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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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2002年2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邢振纲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01年1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一)是实施“蓝天工程”、尽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九五”期间,国家和我市先后发布了若干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的文件,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使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2000年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0〕83号)。

立昌书记对此极为关注并指出,这项工作既关系城市形象,又关系投资环境,更关系群众生活,要求严格抓好落实,并尽快进行相应立法。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蓝天工程”也进入攻坚阶段。

为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实现根本性好转,保证“蓝天工程”确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得到全面地落实,需要尽快出台《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实施“蓝天工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是贯彻依法治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

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大气法》,加大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力度,为依法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北京、上海已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因此,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出台本条例,也是贯彻依法治市、实施《大气法》的迫切需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8•【字号】津政办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我市与国家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要求,切实做好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责任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立即行动,紧急部署,严密组织,迅速开展工作,在冬季供暖前把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动员各级各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问责到位,确保我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狠抓减煤增气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确保实现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1#燃气热电联产机组(90万千瓦)在今冬集中供热前正常投运。

今年年底前,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完成32座93台3000万平方米的采暖燃煤供热锅炉改燃或并网及66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推动落实。

市商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等部门加强优质煤销售和使用环节督查,组织建立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渠道,建成绿色能源配送中心,完善配送体系,确保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煤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防止在散煤使用上出现反弹,杜绝劣质煤使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市容局拟定的滨海新区2012年绿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市容局拟定的滨海新区2012年绿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市容局拟定的滨海新区2012年绿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滨政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市容局拟定的滨海新区2012年绿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12〕7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区环保市容局拟定的《滨海新区2012年绿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滨海新区2012年绿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生态城区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城区建设为目标,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注重特色,讲求实效,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二、基本目标2012年计划完成新建城市绿化803万平方米,改造456万平方米,进一步完善以河道、路网构成的绿色廊道、以公园为主的绿色组团和以湿地为主的绿色板块构成的生态园林架构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道路绿化新建和改造90项道路绿化工程,总面积75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绿化面积685万平方米,改造绿化面积65万平方米。

主要围绕入区主要通道和连接“十大战役”的重点道路实施,绿化建设以大绿为主,体现层次感、厚重感、景观感。

栽植乔木以胸径6厘米以上的国槐、白蜡等适合在新区生长的树种为主,栽植灌木以火炬、紫叶李、太阳李、碧桃等耐盐碱品种为主,立交桥桥区绿化要乔灌木搭配,节点上可配置适量草花。

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

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

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日前,天津发布《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

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详情如下: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楠、邓保乐、时庭锐、洪礼楠、许亮、孙猛、刘佳泓、徐彬、张园、张莹、魏恩棋、鲍金红、李文君、温道宏、吴宇峰、华静、张肇元、李丹、杨灵燕。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津政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4]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天津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既定目标的实现,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津政发〔200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10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4〕90号)和《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总要求,紧密围绕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努力把我市建设成空气清新、河水清澈、环境整洁、市容优美的宜居城市的目标,以实现创模既定目标为目的,圆满完成创模各项任务。

二、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创模各项检查验收工作,创模27项考核指标和有关考核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考核要求。

确保2005年9月前,以完善的档案资料、优美的城市面貌、良好的精神状态迎接国家考核验收。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建立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迎检机构,负责迎接国家对我市创模工作的技术核查和验收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创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创模迎检工作,研究、决定迎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创模各迎检机构、各部门的工作。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一、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环境质量保护1. 大气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高污染排放项目的建设。

2. 水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擅自改变水体的水质和水量。

3. 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天津市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或者改变土壤的质量。

三、资源利用和保护1. 资源合理利用天津市要加强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工作,推动绿色发展。

在天津市内,鼓励以下行为:推广和应用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

2. 自然保护区管理天津市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捕捞、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3. 矿产资源开发天津市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在天津市内,限制以下行为:进行未经许可的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破坏矿区的生态环境。

四、环境管理与监督1. 环境监测天津市要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公开监测数据。

2. 环境执法天津市要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督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 环境应急管理天津市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津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津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形势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第四章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六章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第七章强化风险防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第八章深化改革创新第九章组织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成效的关键时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计划,以及《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形势背景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展成效“十三五”时期,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实践“依靠结构调整控污染增量、依靠工程治理减污染存量、依靠铁腕治污管污染排放、依靠区域协同阻污染传输、依靠生态建设扩环境容量”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推动生态环境取得历史性、转折性、突破性好转。

生态优先认识更深。

成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动员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发布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8”三年作战计划,谋划推进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10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拟定的《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绿色化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按照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发表的北京宣言要求,建设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以下简称天津示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创立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化发展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供应链管理是指坚持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理念,制修订和执行绿色供应链标准,实行从设计、采购、生产、运输、物流、储存、销售、使用到回收制造再利用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和循环利用,使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达到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提升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形成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机制。

第三条绿色供应链产品是按照绿色标准生产,经第三方机构审核认定,纳入国际、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目录或清单的产品,包括亚太经合组织环境清单产品,国家的环境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再制造产品和低碳产品,国际互认机制安排项下的环保节能低碳和再制造产品以及本市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的绿色供应链产品。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津南区配备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津南区配备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津南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津南区配备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5〕2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环保局拟定的《津南区配备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8月12日津南区配备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配备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2 号)要求,全面加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职网格监督员配备数量我区共配备专职网格监督员33名。

二、工作职责专职网格监督员负责所在三级网格内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三级网格长落实责任、承担任务,协调处理辖区内大气污染事件。

(二)对四级网格监督员进行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督办考核。

(三)协助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做好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三级网格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管理工作。

(四)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上报问题,协助区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人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按照工作职责,由区环保局负责专职网格监督员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做好配合,确保2015年8月底前完成我区专职网格监督员配备、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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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
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2]8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

(津政办发〔201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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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市环保局)
为贯彻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空
气质量新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
群众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以2010年为基准年,我市大气中的PM2.5(细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二
氧化硫、二氧化氮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值分别为55、96、54和45微克/立方米,臭氧和
一氧化碳污染物指标分别为小时浓度值范围2~293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值范围0.6~
8.8毫克/立方米。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PM2.5、PM10、二氧
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六项污染物指标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分别为35、70、
60、40和160微克/立方米、4毫克/立方米。2012年实施新标准后,我市大气中超标的
污染物分别为PM2.5、PM10、臭氧和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处于临界值范围。
为落实新标准要求,我市将以防治PM2.5和PM10污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
度,深入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将改善目标分为三
个阶段逐步实现。在六项污染物中已达标指标维持良好的前提下,PM2.5、PM10两项主要
超标指标实现逐步改善。
第一阶段:到2015年,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下降4、12微克/立方米,达到
51、84微克/立方米。
第二阶段:到2020年,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再下降4、12微克/立方米,达到
47、72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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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PM2.5、PM10年均浓度力争早日达到新标准限值,进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
市行列。
二、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控制煤炭新增量,限制常住人口规模。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15年,煤炭消费量与2010年相比,增量控制在1500
万吨以内。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不再新建、
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和燃气管网建设能够覆盖的郊区县,应实施燃煤锅炉并
网和清洁能源改造,尚未覆盖的郊区县,结合新城镇建设逐步改原煤散烧为集中供热。
建立煤炭消耗总量跟踪监测、预警和考核机制,实行区县和规模以上企业用煤目标控
制,确保控煤效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统计局负责)
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6300万吨,实现"十三五"煤炭"零增长"。实施企业
自备电厂和小火电机组"上大压小"或改燃;推行工业园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建设
无燃煤工业示范园区;加大燃气管网、贮存设施及电力输变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
度,保障燃气和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推进城乡统筹,有效控制新增人口规模。调整、完善城市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示范
镇、新城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实施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和农村居住社区建设"
三区联动",控制人口过度集中。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片整治,加强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改进农村地区冬季采暖方式。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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