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二○○四年九月二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2008年8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
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
以下资质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防办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津防办〔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
质认定的通知
津防办〔2021〕18号
各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防办,滨海新区、开发区、保税区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申请;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终止办理。
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监理相应资质的企业,即可
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
三、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后,本市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等级证书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人防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不再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废止。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28日。
人防工程的收益归属问题探讨-下-反证人防收益不应当属于开发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人防收益属于开发商。
那么这种判断到底是不是也合理合法呢?这篇文章通过反证法,针对支持开发商受益论的若干种说法进行一一剖析。
“假设人防收益属于开发商合法”支持开发商受益这个观点的说法的大概有几种。
以下由简单到复杂一一引用。
1. “开发商有人防工程的产权,所以开发商使用受益”。
支持材料:无。
持这种说法的人完全就是法盲。
但凡有点产权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
产权是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产权具有流动独立性。
而人防工程,听上去如此严肃,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设施,不可能独立买卖,当然也不可能任由开发商随便占有和处分,所以开发商不可能有人防产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防空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那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才是顺理成章。
认为"开发商拥有人防产权"完全是信口开河。
违反常识,也违反《防空法》。
2.“谁开发谁使用,谁建设谁受益。
”支持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持这种看法的人很多,很多人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他们比第一类人进步了一点点,起码引用了《防空法》做为支持材料,不再只是信口开河。
引用材料没有错,然而在推断的过程中偷换了概念,把原本法律中规定的的“谁投资谁受益”偷换成“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由于小区开发建设是一次性的事情,投资建设也是一锤子买卖,进而得出了“谁建设谁受益”的结论。
因为法律概念被置换,持第二类说法的人的完整推断过程本质上是说:“法律规定人防谁投资谁受益,而小区内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并且建设单位以建设方式投资或者在建设时期投资是唯一被国家允许的人防工程投资形式,所以小区内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二、人防工程等级的划分:人防工程的有3个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 年版)我国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仅适于下列级别:防等级的划分有四种方式来划分的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8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按防化等级可分4个等级。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二○○四年九月二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2008年8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
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2•【字号】津政发[1998]82号•【施行日期】1998.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82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造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建设单位必须结合修建民用建筑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人防结建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修建民用建筑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人防结建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合理规划、就近掩蔽、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防空地下室的战备功能和平战结合功能,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防结建工程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结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职责是:(一)制定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规划;(二)审核人防结建工程项目;(三)审查人防结建工程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质量,参加竣工验收;(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战时组织统一调配;(五)负责对易地建设人防结建工程的收取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津政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使用、拆除改造、报废、公用人防工程招投标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市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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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1.07
•【字号】津防办〔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
行)》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为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面积定义
(一)结构面积
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二)口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
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1.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2.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3.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大于本人防单元建筑面积的3%(以此控制人防门至室外楼梯或坡道的距离)。
(四)各类竖井面积
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五)辅助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器材室、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
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
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类竖井净面积均计入辅助面积。
(注:当同一竖井为两个以上含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时,仅计算一次,且平均分配给各单元)
(六)掩蔽面积
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七)使用面积
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八)建筑面积
工程各层人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第二条面积计算规则
(一)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设计利用坡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米(含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净高不足1.20米(含1.20米)时不应计算面积。
(二)面积计算公式
使用面积=掩蔽面积+辅助面积+口部面积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第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面积定义及计算规则,由市人防办会同有关技术部门研究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