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一个法社会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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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社会控制

唐宋时期的社会控制

2008年3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Mar.,2008第37卷第2期 Journal of Shanghai Nor mal University (Phil os ophy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Vol.37,No.2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8634(2008)02200342(06)略论唐宋时期的社会控制模式———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摘 要: 社会控制,也就是社会秩序的控制。

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控制是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过程。

在唐宋时期,除天命信仰、崇圣而形成的对圣人、圣王的权威崇拜、民间法在正统法制以外功能的发挥等手段外,其社会控制的特点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具体内容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即儒佛道的冲突与融合,以及理学的形成和发展;二是德礼政刑、综合为治手段的运用。

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思想经过两汉时期的充实和发展,至唐朝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承袭。

关键词: 社会控制;社会秩序;唐宋时期;法社会学 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法社会学的研究》(05SF B1001)收稿日期:2007208210作者简介:蒋传光(19632),男,安徽濉溪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研究。

社会控制,也就是社会秩序的控制。

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控制。

[1]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控制是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过程,如天命信仰、崇圣而形成的对圣人、圣王的权威崇拜、礼法刑政综合为治、民间法在正统法制以外功能的发挥等。

本文拟从德礼政刑、综合为治手段的运用和官方意识形态及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控制的特点作一简要描述,以便人们对这一时期的社会控制模式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并期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控制模式提供借鉴。

法律体系与古代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法律体系与古代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法律体系与古代社会的公正与秩序在古代社会,法律体系扮演着维护公正与秩序的关键角色。

它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社会各个阶层公平竞争的基石。

然而,古代法律体系与现代的有所不同,其内在机制和运作方式更加简单和粗糙。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律体系在古代社会中如何维持公正与秩序,以及其中存在的局限性。

首先,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典籍、仪礼和传统上。

经过长期发展,人们逐渐形成一套行为规范,即依靠传统与经验来判断事情的对错。

这种法律体系的最大优点是深植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具有很高的自觉性。

当社会成员触犯法律规定时,他们往往不需要外界的监守自盗,而是自己意识到错误并承担后果。

因此,公正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共识维持的。

其次,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在维护公正与秩序方面往往采取以刑罚为主的手段。

这种手段的效果是显著的,一方面它能警示社会成员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它也能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古代社会有诸多的刑罚手段,如鞭挞、流放和处死等,这些手段的严厉程度因不同的犯罪行为而有所差异。

无论是身份高贵的王侯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承受相应的刑罚。

这种公正的原则为古代社会的秩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然而,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首先,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往往依靠人的主观意识。

在缺乏科学精神的古代,法律并非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而是依赖于官员和统治者的解释。

这使得法律的适用变得主观和不确定,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存在阶级差异。

社会上层的统治者可以通过操纵法律来巩固自己的特权地位,而下层社会成员则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这种阶级不平等对社会的公正和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另外,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僵化和滞后问题。

由于长期积累的法律文献和规范,法律制度往往过于繁琐和复杂,导致人们难以理解和遵守。

这给了懂法者以漏洞利用的机会,也使得一些犯罪行为不易受到惩罚。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古代中国是一个奉行法治的国家,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维持着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这种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古代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源于传统的家族法和宗法。

家族法侧重于对家庭内部关系的调节,而宗法则强调家族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体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连结。

这两种法律制度形成了古代中国法律的基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向更为复杂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在古代中国,制定法律以及司法审判的权力主要掌握在皇帝手中。

皇帝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皇帝颁布的法律往往是专治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统治。

尽管官方的法律制度十分强大,但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人民的自律和文化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化传统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倡导孝道、忠诚和友爱。

这种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维持。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注重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

刑罚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讯和酷刑等手段被广泛使用,旨在恐吓犯罪分子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同时,通过进行惩罚,社会也通过宣示法律的威严来确认其对犯罪行为的不容忍态度。

另一方面,刑罚也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会被流放或处以劳役,以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反思并改过自新。

尽管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法制在某些情况下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无法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司法决策往往受到权力滥用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

然而,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强大如今仍给我们留下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

它教导我们重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注重审慎和公正的法律实施,以及以教育和改造为基础的刑罚制度。

总而言之,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审判和传递社会价值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演变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历史过程。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各个朝代的更替和社会风云的变迁,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也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来源与建立、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演变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

一、古代法律的来源与建立中国古代法律的来源多种多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儒家思想对法律观念的影响。

儒家重视家族的稳定与和谐,提倡仁爱和人伦关系的塑造。

这些思想不仅影响了古代法律的立法理念,也对法律实践和司法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法律的建立和制定主要经历了秦朝统一天下后的法统统一、汉朝的法典制定和隋唐时期的法律整顿三个阶段。

秦朝实行了一系列的法令,通过对土地、财产、刑罚等方面的规范统一,实现了法制的初步整合。

汉朝时,制定了《洪范五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的法典,奠定了后来法律的基本框架。

隋唐时期,通过隋律和唐律的制定,加强了法律适用和实施的稳定性,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演变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是以封建王朝为基础的,通过皇家权威和地方世族的力量实施。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官员体制和行政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古代社会治理中,重要的法律官员有知府、县令等,他们负责各地的司法行政工作,以及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治理体系也不断演变。

特别是在明清两代,社会治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明朝实行了科举制度,选拔人才并培养了大量的文官,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提供了人才支持。

而清朝则实行了官员的任免制度,通过考核和奖罚激励,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的出现,使得一些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社会秩序和稳定性面临威胁。

对此,古代中国政府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推进司法改革等措施积极应对。

古代中国的秩序与治理封建王朝的与社会制度

古代中国的秩序与治理封建王朝的与社会制度

古代中国的秩序与治理封建王朝的与社会制度古代中国的秩序与治理:封建王朝与社会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治理是封建王朝的重要任务。

封建王朝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制度,实施各项政策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封建王朝的组成结构、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封建王朝的治理方式等几个方面探讨古代中国的秩序与治理。

一、封建王朝的组成结构封建王朝的组成结构主要由皇帝、贵族、官僚和农民组成。

皇帝是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代表国家的权威和统一。

贵族是封建社会的社会阶层之一,负责管理和统治封建领地,拥有土地和军事力量。

官僚是封建王朝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贵族的统治。

农民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群体,负责生产和供养国家。

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是封建王朝维持社会秩序和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等级制度按照人们的社会地位和职位划分了各个阶层的权益和义务。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至高无上的权力,贵族享有特权和世袭制,官僚根据功绩和能力来晋升和转任职位。

而农民则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需要缴纳巨额的租税和劳役。

三、封建王朝的治理方式封建王朝的治理方式主要包括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和军事控制。

法律制度是封建王朝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的基础,通过颁布法律、制定刑法和律令来保护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管理则是封建王朝的组织体系,通过设立官府、制定官员的任免制度和实施监察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地方统治。

军事控制则是封建王朝维护社会安全和统一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军队和管理边防来保卫国家和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

四、封建王朝对社会的影响封建王朝的治理方式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封建王朝通过等级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确立了统一的国家权威和国家观念,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国家事务,促进了社会文明和经济的发展。

最后,封建王朝通过修建水利工程、农田开发和科技创新等政策措施,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福利。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与社会秩序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与社会秩序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与社会秩序中国历史悠久,经历了许多朝代的更迭。

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等角度进行论述。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秩序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尚未形成集中的中央政权,各地区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地方政权和家族集团的治理。

法律制度相对简单,多以礼教和家族法为主。

礼教以礼制为核心,强调君臣、父子、兄弟、朋友等不同关系的互动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秩序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法家思想的法律制度,通过中央集权管理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

《秦律》成为当时的主要法典,严格规定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条文,对于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的严酷和刑罚的残酷也引发了社会上的不满与动荡。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秩序三国时期,由于政权的分裂,法律制度相对混乱,无法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各地王权割据,法律体系日趋废弛。

法律执行的不公平、腐败现象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

四、隋唐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秩序隋唐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

隋朝颁布了《隋律》,唐朝则制定了《唐律疏议》和《唐律例》等法典,规定了刑法、婚姻法、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条文。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秩序宋元明清时期,中国法律进一步完善,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书。

例如,南宋时期出现了《宋刑统》、元代出现了《大元律》、明代出现了《明太祖实录》,以及清代出现了《大清律例》等。

通过这些法律文书的制定与实施,中国社会秩序得以进一步稳定和规范。

总结起来,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紧密相关,不同朝代的法律体系与社会变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理的法律制度能够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保障,但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需求和变革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完善。

论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法社会学的研究蒋传光2012-10-25 16:14:42 来源:《江海学刊》(南京)2006年4期第89~95页【作者简介】蒋传光,1963年生,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

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和有效的社会控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因而,重视并加强对社会控制的概念、手段、途径和方式等相关理论的研究,阐释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等,为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体系,完善社会管理,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改变目前社会的弱控制状态提供理论指导,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社会控制/和谐社会/法社会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①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社会。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和有效的社会控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在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

②在各种社会风险中,有一个是因体制转轨所造成的特殊风险,即社会控制的弱化,因而,重视社会控制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体系,改变目前社会的弱控制状态,应成为我们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社会控制的相关理论及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作一简要的探讨。

社会控制概念的历史考察及其含义(一)社会控制理论的源与流社会控制的概念,最初源于生物学。

生物进化论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通过自然选择使生物物种不断变化和进化。

中国古代关于社会控制思想的评述

中国古代关于社会控制思想的评述

济繁荣、社会秩序相对安定的景象,除了施刑政,还必须 络舆论控制,网上的畅所欲言使得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
制礼政,即主张“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思想。在关 的表达,从某一方面体现了民众的心声。这种网络舆论控
于治理国家这个问题上,韩愈主张“以德礼为先,而辅之 制手段可以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成为一种
体的低一层次的理论—“忠恕”(《论语·里仁》) 所谓“忠 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商君书·画策》)。法家
恕”,即要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 认为只有这种“重刑”思想的控制手段才能使人们畏惧
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些思想引 慑服,犯罪行为才得到预防,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另外,
孔子认为在这种等级名分制度下,才是“天下有道”,才能 办法就是法和威。为此,韩非还举例“:今有不才之子,父母
使社会秩序井然,一切社会冲突才会消失。然而,春秋时期 怒之弗为政,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州部
以来,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面对这个时代危机,孔子 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
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管子·明法》),还主 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论语·为政》)虽然朱熹
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 ”,“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 认为德治为治国之本,但他并没有忽视法律、刑罚的作用,
(《左传·昭公十四年》)。
认为刑罚是使人们向善的必要补充手段。因此,他主张“礼
安,意识到秦亡的根源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主张“以德化民,以刑辅教”的社会控制思想模式。他说:
(《 贾谊·新书·过秦上》)。因此,汉代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善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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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一个法社会学的社会控制,是1个社会学的概念,同时也是法律社会学中1个非常普通和基本的概念。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革命变革,又需要有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建立这种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必须要用各种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实行社会控制。

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

任何社会都需要1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任何社会都有1定的社会控制。

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是1种自律性的控制。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了国家和阶级统治这样新的社会控制机构和社会控制方式,人类社会进入了自觉的社会控制时代。

但是在不同社会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国家,社会控制的具体方式和所采用的手段则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控制是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过程,如天命信仰、崇圣而形成的对圣人、圣王的权威崇拜、礼法刑政综合为治、民间法在正统法制以外功能的发挥等。

本文拟就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特点作1简要描述,以有助于人们对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有1个全面概括的了解;同时,也以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控制模式提供借鉴。

1、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

当时人们过着集体生活,开始是原始群落,到了后期,基于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当时10分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及社会组织都10分简单。

与此相适应,这1时期的社会控制体系也10分简单,并且是完全出于自发形成的。

在这里,管理与被管理、规定与服从、作为和不作为都反映着自然的必然要求。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控制的特点表现为,不存在专门管理社会的特殊权力机关,氏族首领是在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德高望重的长者,“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

[1]庞德在论及人类社会早期的社会控制时也说:“在1个不以个人为单位而以血亲集团为单位的血亲组织社会中,如果某1个血亲集团的成员伤害了另1个血亲集团的成员,就没有1个共同的上级来调整所产生的争端。

而通常的结果就是血亲复仇。

……大部分社会控制仍留给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体的伦理习惯和宗教组织去处理。

”[2]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习惯。

这些行为规范在形式上没有严格的区分,道德、日常交往习惯、禁忌和祭祀礼仪等多种规范往往混为1体,且没有权利义务的划分。

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些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在开始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甚至在象希腊城邦那样先进文明中,人们通常使用同1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城邦立法,把所有这1切被看作1个整体;我们应该说,现在我们称为法律的这1名称,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这些手段。

”[3]对原始社会的这种社会控制形式恩格斯曾给予赞叹并作了描述,他说:“这种10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1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1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1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1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1切都调整好了。

”[4]人类学家尹文斯(Evans Pritchar)称这种社会是“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

[5]人类学家西德尼。

哈特兰(E.Sidney Hartland)也说:“原始人远非卢梭想象中的那样,是自由自在而又无拘无束的生灵。

相反,他们1切都处于其所在群体的习俗的禁锢之中,这不仅反映在社会关系上,也包括在其宗教、巫术、劳作、工艺行为中,总之,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束缚在历史悠久的古老传统的锁链上。

”[6]根据人类学家的考察,原始人对习俗的遵守是严格且是自愿的,维护原始习俗的特殊制裁规则是禁忌和命令,还有通过刺激人们的虚荣心、自尊心和自我炫耀的爱好来约束人们行为而举行的仪式。

[7]但原始社会的习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残酷性。

由于当时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比较严酷,因而对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个别行为,惩罚的措施也非常严厉。

2、中国远古时期的社会控制1、夏朝以前5帝[8]时期的社会控制1般认为,以黄帝为初祖的中国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至夏朝以前的5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实行禅让制的“公天下”的“大同”时代,即天下为公的历史时期。

《礼记。

礼运》这样描述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社会控制的重要组织和主要控制手段——国家和法等其他社会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呢?对此中外均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学说。

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托马斯。

阿奎那,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等,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都有详细的论述。

我国古人也多有探讨。

[9]如荀子的“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说和法家的“定分止争”说等。

儒家代表人物之1的荀子认为,人类为了生存,战胜自然,就必须“明分使群”,即组织社会,区分职业和等级。

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

怎样来实现“明分使群”呢?关键在于发挥“人君”的作用,依靠君主创制礼义去组织社会,治平天下。

荀子从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以及财产和权利的再分配的角度论证了礼的起源。

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度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相长,是礼之所起也。

”[10]因为礼是分配物质财富的“度量分界”,荀子所说礼的起源实际上也就是法的起源。

荀子还从“人性恶”的角度阐释了礼、法的另1个起源。

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

人生来就有各种欲望,如果放纵这些欲望,人们就会你争我夺,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

因此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

“伪”指人为的后天作用。

礼义、国家和法律就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法家10分精辟地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在于“定分止争”,提出了与传统的天命神权、“法权神授”不同的起源论。

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国家和法律,后来由于出现了“亲亲而爱私” [11]和“以强胜弱,以众暴寡” [12]的争夺混乱局面,“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

……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13]韩非认为,国家与法律源于“禁暴”、“止乱”,为了适应“人民众而财货寡”的变化,必须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1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对立和利益的冲突。

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对自己有利的社会秩序,就将原始社会有利于自己的氏族习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1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1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1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14]与国家和法产生的同时,系统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也产生了。

2、夏、商、周时期的社会控制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国家的正式诞生。

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模式的演化来看,在夏之前,权力交接实行的是禅让制。

从夏禹开始,这种中国远古时代1直延续的“传贤不传子”的政治传统模式被打破,权力的交接则转变为世袭制,中国的家天下由此确立,并同时铸就了中国往后4千年君主统治与宗法统治合1的政治模式。

这1模式既是对父权的强调,又是对君权的绝对崇拜。

中国古代对父权的崇拜,用意并不在各个家庭的长幼尊卑的伦理,而在于强调对君权的绝对服从,即所谓的“事君犹事父” [15].将君权同父权结合在1起,将“国”与“家”同构,是中国文明的1大特色,也是数千年来专制主义政治最为成功的地方。

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维护,各种社会控制手段的采用,都是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

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1个国家形态的王朝。

夏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贵族的家天下统治,除了采取崇奉神灵,神化王权之外,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实行强权统治,其措施1方面是强调暴力的功能,另1方面则是用制度化的法规规范整个社会。

前者主要是军队和刑法。

史籍中就有“大刑用甲兵”,[16]“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7]的记载。

后者主要是礼制。

夏代的礼制状况,已很难考证。

孔子曾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

”[18]尽管如此,夏代已有较为系统的礼制是可以肯定的。

相对于夏王朝,商代国家形态的权力机构比较完善,社会的等级秩序得以确立。

同时,商代是1个典型的政教合1的王朝。

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军事首领,同时也是最高的宗教领袖。

夏、商、西周时期意识形态领域的“天命”、“天罚”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在商代达到了顶峰。

这主要是由于与夏、周两代不同,“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

”[19]商人“尚鬼”,即商代把宗教事务看作高于1切。

钱穆先生在解释汉代学者“夏尚忠,商尚鬼,周尚文”之说时,认为“商人尚鬼,则近于宗教玄想,与夏、周两族之崇重实际者迥异。

”[20]为了大大小小的祭祀活动,商朝设置了多层次的宗教性的官位。

见于卜辞的主要宗教事务官职有乍册、宗、祝、卜巫、史等,统称史官,掌管祭祀、贞卜和纪事。

他们是神和人之间的媒介,是神权知识的掌握者,也是国家重要的执政官对国家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21]由此可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宗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了维护政局的稳定,以巩固王权,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国家暴力机构的建设。

商代是1个崇拜力量的王朝,为了以力服人,建立了1支颇具规模的军队。

卜辞载:“王作3师,左、中、右。

”商代加强国家暴力统治的另1表现是更加强化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建立了严酷的刑事法律制度。

商王朝的统治是先罚而后赏,以严刑立国。

殷商末年,“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22]滥施酷刑。

商代的刑罚名目繁多,殷墟甲骨文中有许多反映刑罚的象形字,如捆绑、断足、割鼻、砍头、活埋、水溺、火焚等。

还有监狱、枷锁等刑具的形象。

西周统治者鉴于商朝灭亡的教训,在治国指导思想和治国方略上作了较大调整。

在治国指导思想上,不在固守国君是天帝化身的神话,而是提出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和“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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