长工作报告指出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加强医疗管理”。

其中特别强调要“探索建立电子病历。

逐步试行电子病历,并与居民健康档案相对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背景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张茅同志总结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没有信息化作为手段,就无法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也不能有效发挥卫生系统整体效能。

”“……要下决心改变各类信息自成系统,分散建设的局面,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必要性电子病历是卫生行业信息化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信息化领域的核心内容是现代医疗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信息资源是居民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必要性一是医院管理、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为实施环节质量控制提供了支持,为控制医疗成本提供了手段;(二)可以更加全面、有效地为医生提供病人信息,帮助医生正确决策;(三)可以为医生提供同类疾病的治疗方案;(四)可以警示医生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五)可以提供各种联机专业数据库,例如药品数据库、各种诊疗常规,供医生查询。

必要性二是与纸质病历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内容更加全面,病人信息集成度高;(二)提高病历、病案管理水平;(三)病历书写更为标准和规范;(四)减轻书写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必要性三是具有一些其他现代管理功能。

(一)辅助临床诊断治疗;(二)方便检索、查询;(三)传送速度快、存储便捷;(四)成本低。

一次性投资建成后,使用中可以减低病人的费用和医院的开支。

国内外发展现状o电子病历在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国家有了相当程度的研究和应用。

o台湾地区预计至2012年,全省医院实施电子病历比例,要达80%、约400家;可提供跨院查询电子病历的医院比例,则要达至少六成,约300家。

o香港、浙江、广州等一些省份在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信息综合平台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国内外发展现状当前我国电子病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统一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和功能标准,各地电子病历实践处于无序状态;(二)缺少全国统一的标准化词库、数据标准和支持临床决策的临床知识库。

(三)我国医院信息系统在人性化、精细化和标准化方面与国外仍有差距。

(四)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认识差距。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o组织专家起草并数易其稿,经征求全国、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及有关司局意见并采纳完善形成。

o2010年2月22日印发;o2010年4月1日起执行;o共5章36条;o明确了电子病历的定义,对电子病历的基本特点、医院开展条件、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一章总则o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o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一章总则o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o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o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o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o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o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o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o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o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o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o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o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o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o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o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十九条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o第二十条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o第二十一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二十二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o第二十三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二十四条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o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二十八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o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o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o第三十一条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o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章附则o第三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o第三十四条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o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o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工作o完善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o试点工作o宣贯推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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