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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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托的日常管理制度

资产信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信托的日常管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目的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信托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资产信托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事务的处理、信托收益的分配等。

第三条资产信托的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防止信托财产的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满足受益人资金需求;(四)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信托财产的最大化收益;(五)独立性原则: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相分离,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二章信托设立与登记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信托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确保信托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登记在信托账户中,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三章信托财产的管理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合理配置信托财产。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对信托财产进行盘点,确保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信托财产的风险。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策略。

第四章信托事务的处理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事务处理制度,确保信托事务的及时、准确、合规。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事务处理部门,负责信托事务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事务处理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事务管理类信托法律规定(3篇)

事务管理类信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以实现信托目的的法律关系。

我国《信托法》对事务管理类信托进行了规定,旨在规范信托行为,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二、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法律特征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托财产的债权债务只限于信托财产本身,不涉及信托当事人其他财产。

2.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尽忠实、勤勉、审慎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

3.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信托期限的确定性:信托期限应当明确,信托期满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三、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法律规定1. 信托合同的订立(1)信托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合同的内容: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目的、信托期限、受托人的义务、信托费用、信托收益的分配等。

(3)信托合同的订立程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信托合同。

2. 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2)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违法活动。

(3)受托人应当合理运用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

3. 信托费用的承担(1)信托费用包括管理费、运用费、处分费等。

(2)信托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

4. 信托收益的分配(1)信托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2)受托人应当保证信托收益的合法、合规。

5. 信托财产的返还(1)信托期满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2)受托人返还信托财产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监督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银监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各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

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2017年8月25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如果你准备入职或已在职信托公司,如果你准备认购或已认购信托项目,请认真学习并收藏本文。

全文共7000字,是入职信托公司的必修教材!一、信托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二、信托基本原理(一)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二)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法律法规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2014年12月10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信托基础知识课件

信托基础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 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 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 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 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 券。
信托基础知识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 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 SPV )。采 用信托形式设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 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 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 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 SPV 的信托公司, 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 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 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 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 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 托,代人理财”。
信托基础知识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 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 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 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 (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基础知识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 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 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 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 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 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信托基础知识
+ 信托的一般含义 ------------------------ P3 + 信托的法律含义 ------------------------ P4-P5 +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 P6-P9 + 信托的制度优势 ------------------------ P10-P14 +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P15-P18 +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 ------------------- P19-P24 +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 P25-P29 +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 P30-P38 +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定位 --------------- P39-P43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P44-P4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 (2)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 (7)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的通知(1988) (8)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治理暂行方法(1994) (9)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99) (1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19)七,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2002修订版,2007失效) (28)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 (38)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2002,2007失效) (39)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 (42)十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2004) (45)十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0)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2)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0)十五,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62)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66)十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2005) (73)十八,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 (79)十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打算治理方法(2007) (87)二十,信托公司治理方法(2007) (97)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2007) (106)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舞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18) (117)二十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18) (119)二十四,信托公司净资本治理方法(2018) (124)二十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2018) (128)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颁布时刻:1986-4-2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治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进展,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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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与义务
三、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按信托的规定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时, 法律赋予其基本的权利; • 包括销售权、购买权、借款权、抵押权、租赁 权等 2、给付报酬的请求权; 3、处理信托事务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权; 4、辞去受托人职务的请求权;
• • 合法:财产转移、保管、增值 非法:1、违法:诉讼信托、诈骗信托;2、对社会秩序有妨 碍;3、违反公义良俗
信托一产生便与法律规避的问题密不可分,信托的发展过程 无非是为绕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规避并逐步获 得法律的认可过程,是规避行为不断同法律进行斗争博弈的 过程。
目的在信托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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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忠实义务的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信托立法中没有规定受托人竞业禁止义务 ,是我立法的 缺陷。 此外 ,我国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做 出规定。另外 ,我国信托法又规定受托人可以作为受益人而存 在,只是不允许作为唯一受益人而存在。就存在受托人可能利 用其与受益人之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未规范在关联交易中所获得的佣金及滥用信托提供的机会 和信息为自己谋取的利益等秘密利润的行为。
2015-1-29 13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三、信托主体 (一)委托人 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 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条件:
• • • 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 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另外,破产人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征得债权人 的同意。
14
2015-1-29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2015-1-29 21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六、终止信托行为:6种情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托终止: •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信托被撤销; • 信托被解除。
四、信托客体 信托财产。 • 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同时又可以转让 1)有形财产:金钱、股票、土地、房产、设备 2)无形财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特征:1)独立性 2)有限性 3)物上代位性 4)转让性:信托财产是单向转移运动的
2015-1-29 19
思考 张三把一笔钱信托给了信托公司, 该公司把这笔钱贷给了李四;李四 又卖给这个信托公司自己的一套房 子,信托公司还没有付款给李四, 这两笔钱在信托公司的帐上可否相 互抵消?
2015-1-29 12
案例分析
加拿大 Re Murley案中,委托人设定信托,以受益人 保持正统的基督教信仰作为取得受益权的条件,法院认 为信托目的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而英国Balthway Cawley案就此问题而作出了相反的 判决。委托人的遗嘱表明,如受益人是或将来变成罗马 天主教,即丧失受益权。法院却支持了这种主张。 如委托人设定信托,将财产受益用于捐赠给某基金会 ,基金会的职责是为本地贫困儿童提供教育支持,委托 人设定信托时指明,受益利益只能用于为白人儿童提供 资助,而不含黑人儿童,该信托就显然存在歧视。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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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的一般标准
根据信托财产的状况、当前流行的投资组合、收 益需要、税收结构、投资对象、风险容忍度等实际 条件选择投资; 可以转委托; 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者信托文件明确指定的 方式进行投资, 禁止进行冒险性投资。
信托关系人
信托的设立4要素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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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 是一种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法律 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设立信托,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 • • •
2015-1-29
书面合同 个人遗嘱 法院的裁决命令书 口头约定比较少见
5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案例分析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 1962 年的一个判决 ,Jack Robbin立下遗嘱将其资产分为A、B两 部分,A部分是现金、证券、银行存款,B部分 主要是房产等固定资产。其指令将B类财产出售 后分配给三个指定的受托人设立信托,信托收 益用于为那些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政治犯罪或违 法行为而被联邦、州、郡监禁的未成年黑人提 供照料、支持、医疗、教育、生活等事项。其 并指明了具体政治犯罪的类型。
23

2015-1-29
第二节 二、受托人的地位
受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权利和利益具有分离性, 受托人实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受托人是为 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委托人或自己的利益。 由此,受托人处于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是信托 关系本质的体现者。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被 撤销,其责任终止,但并不意味着信托结束。 • 信托的规定 >委托人指定>法院选任 • 当代,受托人一般为机构,所以往往采取废约的方 式选任新的受托人
2015-1-29 10
案例分析
职工持股大会:规避我国《公司法》的人数 限制规定,由职工持股会做为名义上的持股人 ; 外资通过信托进入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行业 :如能源、医药行业等; 2001 年以前中国公民购买B 股,利用信托持 有股份; 债务人明知将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信 托。
2015-1-29 11
金融信托 与租赁
财政金融学院/重庆金融学院 錢峻峰 cliffqian@
1 2015-1-29
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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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信托的构成要素 理解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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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信托目的
信托行为
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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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 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 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 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 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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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三、信托主体 (三)受益人 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 由于受益人不是签订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因此, 他无须具备有行为能力的条件。但被指定为受 益人的人有拒绝受益的自由。 1)本金收益 2)收益受益 3)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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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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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主体(乙系合格的购买者 )、意思表示、合同标的三方面不存在瑕疵,应当 认定是有效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存在《民法通则 》第58 条第1 款第(七)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2、《信托法》第11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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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受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人的资格 1、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受托人的资格要求比委托人、受益人更严 格,比代理人更严格。 3、共同信托有连带责任
• • 例如共同受托人甲、乙、丙、丁对受益人负有100万元的债 务,受益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收回100万元的债款 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当共同受托人 之一因过错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共同受托人之间对于 赔偿信托财产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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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无效(集体诉讼) 现状:中国大陆、英国、日本、中国台湾等
对诉讼信托持否定态度。
发展趋势:即使在这些禁止诉讼信托的国
家和地区, 对禁止诉讼信托的合理性也屡有争议。
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保护团体、环 境保护团体的民事诉讼。
•三聚氰铵 •侵占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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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信托购买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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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受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四、受托人的义务 3、谨慎的义务 • 忠实义务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为受益人的最大 利益行事的问题,而谨慎义务主要解决受托人 在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过程中恪尽最大注意 程度的问题。 • 忠实义务是一个质的问题,而谨慎义务是一个 度的问题;忠实与否是一个显性的问题,而谨 慎与否是一个隐性的问题。
甲手头有 20万元余款,苦于找不到适当的投资机会,适逢当地有 一片经济适用住房出卖。但甲不符合当地政府关于该经济适用住 房购买者的规定条件。于是,甲找到符合购买条件的乙,与乙签 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乙用甲所有的 20万元中的18万元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丙购买面积1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其余2万元作为乙的“辛苦费”。该房产登记于乙的名下,但以后 基于该房产所获得的任何利益都归属于甲所有。乙根据该合同即 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出购房申请,经审查条件合格后购得经济适 用住房一套。甲和乙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和《信托法》的规定向有 关部门办理了不动产信托登记。后来乙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向 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合同。那么甲和乙之间 的合同以及乙和丙之间的购房合同是否均可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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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五、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 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 率计算的。 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收取,也可以从信托财 产中提取,均依信托合同而定。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负担的捐税和费用,以及 在处理信托事务中由于并非自己的过失而造成 的损失,则可在应得报酬之外,另行向收益人 索取,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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