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公共设施的约定
协议书中常见的房地产开发商责任和义务

协议书中常见的房地产开发商责任和义务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主体,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开发商在协议书中承担着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协议书中常见的房地产开发商责任和义务,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和履行协议。
1. 项目规划和设计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其对项目规划和设计的责任。
开发商应遵循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和设计房地产项目。
开发商应确保项目的布局合理,建筑结构稳固,环境卫生安全,并提供给买方相应的项目规划和设计文件。
2. 工程施工责任开发商作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承担着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
在协议书中,开发商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明确的约定和承诺。
开发商应雇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队伍,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协议书中约定的标准。
3. 交付责任开发商在协议书中应明确交付房地产项目的时间和方式。
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地产项目交付给买方,并确保项目的主体结构、内部装修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工质量。
开发商应提供相关的交付文件和验收报告,确保买方能够顺利接收房地产项目。
4. 保修责任在协议书中,开发商应明确保修责任的范围和期限。
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交付后,应对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开发商应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及时处理买方提出的有关项目质量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或替换服务。
5. 权益保障责任开发商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其对买方权益的保障责任。
开发商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买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开发商还应提供相关的交易文件和合同条款,确保买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内容,并在需要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6. 环境保护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开发商应在项目规划和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开发商还应确保房地产项目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并主动承担环境补偿和修复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协议书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协议书甲方:房地产开发商地址:(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乙方:物业公司地址:(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鉴于甲方拥有xxx(项目名称)的产权,为了保障项目的良好管理和运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项目的物业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与范围1.1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项目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1.2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所拥有的xxx(项目名称)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和公共区域。
第二条物业管理内容2.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楼宇、公共设施和场地、绿化景观、安保服务等。
2.2 物业公司应确保项目的日常管理、维护、安全与卫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2.3 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项目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条物业费用3.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3.2 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收费明细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监督与协助4.1 甲方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或要求。
4.2 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改进。
4.3 双方应互相配合、协商解决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了解到的对方商业及经营信息、技术、财务状况等进行保密。
5.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合同履行外的第三方。
5.3 协议终止后,保密义务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协议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指定期限届满。
6.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6.3 本协议期满时,若双方未提前三个月书面终止协议,则自动延期一年。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定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范例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范例可作为房地产开发协议书__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范本1:项目不分期)编号:我公司拟开发建设的__房地产项目,项目地址位于__市__区__路×号,总建筑面积为__O,共__栋住宅楼、×个地下室、×所小学,×所幼儿园,,计划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本项目于2022年__通过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总平图审批号:20__-__)审批。
按照《__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__[20__]__号)的有关要求,我公司对本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做出如下承诺:一、主要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期限、权属及移交1、项目范围内道路: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2、项目范围内园林绿化:按报园林部门备案的绿化方案实施,绿地率达到__%。
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_月竣工。
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3、给排水设施: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4、供电设施(一户一表及变压器、公共用电专用变压器):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5、管道燃气设施: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可作为房地产开发协议书2022年_竣工。
产权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无偿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7、社区管理用房__O,位于×号楼×层。
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产权属政府,无偿移交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8、小学校独立占地面积__O,建筑面积__O。
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产权属政府,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安排使用。
9、幼儿园独立占地面积__O,建筑面积__O。
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产权属__,不改变其用途和性质。
10、文化活动用房__O,位于×号楼×层。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各开发企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 年2 月21 日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以及相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 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在本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三、开发项目在规划验收后1 个月内应书面通知相关的接收单位,属成本价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和邮政所)应附计价说明,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接收通知应同时报区建设局备案。
四、在移交时,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经接收单位签章确认后,企业自行妥善保管,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
六、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 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并明确接洽方式。
没有反馈移交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按《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七、开发企业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八、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九、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有效管理和维护房地产项目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协议内容1. 项目描述房地产开发商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拥有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运营。
2. 管理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将负责以下方面的管理:(1) 日常运营管理:包括项目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
(2) 人员管理:招募、培训和管理物业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良好形象。
(3) 财务管理:制定预算和收支计划,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4) 维修和保养:对项目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3. 开发商权益开发商享有以下权益:(1) 监督管理:开发商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要求。
(2) 物业产权:开发商保留对项目的物业产权,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处置项目资产。
(3) 变更和解除协议:开发商有权根据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 管理公司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以下权益:(1) 负责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独立运作项目,符合法律和协议要求的条件下,依法决策。
(2) 安全与环境: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持项目的安全和环境清洁,并及时处理相关事件和投诉。
(3) 报告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开发商提交工作报告,并及时沟通项目管理的重要问题。
(4) 合规经营:物业管理公司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诚信经营,不得有舞弊行为。
5. 费用与支付(1) 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向开发商收取管理费用和维护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费用支付:费用支付一般通过开发商将费用划入指定账户进行。
双方应及时核对和结算相关费用。
6.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各开发企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2月21日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以及相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在本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三、开发项目在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应书面通知相关的接收单位,属成本价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和邮政所)应附计价说明,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接收通知应同时报区建设局备案。
四、在移交时,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经接收单位签章确认后,企业自行妥善保管,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
六、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并明确接洽方式。
没有反馈移交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按《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七、开发企业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八、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九、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房地产商合同业主公约(1)3篇

房地产商合同业主公约(1)3篇篇1本公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为房地产商和业主之间的合作设立明确规则,促进小区物业管理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本公约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应共同遵守。
一、前言1. 本公约是房地产商与业主之间关于物业管理、共同利益维护的重要约定。
2. 业主及房地产商应共同遵守本公约,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定义与解释1. 房地产商: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法人。
2. 业主:指购买本小区房屋并依法取得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本小区:指由房地产商开发并销售的住宅区域。
三、物业管理范围及职责1. 房地产商负责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
2. 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3.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管理活动,共同维护小区秩序。
四、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居住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
2.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观及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4. 业主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房地产商权利与义务1. 房地产商享有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2. 房地产商应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3. 房地产商应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 房地产商应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共同解决小区管理问题。
六、物业服务质量与标准1. 房地产商应按照约定的服务质量及标准提供服务,确保业主的满意度。
2. 物业服务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
3. 如有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应及时向房地产商提出,房地产商应积极解决。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业主和房地产商如违反本公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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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公共设施的约定
一、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为确
保项目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就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
面达成以下约定:
二、公共设施的定义
1. 公共设施是指为满足购房者和周边居民对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所
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燃气系统、供暖系统、通信网络、垃圾处理设施、绿化景观等。
三、公共设施规划与设计
1. 甲方负责在项目开发前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公共设施的规划和
设计,确保符合施工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以提供高品质的公共设施
服务。
2. 公共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项目规模、人口需求、社区功能等
要求,保障购房者和周边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公共设施规划和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原则,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四、公共设施建设与验收
1. 甲方承担公共设施的建设责任,并按照国家标准和项目设计方案
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需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确保建设质量。
2. 甲方应按时完成公共设施的建设,并通知乙方参与验收工作。
乙
方有权对公共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公共设施竣工后,乙方有权对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
向乙方提供公共设施的竣工证明,并将其纳入项目管理范畴。
4. 如公共设施在验收中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应负
责修整、改建,并在乙方要求下重新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
标准为止。
五、公共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1. 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后,乙方有权使用该设施,并享有合理的权益。
2. 甲方负责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
用安全。
3. 乙方和购房者应按照公共设施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使用和维护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对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由甲方承担费用。
甲方应及时响
应乙方的申请,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5. 甲方应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
保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达到良好的标准。
六、公共设施费用
1. 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得转嫁给乙方或购房者。
2. 甲方应在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明确标注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的合理
性和公平性,避免乙方或购房者陷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纠纷。
七、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 若在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法律机构进
行调解或裁决。
2. 若一方违约导致公共设施建设、使用或维护出现问题,违约方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进行及时修复或改善。
八、附则
1.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公共设施的约定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共同维护开发项目的品质和形象。
2. 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房地产项目竣工之日直
至所有公共设施的维护周期结束。
以上为《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公共设施的约定》的内容,双方
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共同保障公共设施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促
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