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以及
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和协作。
以下是欧盟法规的一些概况:1.一体化原则:欧盟法规以一体化为基础,旨在打破国界,促使欧洲内部形成统一的市场。
这包括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2.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规的制定涉及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等机构。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公民,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法案,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
3.内部市场和竞争法规:欧盟致力于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竞争法规旨在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货物和服务贸易法规:欧盟通过标准化和认证等手段,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使市场更加高效。
5.环境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包括废物管理、水质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6.消费者权益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和维权机制等方面。
7.数字市场法规: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涉及数据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版权等领域。
8.移民和边境控制法规:欧盟通过一体化的移民和边境控制政策,努力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移民和庇护事务。
9.货币和财政政策:欧元是欧盟的官方货币,欧洲央行负责欧元的货币政策。
欧盟还通过财政政策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10.外交和安全政策:尽管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主要由成员国负责,但欧盟也在一些领域展开合作,以促进共同安全和国际合作。
这些法规构成了欧盟的法律框架,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可能因法规性质而异。
4-(EU)12172010号条例(研发)

(4) 本条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确保有效地保护竞争和为经营者提供充分的法 律保障。 追求这些目标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监管和立法架构的 需要。对于《条约》第 101 条第 3 款的适用标准而言,当市场力量处于一定水平 以下时,通常就可以推定,研发协议的正面效果将超过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5) 以条例形式适用 《条约》 第 101 条第 3 款时, 没有必要界定那些可能属于 《条 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内的协议。在根据《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对协议进行 具体评估时,必须考虑到若干因素,特别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 (6) 关于联合开展研究工作或者联合开发接近但未进入工业化应用阶段的研究 成果的协议通常不属于《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 如缔约方约定不在同一领域开展其他研发, 从而放弃取得相对于对方的竞争优势 的机会,这类协议就可能属于《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因而应当纳入本条 例范围。 (7) 本条例建立的豁免规则受益对象仅限于那些可以被充分肯定地认为满足《条 约》第 101 条第 3 款规定的条件的协议。 (8) 如果缔约方会向合作课题投入互补的技能、资产或者活动,研发及研发成果 开发合作最有可能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 这也包括一方仅为另一方的研发活动提 供资金的情形。 (9) 对成果的联合开发可以被视为联合研发的自然结果。它可以采取不同形式, 如制造产品,开发大大促进了技术或经济进步的知识产权,或者营销新产品。 (10) 消费者通常有望通过新型或者改进型产品或服务的推出、这些产品或服务 问世速度的加快或者新型或者改进型技术或生产方法带来的价格降低从研发数 量或收效的提高中获益。 (11) 要证明豁免是合理的,联合开发应当涉及研发成果的使用起到了决定性作 用的产品、技术或者生产方法。另外,所有缔约方均应在研发协议中承诺,一俟 最终成果可供使用, 各方都拥有为了进一步研发和开发的目的而使用联合研发的 最终成果的充分权利,包括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成果的开发权通常不应 仅限于为进一步研发目的而使用该成果。但是,根据本条例,如果缔约方限制开 发权, 特别是在它们专门从事成果开发的情况下,为了开发目的而使用研发成果 的权利就可能因此受到限制。另外,当以商业服务的形式开展研发但通常并不从 事成果开发的学术团体、 研究机构或经营者从事研发时,它们可能约定仅为进一 步研究作的 贡献可能是不均等的。所以,为了反映和补偿缔约方的贡献价值或者性质差别, 享受本条例权利的研发协议可以规定, 取得为进一步开发之目的而使用成果之权 利的缔约方其他各方做出补偿。 但是,补偿标准不得达到实际上阻碍这种使用的 程度。 (12) 同样,当研发协议没有规定对成果进行联合开发时,缔约方应当在该协议
461-2010法规

委员会第461/2010号法规2010年5月27日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1(3)条对机动车行业中的各种纵向协议和一致行动的适用(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欧盟运作条约;考虑到1965年3月2日关于适用条约第85(3)条对某种协议和一致行动适用的第19/65/EEC号理事会法规,被第1215/1999号法规最新修订(1),特别是其中的第一条;已公布了本法规的草案;已咨询了限制行为和支配地位的顾问委员会,鉴于:(1)第19/65/EEC号法规授权委员会通过针对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1(1)条(∗)特定的各种纵向协议和对应的一致行动的法规来适用条约第101(3)条。
集体豁免法规适用包含特定条款和满足特定的条件的纵向协议。
它们可以是一般的或针对特定行业。
(2)委员会已经定义了通常认为满足第101(3)条规定的条件的某种纵向协议,并为此于2010年4月20日通过了关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3)条适用各种纵向协议和一致行动的委员会第1OJ 36, 6.3.1965, p. 533/65.∗从2009年12月1日生效之日起,欧盟条约第81条成为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
这两个条款实质上是一样的。
为本法规之目的,参考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应当理解为参考欧盟条约第81条。
330/2010号法规(2),该法规是替代1999年12月22日委员会第2790/1999号法规(3)。
(3)机动车行业,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自从1985年起,受专门的集体豁免法规管辖,最近的法规是2002年7月31日关于条约第81(3)条对机动车行业中的各种纵向协议和一致行动适用的第1400/2002号委员会法规(4)。
第2790/1999号法规明确表示不适用属于其他集体豁免法规范围内的对象的纵向协议。
因而,机动车行业属于上述法规范围之外。
(4)第1400/2002号法规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
然而,为了简化行政管理并且减少相关经营者的守法成本,同时保证根据条约第103(2)(b)条有效地监督市场,机动车行业应当继续享受集体豁免。
欧盟制裁伊朗新措施常见问题

欧盟制裁伊朗新措施常见问题史婧力(编译)【摘要】2012年1月23日,欧盟通过2012/35/CFSP号决议,进一步扩大对伊朗的制裁,增加了被冻结资产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伊朗中央银行、伊朗商业银行和中东潮汐公司(运营伊朗7个港口,管理伊朗90%的集装箱运营),禁止进口、购买、或者运输伊朗原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进口、购买、运输伊朗石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有关的融资援助或财政资助,以及保险和再保险。
针对上述制裁措施,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于2012年2月8日向业界发布常见问题解读。
3月2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用于实施2012/35/CFSP号决议的267/2012号条例后,IG对解读进行了更新。
以下是针对267/2012号条例所产生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解读。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3页(P24-26)【关键词】欧盟理事会;伊朗;石油产品;石化产品;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再保险;集装箱【作者】史婧力(编译)【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E6262012年1月23日,欧盟通过2012/35/CFSP号决议,进一步扩大对伊朗的制裁,增加了被冻结资产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伊朗中央银行、伊朗商业银行和中东潮汐公司(运营伊朗7个港口,管理伊朗90%的集装箱运营),禁止进口、购买、或者运输伊朗原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进口、购买、运输伊朗石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有关的融资援助或财政资助,以及保险和再保险。
针对上述制裁措施,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于2012年2月8日向业界发布常见问题解读。
3月2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用于实施2012/35/CFSP号决议的267/2012号条例后,IG对解读进行了更新。
以下是针对267/2012号条例所产生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解读。
◎“宽限期”的影响条例再次明确了对于2012年1月23日之前签订的合同的继续履行有两个“宽限期”:对于石化产品到2012年5月1日;对于原油和石油产品到2012年7月1日。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文章来源:中国欧盟协会一、欧盟反倾销的组织机构1、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也是欧盟的决策中心。
在反倾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
它负责对反倾销的提案进行调查,初步裁决反倾销的理由是否成立,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它直接确定对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的反倾销税率。
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由欧盟委员会中的贸易委员会下属的反倾销司来完成。
2、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协调各国政策;同时也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做出决议。
在反倾销方面的作用是,当诉讼结束时决定是否实行委员会所建议的最终措施(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除外)。
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做出决议,即目前在15票中至少应取得8票。
3、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一名政府代表组成,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一名代表担任,其职责是就欧盟反倾销事务进行内部磋商。
对反倾销事务,它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态度,但不能做出对欧盟委员会有约束力的决议。
4、欧洲议会欧洲议会的法律作用日益扩大并经常参与部长理事会的决策。
它虽不直接参与反倾销,但可以提问题。
欧盟委员会每年须向其提交一份关于反倾销情况的报告。
二、反倾销程序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低价(便宜的)销售或低于成本价的出口。
实际上确认倾销是件十分复杂的事。
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依据是1995年12月22日制定,1996年3月6日生效的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
根据这一法规和以往的实际裁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确立倾销。
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其卖价低于标准价值就视为倾销。
这个标准价值可以是这种商品在生产国的市场价也可以是所谓的测算标准价(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欧盟的经济部门有明显的损害。
进口这种商品对欧盟经济部门的主要部分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其形式可为市场份额的损失,生产者的价格受到影响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能力造成压力。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欧洲共同体(简称“欧盟”)的运行条约第101条规定,欧洲共同体企业(ECE)只能通过与欧洲经济区内的其他企业形成同等条件的合作协议来调整市场秩序。
就像经济一样,这些协议应该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产生,而不是通过双边和三边协议来控制市场。
第101条提到,任何滋生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而如果欧洲共同体企业需要在欧洲经济区内调整市场秩序,他们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规则,并且必须避免任何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以确保欧洲内部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101条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任何可能影响欧洲经济的不公正的市场行为,以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101条是欧洲共同体企业确保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
因此,它一直被认为是欧洲市场秩序的核心法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首先,欧洲共同体企业必须遵守当地法律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市场秩序。
其次,企业必须遵守所有欧洲经济区内的贸易安排,以保护当地市场。
此外,欧洲共同体企业的任何调整市场管理的行为,包括对当地政策、条例、法规和决定的实施,都必须同时考虑欧洲经济区内的企业的利益。
此外,欧洲经济区内企业必须遵守所有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欧洲政策与法规,同时也要确保其行为符合欧洲政策与法规的要求,以免影响市场秩序的平衡。
此外,对于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如果他们有可能影响欧洲经济区内的报价格或价格平衡,欧洲经济区的竞争机构有权干预,阻止这种行为。
最后,任何欧洲共同体企业在欧洲经济区内调整市场秩序时,必须尊重欧洲政策与法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欧洲经济区内其他企业的利益,并且考虑到当地经济、生态及社会环境的多样性,以确保欧洲经济区内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之,欧洲共同体的运行条约第101条充分规定了企业在欧洲经济区内调整市场秩序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并且它也对欧洲经济区内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有许多积极的影响。
它不仅促进了欧洲经济区内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为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提供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以支持其发展和创新进步。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刘湘【摘要】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在经济法相关立法中加入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文章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出发,尝试总结出环境协议进行反垄断豁免的判断条件与适用流程.首先判断环境协议是否属于受《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1)款规制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进而通过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3)款针对限制竞争四个豁免构成要件的解读,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具有真正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计算其保护环境所产出的效益是否可以抵消垄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能使得消费者从中获益,从而认定欧盟反垄断法自由市场竞争中对环境协议做出减让的判断条件,为我国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提供参考借鉴.【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7)004【总页数】11页(P55-65)【关键词】环境协议;反垄断;《欧盟运行条约》;竞争豁免【作者】刘湘【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一、我国《竞争法》对环境政策的豁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当今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为了防止环境恶化、推动绿色发展,必须将保护环境纳入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中。
随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转。
为了实现经济繁荣和经济自由,必须发展支持竞争的经济制度。
但是竞争并非毫无限制,竞争在历史上曾经促使小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同时加剧社会经济矛盾,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带来巨大资源浪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基本原则中阐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竞争的基石。
一个竞争性市场,需要从社会中分配资源,从而防止公共和私人权力过度集中。
欧盟再次启动反垄断调查

欧盟再次启动反垄断调查
2014-01-03 16:49:34 来源:中国水运报
随着新的一年到来,跨国班轮公司将迎来欧盟委员会(EC)新的一轮反垄断调查。
近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开始对经营跨国航线的班轮公司进行协同行为的调查,这是自2011年以来又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行动。
据悉,欧盟委员会日前已将书面通知发至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及涉及的班轮公司。
“2009年以来,班轮公司通过其网站定期公开宣布特定航线的涨价意图”,对新一轮反垄断调查的动因,欧盟委员会表示:“上述通知一年有多次,包括涨价幅度和日期信息,所有宣布涨价公司的涨价幅度和日期信息都大体相同”。
对这一状况,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让班轮公司可以相互间释放未来价格意图的信号,从而有损竞争和客户利益。
据了解,类似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曾在2011年5月部署开展,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法国达飞、长荣、中远、赫伯罗特、东方海皇、韩进海运、商船三井、东方海外、汉堡南美和日本邮船共12大班轮公司在欧洲的办公室遭到搜查。
欧盟委员会透露,反垄断调查将重点调查班轮公司涨价行为是否存在协同,从而违反《欧盟运作方式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第101条,以及《欧洲经济区协定》(European Economic Area Agreement)第53条。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发现存在反竞争行为,将对班轮公司处以营业额10%的罚款。
同时,货主和客户还可通过集体诉讼寻求赔偿,而班轮公司也可委派律师进行自身辩护。
根据规定,被授权开展的反垄断调查在法律上没有截止日期,欧盟委员会将视情延续,直至完成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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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注:本中文译文依据 DG Competition: Best Practices for the Submission of Economic Evidence and Date Collection in Cas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101 and 102 TFEU and in Merger Cases (Staff Working Paper) 翻译。在本中文译本中注释采用连续编号。
2 如果其他类型的可获取证据很少,可以利用经济模型或计量分析本身证明结论的正确性。委员会可以随 时考虑使用不同形式的证据。欧盟普通法院已判决:“委员会的职责是对那些用以评估竞争情况的指示性要 素所表示的内容做一个全面的评价。对此,有些证据可能会被优先考虑,其他证据则可能被认为是次要证 据。对检验和相关推理,根据法院对委员会有关并购案件决定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参见 Case T-342/07,Ryanair v Commission, [2010] 136 段。 3 在《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 和 102 条之前,欧盟委员会根据 2002 年 12 月 16 日理事会发布的《欧共体条 约》第 81 条、82 条实施条例(1/2003 号)执法。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1、经济分析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经济学为每个 特定市场的运作方式和企业的相互竞争关系提供了分析的框架。 通过该框架可以判断竞争执法中涉及的并购、企业之间达成协议 或者单一企业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经济分析框架适当,并 且与案件紧密相关,分析框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提供分析工具, 从实证角度确定涉案行为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很多案件中,经济 分析不仅包括对大量定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评估,同时也包括 在适当的条件下对计量经济模型的拓展1。
4 2004 年 1 月 20 日理事会《并购控制条例》(139/2004 号)。 5 一般来说,定量数据是指用数字表示的观测值或测量值。考虑到最佳操作指引的目的,本文件中此概念 主要指,为实施一项经济(经常是计量经济性质)评估而收集和提交的大量的定量数据。
二、经济材料与计量经济材料的内容及陈述的最佳操作指引
案件4中涉及的经济证据或实证证据的收集与提交的最佳操作方 法进行了阐述。这些最佳操作指引主要由以下两方面构成: (1)首先,本指引提供了经济分析或计量经济分析的内容以及 说明方式的建议。这有利于委员会和其他主体去评估和复制任何 实证分析结果。 (2)其次,本指引对于如何应对委员会的定量数据资料5提供要 求给予指导,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提供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6、为保证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明确各方职责,本最佳操作指引 适用于实施《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 和 102 条以及并购相关案件 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也即是说,本指引除适用于委员会外,也同 样适用于案件各方以及第三方利益人(包括投诉者)。 7、本操作指引不会规定任何新的权利或义务,也不会改变《欧 盟运行条约》、欧盟二级法和欧盟法院判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本操作指引也不会改变委员会的解释性声明和决定。 8、基于未来发展的需要,委员会可能会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 完善本指引文件所包含的各项原则。为适应具体案件或特定环境 的要求,可能需要对本操作指引的内容进行调整甚至偏离本指 引。对本指引文件所建议内容的解释,应考虑程序以及资源方面 的约束。
1 通过“效应”去评估并购及其潜在危害,委员会经常需要进行复杂的经济评估,适用统计或计量经济分 析。
2、经济分析应以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可以了解和评估其相关性和 重要性的方式去开展。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须在适当或法定时限 内做出决定。因此,委员会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经济 分析开始时就已符合某些最低限度的技术标准;(2)促进事实和 证据的高效收集和交换,尤其是对基础性定量数据的收集和交 换;(3)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有效的方式获得可靠的相关定量证据 或定性证据。 3、在特定案件中,为确定经济分析的相关性和重要性,首先有 必要从技术角度评估经济分析方法的自身质量。也即是说,分析 的构建和提出是否已满足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尤其是,这涉及 去评价设定的待检验假设是否清晰,是否与事实有明显的联系, 模型假设是否与行业特征或行业的其他实际情况一致,相关经济 文献是否已存有完善的经济模型,实证方法与数据是否相匹配, 分析结果是否被适当地说明,结果是否具有稳健性,以及是否已 充分考虑了与分析结果相冲突的因素。 4、其次,必须评估经济分析与定量证据以及定性证据(比如消 费者反馈、书面证据)的协调性与一致性2。 5、本文件对实施《欧盟运行条约》3第 101 和 102 条或并购相关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 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102 条以及
并购相关案件经济证据提交与数据收集 最佳操作指引
目录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二、经济材料与计量经济材料的内容及陈述的最佳操作指引
2.1 阐述相关问题 2.2 数据相关性与可靠性 2.3 实证方法的选择 2.4 分析结果的报告和说明 2.5 稳健性(非实施建议:在报告前阐述稳健性) 2.6 进一步建议 三、回应定量数据要求的最佳操作指引 3.1 数据要求的一般目的 3.2 数据要求文书的共同要素 3.3 应对数据要求时的主要考量标准
9、反垄断案件中使用经济分析经常是为了确保所采用方法的一 致性,或者是对那些特定案件中使用的具有不一致性的经济证据 及主张予以驳斥。 10、即使经济模型或明或暗地支持某种理论主张,模型仍需要依 赖于与所涉行业实际情形相符的假设条件。模型建立者设定这些 假设时应慎重,同时也应明确说明预测结果对假设变动的敏感 性。虽然提交的经济报告中的文字表达内容并非一定需要用数理 模型的方式给正式化,但这样做有时会使论据的假设被更为清楚 地阐明,以便检查其逻辑一致性,评估其高度复杂性带来的影响, 或将模型作为实证估计的理论基础。6 11、经济分析可以为评估并购交易导致的反竞争效果或促进竞争 效果提供支持。这种分析通常会模拟不存在拟议交易时相关市场 的情况,并将该情况与实际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对比。 12、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模型及其论点是对现实情形的简化。因 此,指出特定的论点或模型“基于看似不切实际的假设”,通常 还不足以去反驳相关论点或模型。同时,我们有必要明确实际情 形的哪些方面需要更为清晰地反映在模型或论点中,也有必要指 出它们为什么会准确性 3.3.3 及时性 3.4 其他建议 3.4.1 真诚合作 3.4.2 尽早就可获得的数据类型与委员会进行商谈 3.4.3 数据要求文书草案与数据样本的商谈 3.4.4 数据采集、格式及提交的透明度 3.4.5 数据的直接获取 附件:一份理想的实证分析报告的结构及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