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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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合同遍通则一债多保规则

民法典合同遍通则一债多保规则

民法典合同遍通则一债多保规则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名称:债务担保协议甲方: [甲方公司或个人名称]乙方: [乙方公司或个人名称]担保债务人: [担保债务人姓名或公司名]担保债务:具体债务金额及债务内容担保形式:担保的具体方式,如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务及附带费用担保期限:担保的有效期限担保责任:各方的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违约责任:违约处理及赔偿条款争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及管辖法院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保密条款: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1. 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方在担保债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担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

1.2 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明确担保形式和范围,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担保债务2.1 担保债务人 [担保债务人姓名或公司名] 所负债务的具体金额为 [债务金额] 元人民币,债务内容为 [债务内容]。

2.2 担保债务的具体条款和履行情况应参照原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

3. 担保形式3.1 本协议中的担保形式为 [担保形式],具体包括:3.1.1 连带责任担保:甲乙方在担保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1.2 抵押担保:乙方将 [抵押物品] 作为担保物品,抵押物品的价值应符合债务金额的要求。

3.1.3 保证担保:乙方为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

3.2 担保形式的选择和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4. 担保范围4.1 本协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务金额 [主要债务金额] 元及由此产生的所有附带费用,如利息、违约金、赔偿费用等。

4.2 附带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参照原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确保担保范围的全面覆盖。

5. 担保期限5.1 本协议的担保有效期为 [担保开始日期] 起至 [担保结束日期] 止。

担保期限届满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清算相关事务。

《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

《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1.2 协议主体1.3 协议目的2. 修订要点2.1 总则修订2.1.1 修订背景2.1.2 修订内容2.1.3 修订影响2.2 物权法修订2.2.1 修订背景2.2.2 修订内容2.2.3 修订影响2.3 债权法修订2.3.1 修订背景2.3.2 修订内容2.3.3 修订影响2.4 人格权法修订2.4.1 修订背景2.4.2 修订内容2.4.3 修订影响2.5 家庭法修订2.5.1 修订背景2.5.2 修订内容2.5.3 修订影响2.6 继承法修订2.6.1 修订背景2.6.2 修订内容2.6.3 修订影响2.7 侵权责任法修订2.7.1 修订背景2.7.2 修订内容2.7.3 修订影响2.8 合同法修订2.8.1 修订背景2.8.2 修订内容2.8.3 修订影响3. 修订解析3.1 修订背景解析3.2 修订内容解析3.3 修订影响解析4. 协议效力4.1 协议生效条件4.2 协议生效时间4.3 协议终止条件4.4 协议终止后的义务5. 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界定5.2 违约责任承担5.3 违约责任免除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机构选择6.3 仲裁程序7. 法律适用7.1 适用法律7.2 法律冲突解决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界定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9.3 知识产权许可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界定10.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效力13. 合同的修订13.1 修订条件13.2 修订程序14. 合同的终止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5. 合同的解释15.1 解释权归属15.2 解释程序16. 合同的签署16.1 签署程序16.2 签署日期17. 合同的生效17.1 生效条件17.2 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本协议为《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的双方合作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

通则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的生效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物品、劳务或者权利义务的协议。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8.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咨询达成的协议。

9.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内容: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2024年经济法典第94讲:合同担保制度更新

2024年经济法典第94讲:合同担保制度更新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经济法典第94讲:合同担保制度更新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担保制度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合同担保的种类2.1 物保2.2 人的担保2.3 信用担保第三条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3.1 资格3.2 责任第四条担保物的范围与价值4.1 范围4.2 价值第五条担保的设立与变更5.1 设立5.2 变更第六条担保的转让与消灭6.1 转让6.2 消灭第七条担保的效力7.1 对债权人的效力7.2 对债务人的效力7.3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八条担保的实现8.1 实现条件8.2 实现方式第九条担保的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责任承担第十条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1.1 解除条件11.2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12.1 违约金12.2 损害赔偿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13.1 执行条件13.2 执行程序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的保密条款14.1 保密内容14.2 泄露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担保制度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合同担保制度是指合同双方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的保证责任。

1.2 范围合同担保制度的范围包括物保、人的担保和信用担保。

物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信用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第二条合同担保的种类2.1 物保物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设定为债务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实现其债权。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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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或说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2)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原合同法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应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则该权利将有消灭的可能,如请求权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

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并得以行使权利,而不存在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如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

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存在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只需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可使其债权得以实现或满足,当然也就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了。

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依据原合同法解释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多数人享有债权的,各债权人可独立行使代位权,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权,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1)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2)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但其处分的行为可以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的,不在所限之列,如将不易保存的货物予以变卖处理。

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537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即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

在债权人已着手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的行使受到妨害的行为,债务人违反此限制而擅自处分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处分无效。

2、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依535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符合管辖和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经法院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消权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于债的对外效力。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依据前两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①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③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④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使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

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①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②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③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④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⑤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①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②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他人的债权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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