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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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年过六旬,退休前是一名高级工程师。

张先生在退休后,生活安逸,但一直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他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为社会做出贡献,于是决定将自己的部分积蓄用于公益事业。

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先生了解到某信托公司推出的公益信托产品,便与该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

二、信托法律关系分析1.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张先生,将部分积蓄用于设立公益信托。

- 受托人:某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

- 受益人:不特定社会公众,即张先生希望帮助的群体。

2. 信托财产- 张先生将其5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某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

3. 信托目的- 通过设立公益信托,将信托财产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 信托关系-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某信托公司,由其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根据《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本案中,张先生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符合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信托设立有效。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 本案中,受益人即不特定社会公众,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4. 信托终止- 根据《信托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一、内容概括本文档旨在提供信托领域的基础知识,内容涵盖信托的基本概念、原理、运作方式以及信托业务的应用场景等方面。

文章首先介绍了信托的定义,解释了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进行的财产管理和转移方式。

阐述了信托的基本原理,包括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质、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文章详细描述了信托的运作方式,包括信托设立、管理、终止以及信托收益分配等环节。

还介绍了信托业务在财富管理、融资、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并解释了相关信托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文章总结了信托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了信托对于提高社会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档的学习,读者可以全面了解信托基础知识,为后续的信托业务操作和应用奠定基础。

1. 信托概述:介绍信托的定义、起源和发展历程。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以其独特的财产转移与管理的灵活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托是基于信任而委托的法律行为,涉及到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托付给特定的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的目的或满足特定的需求。

其核心理念在于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满足个人或组织的长期利益需求。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各种遗产管理和家族财产传承实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托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活动形式。

现代信托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信托的成熟发展得益于经济环境的变革、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信任体系的建立。

信托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和多种形式的演变。

从最初的家族信托和遗产管理,逐步扩展到商业信托、公益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多个领域。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信托业也不断开拓海外市场和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

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托制度已经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和财富管理工具。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法规的完善,信托制度将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一节委托人第二节受托人第三节受益人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公益信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如果你准备入职或已在职信托公司,如果你准备认购或已认购信托项目,请认真学习并收藏本文。

全文共7000字,是入职信托公司的必修教材!一、信托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二、信托基本原理(一)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二)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至于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关系可以进行以下的比较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 利他合同,是指使第三人直接对当事人之一方取得债权之契约,从而当事人之一方对于相对 人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依相对人之承诺而生效力。罗马法上有所谓“不论何人不得为他 人为约定”的原则。但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大陆法系合同制度的一个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一 般由三方当事人构成:要约人、受约人和第三人。其中要约人和受约人为订立合同的主体; 通常在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于此原因关系而使要约人与受约人签订 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如此,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原因关系 的存在为要件。信托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似之处表现如下:第一,两者都有三方当事 人。第二,两者的成立都不需要第三人的承诺或行为,只需要立约双方合意即可。第三,第 三人都取得相应的利益。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受约人和受托人承担的义务不同。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约人根据合同约定对第三人承担给付义务。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 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管理财产的义务;二是给付信托财产收益的义务;三是信赖义 务(Fiduciary Duty),包括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和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第二,第三人 与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不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取得的是纯粹的债权请求权,而信托合 同中,作为第三人的受益人取得的是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核心内容:面对着不同的法规中,我们在不同国家的认定是不相同的,那么信托合同的 成立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基础理论呢?关键的条件把握有哪些要求?按照法规那么下文将 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信托法》第 8 条第 3 款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 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以此为依据, 我国信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不需要以信托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只 需信托当事人的承诺,即可宣告成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2014年12月10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信托基础知识课件

信托基础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 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 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 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 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 券。
信托基础知识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 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 SPV )。采 用信托形式设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 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 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 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 SPV 的信托公司, 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 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 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 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 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 托,代人理财”。
信托基础知识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 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 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 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 (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基础知识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 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 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 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 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 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信托基础知识
+ 信托的一般含义 ------------------------ P3 + 信托的法律含义 ------------------------ P4-P5 +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 P6-P9 + 信托的制度优势 ------------------------ P10-P14 +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P15-P18 +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 ------------------- P19-P24 +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 P25-P29 +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 P30-P38 +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定位 --------------- P39-P43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P44-P4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信托的概念、条件及分类

信托的概念、条件及分类何谓信托?简言之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

时至今日关于信托的准确定义依然莫衷一是,但人们关于信托的理解就是由委托人遵循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与读者分享信托基本知识及信托法律知识。

什么是信托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简言之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所以,信托的本质是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一般而言,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基金可看成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

信托业务因具有很大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

信托行为的形成条件第一、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常有三种具体方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信托行为成立的法律文书。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

如,以委托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为目的等。

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

第三、以财产为中心。

确认信托行为的权利,要以财产为中心。

没有以财产为中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信托3

第三章信托关系及其设立名词解释1.信托行为2.信托约定3.受托人4.委托人5.受益人一.填空题1.广义的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转移的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让渡一定的______二.单项选择题1.受托人的基本权利是_______A.获取报酬B.费用补偿C.损失补偿D.管理处理信托财产2.其权利不能被继承的是______A.委托人B.受托人C.受益人D.本金受益人三.多项选择题1.信托约定的形式有______A.信托合同B.个人遗嘱C.法院命令D.信托宣告E.协议章程2.信托中委托人的义务包括____A.让渡财产权B.支付佣金C.支付费用D.参与管理E.控制财产权3.可作为信托受益人的有______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B.未成年人C.精神病患者D.罪犯E.社会团体4.下列情形中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有______A.信托存续违法信托目的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C. 信托目的不能实现D.当事人协商同义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5.信托报酬_____A.可以由委托人支付B.可以由受益人支付C.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D.可以从信托受益中支付E.是信托受益的全部四.判断题1.受托人不能是同一委托人的唯一受益人2.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定三人所负债务,共同受托人只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3.诉讼信托(即为了提起诉讼,利用信托来接受无意诉讼人的权利)是违法性的信托4.尚未出生的婴儿不能成为受益人5.共同信托即是共同受托6.受托人死亡或破产,信托关系即告结束7.只要受益人提出终止要求,信托关系即可结束六.问答题1.简述信托约定的方式2.简述信托约定的主要内容3.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4.简述信托终止的原因及其财产的归属顺序5.简述受托人的资格,地位,权利和义务6.简述委托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7.简述受益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答案:一.名词解析1.信托行为是为指定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时候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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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12
案例分析
加拿大 Re Murley案中,委托人设定信托,以受益人 保持正统的基督教信仰作为取得受益权的条件,法院认 为信托目的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而英国Balthway Cawley案就此问题而作出了相反的 判决。委托人的遗嘱表明,如受益人是或将来变成罗马 天主教,即丧失受益权。法院却支持了这种主张。 如委托人设定信托,将财产受益用于捐赠给某基金会 ,基金会的职责是为本地贫困儿童提供教育支持,委托 人设定信托时指明,受益利益只能用于为白人儿童提供 资助,而不含黑人儿童,该信托就显然存在歧视。
2018/11/26 9
案例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主体(乙系合格的购买者 )、意思表示、合同标的三方面不存在瑕疵,应当 认定是有效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存在《民法通则 》第58 条第1 款第(七)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2、《信托法》第11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11/26 13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三、信托主体 (一)委托人 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 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条件:
• • • 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 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另外,破产人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征得债权人 的同意。
14
2018/11/26
第一节
8
案例分析:信托购买经适房
甲手头有 20万元余款,苦于找不到适当的投资机会,适逢当地有 一片经济适用住房出卖。但甲不符合当地政府关于该经济适用住 房购买者的规定条件。于是,甲找到符合购买条件的乙,与乙签 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乙用甲所有的 20万元中的 18万元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丙购买面积1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其余2万元作为乙的“辛苦费”。该房产登记于乙的名下,但以后 基于该房产所获得的任何利益都归属于甲所有。乙根据该合同即 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出购房申请,经审查条件合格后购得经济适 用住房一套。甲和乙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和《信托法》的规定向有 关部门办理了不动产信托登记。后来乙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向 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合同。那么甲和乙之间 的合同以及乙和丙之间的购房合同是否均可产生法律效力?
• • 合法:财产转移、保管、增值 非法:1、违法:诉讼信托、诈骗信托;2、对社会秩序有妨 碍;3、违反公义良俗
信托一产生便与法律规避的问题密不可分,信托的发展过程 无非是为绕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规避并逐步获 得法律的认可过程,是规避行为不断同法律进行斗争博弈的 过程。
目的在信托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案例分析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 1962 年的一个判决 ,Jack Robbin立下遗嘱将其资产分为A、B两 部分,A部分是现金、证券、银行存款,B部分 主要是房产等固定资产。其指令将B类财产出售 后分配给三个指定的受托人设立信托,信托收 益用于为那些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政治犯罪或违 法行为而被联邦、州、郡监禁的未成年黑人提 供照料、支持、医疗、教育、生活等事项。其 并指明了具体政治犯罪的类型。

2018/11/26
7
诉讼信托无效(集体诉讼) 现状:中国大陆、英国、日本、中国台湾等
对诉讼信托持否定态度。
发展趋势:即使在这些禁止诉讼信托的国
家和地区, 对禁止诉讼信托的合理性也屡有争议。
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保护团体、环 境保护团体的民事诉讼。
•三聚氰铵 •侵占小股东利益
2018/11/26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三、信托主体 (二)受托人(最重要的关系人) 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 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 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 利益尽其职能。 条件:1)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人。 3)有能力管理和处理。
2018/11/26 15
一、信托行为 信托约定内容包括七要素 注意:
• 首先,应特别注意受托人不能同时是受益人, 否则就不能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 其次,应注意信托关系的期限问题,要明确规 定有效期,规定得越具体越好。

2018/11/26
6
第一节
二、信托目的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 束
禁治产人
Interdicted Person, 指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 但是不具备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因 而被法律视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禁治产”是禁止其管理和处分财产。 禁治产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禁治产人本人 的利益以及保护交易安全。因为禁治产人被法律 视为没有意思能力,事实上也不具有意思能力, 因此,法律将某些常常出于欠缺意思能力的人规 定为禁治产人,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金融信托 与租赁
财政金融学院/重庆金融学院 錢峻峰 cliffqian@
1 2018/11/26
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2
2018/11/26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信托的构成要素 理解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8/11/26
3
回顾:
信托目的
信托行为
2018/11/26
16
禁治产人
2018/11/26 10
案例分析
职工持股大会:规避我国《公司法》的人数 限制规定,由职工持股会做为名义上的持股人 ; 外资通过信托进入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行业 :如能源、医药行业等; 2001 年以前中国公民购买B 股,利用信托持 有股份; 债务人明知将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信 托。
2018/11/26 11
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人
信托的设立4要素
2018/11/26
4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 是一种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法律 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设立信托,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法院的裁决命令书 口头约定比较少见
5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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