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中纪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0•【文号】建党[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党[2004]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二00四年二月十日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200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
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的工作方针。
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两同时”意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中央纪委“规定”的落实工作。
围绕城乡规划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整体推进,狠抓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各项建设任务的更好完成提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1、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通市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七次全会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政行风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行业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振兴通化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加强政行风建设,继续搞好民主评议政行风、软环境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工作。
深入推进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
2006年重点评议参评部门和重点岗位负责人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执法不公、违法行政、野蛮执法和“中梗阻”问题;是否存在行政效率不高、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作风懒散问题;是否存在政务公开不到位问题;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报等损害企业、投资人和群众利益的问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新政办[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不仅对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很大。
因此,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织规划、发展改革(计划)、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
计划制定后,应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一)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1.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2004年6月16日川建发[2004]67号各市、州建设局(委)、监察局、房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纠正在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决定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治理,现将有关问题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纠正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是今年党风政风建设重点工作之一。
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料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经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下降30%,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解决80%,在2005年内全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被拆迁居民利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
6月中旬至7月上旬,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各设区城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下同)等有关拆迁的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地要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2379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76.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拆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后,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规范房屋拆迁工作。
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
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基地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基地左右兼顾;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严格拆迁纪律,规范拆迁公司和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6.06•【文号】国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
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
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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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
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4年6月16日川建发[2004]67号各市、州建设局(委)、监察局、房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纠正在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决定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治理,现将有关问题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纠正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是今年党风政风建设重点工作之一。
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料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经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下降30%,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解决80%,在2005年内全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被拆迁居民利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
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
6月中旬至7月上旬,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各设区城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下同)等有关拆迁的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地要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自查自纠。
7月中下旬,各设区城市对辖区内2001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
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9月10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各市、县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重点督查。
9月,在分四个片区组对各个设区城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4、整改总结。
10月,各设区城市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方案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对各地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适时进行检查,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主要措施(一)加大国务院305号令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
通过宣传、培训、督查等方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省《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规范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水平。
(二)加大督查力度。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在对各设区城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对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督查,对典型事件公开曝
光,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在督查中,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为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二是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三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省《条例》等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及时废止与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地方规定问题;四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压低补偿价格,严重损害被拆迁居民利益的问题;五是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拆迁主管部门不按时发布拆迁公告,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行政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居民财物的问题;六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亲属给予停职、停薪、下岗、长期放假等处理的问题;七是对上级信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解决拆迁问题的督办电话、转办单、督办信函置之不理,对可能造成群众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现象坐视不管,冷漠对待,因而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八是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规范房屋拆迁行为(1)规范拆迁许可审批。
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规,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人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2)规范拆迁补偿评估。
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并将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申请分户评估;对分户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商拆迁人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及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3)认真抓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
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足额存入专门账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4)认真抓好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对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或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慎用或少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操作,严禁拆迁当中的野蛮行为和暴力拆迁,防止激化矛盾。
对极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者,应依法完成裁决、听证等法定程序后再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拆迁行业监管。
抓紧完善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规程,规范拆迁估价和行政裁决程序。
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和拆迁监管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各个环节的管理。
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将违规企业清理出市场的工作力度。
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
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被拆迁居民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房源,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
同时,要把拆迁中涉及的低收入和居住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证被拆迁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六)积
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文件精神,重点抓紧解决因拆迁人未按拆迁协议如期安置被拆迁居民的问题。
同时,对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要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分析成因、研究办法、落实责任、尽快解决。
四、几点要求:(一)明确责任。
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这次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与同级监察部门密切合作,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建立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工作通报、案件移交等项制度。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协调配合。
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认真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城镇房屋拆迁法规、规章中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迅速开展此项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要促进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