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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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探析

对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探析

对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探析
欧盟原产地规则是欧盟针对个周边国家及组织政策框架中国外贸易成分的核心指引,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欧洲发展和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发展。

欧盟原产地规则是一种由欧盟设定的优惠性贸易政策,倡导符合欧盟原产地规定的贸易商品,其原产地无需提供任何特殊文件即可受到优惠待遇,以实现货物跨国合理流通。

欧盟原产地规则给予进口和出口国家有力的权力,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控制和评估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值,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护进口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投资,增加他们的国际竞争力。

另外,这一规则还鼓励欧洲企业投资和发展,利用贸易技术投入减少贸易交易成本,把欧洲企业放到更加全球的一体化竞争中。

此外,欧盟原产地规则还有助于节约有限的能源和其他资源,由于欧盟政府对进口货物的要求严格,所以流经欧境内的商品都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以保证出口到欧洲的商品能够符合欧盟国家的国内标准。

综上所述,欧盟原产地规则是一项极具竞争力的优惠性贸易政策,具有促进贸易发展、加强国家间竞争力、节约能源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异作用。

只要欧盟原产地规则得到规范性施行,它能够促进欧洲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贸易的和谐,并为国家之间的贸易创造出更多可能性。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的开题报告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的开题报告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欧洲联盟(EU)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 原产地规则是其贸易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产地规则是指某一国家制定的关于货物来源认定的规定,其中包括货物所经过的国家、企业名称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制定贸易和投资政策、解决争端、监管和反倾销,有助于确保贸易投资的公平和诚信。

然而,最近有报道称,欧盟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调整可能对中国的出口商产生影响。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出口商具体的影响,以及中国出口商应对策略,是当前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出口商的具体影响,以及中国出口商应对策略。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 欧盟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概念和意义;2.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背景和原因;3.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出口商的影响;4. 中国出口商应对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策略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法和案例分析法,从欧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国内外学术研究成果等多个角度对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论述。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中国出口商了解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影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能加深人们对于欧盟相关贸易政策的了解,为贸易投资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

六、研究计划本研究的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如下:时间主要任务第一周查阅相关文献,查找案例第二周梳理欧盟原产地规则政策内容和法规体系第三周研究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背景、原因和实施情况,并对其对中国出口商的影响进行分析第四周提出对于中国出口商的应对策略,并对案例进行分析第五周论述结论,撰写报告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简述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1. 什么是普惠制方案普惠制方案,即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在行使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确保有利于贸易双方的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方案的目的是降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增加它们对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2. 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意义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核心要素之一。

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防止商品通过重定向贸易、转口贸易等方式享受关税优惠政策,从而保证贸易双方的利益,并防止滥用关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发生。

3. 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原产地的定义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首先需要明确原产地的定义。

一般而言,原产地是指商品经过一系列加工和生产活动后,在特定国家或地区产生的最终产品。

3.2 原产地的判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判定标准是普惠制方案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2.1 产品的制造和加工过程普惠制方案要求对产品的制造和加工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和验证。

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加工或制造活动后,产品才能被认定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地。

3.2.2 原产地中产生的材料普惠制方案要求对原产地中产生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规定。

如果某国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使用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材料,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对这些材料进行相应的计算和限制。

3.2.3 原产地中使用的劳动力和技术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还需要考虑原产地中使用的劳动力和技术。

如果某国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使用了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的劳动力和技术,普惠制方案要求将这些因素计算在内,以确保原产地的准确性。

3.3 原产地规则的执行和监管普惠制方案的原产地规则还需要明确执行和监管的机制。

一般而言,原产地规则的执行和监管由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以及贸易商协会等多方共同参与。

3.3.1 证明和申报根据普惠制方案的原产地规则,贸易商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和申报资料,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

原产地理论201407

原产地理论201407

2、普惠制的原则和目标 (1)普惠制的三项原则
普遍原则 非歧视原则 非互惠原则
(2)普惠制的三项目标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3、普惠制方案的基本内容
(1)给惠产品范围:各给惠方案中都列有给惠产品 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凡列入给惠产品清单(即肯 定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方案中的有关规定都可 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凡列入排除产品清单(即“否 定清单”)的产品,均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2)关税削减幅度: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 惠制优惠幅度,是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差额 。
出口日本:《日本加工清单》无该HS编码( HS: 39241000),因前4位HS编码已改变,故符合签证要求。
加工标准判定(举例2):


某企业生产出口健身车(HS 9506911000),有个 部件脚踏板做手册深加工为台湾原产 (HS9506911000,配件按整机归类),进口占10%, 产品出口欧盟。 欧盟标准--使用本品目号之外的原料制成或非原产 的原料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70%,符合签证要求。 根据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 号条例,第71条:作为对第69条规定的背离,在某 一特定产品的生产中允许使用非原产的原料,只要 其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的10%。”(微小含量), 即符合要求。
b、直运规则--技术性手段
概念:所有给惠国(除澳大利亚)都规定原产于出 口受惠国的产品必须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 目的: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 的原产品。 途经第三国的规定
2、我国CO证书有关的法规性文件 2004年9月3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 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 改变标准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普惠制

关于普惠制
关于普惠制
Hale Waihona Puke 目录目录普惠制的现状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普惠制 欧盟普惠制
普惠制的现状
普惠制本是个临时性措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 施,原定十年,后来经过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 别委员会全会讨论,延期了两个十年,到2000年后, 各给惠国基本上是各行其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 于1994年和2000年停止实施普惠制。其他给惠国尚未 有这样的表示。欧盟于2004年提出了其2006-2015年普 惠制实施的指导方针,并先后制定并公布了2006-2008 年和2009-2011年普惠制方案,将从2009年起对其普惠 制原产地规则做出重大修改。瑞士与列支敦士登结成 关税联盟,其普惠制扩大到列支敦士登。其他给惠国 的情况没有很大的变化。
例子
例如,对于出口到欧盟成员国2103.10的酱油,如果 没有普惠制原产地优惠证书,进口商需按货值的7.7% 交纳关税,而如果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则只需按货 值的4.2%交纳关税,可获得相当于货值的3.5%的关税 减免 。又例如,对于出口到日本的62.09棉制的婴儿 服装,如果没有普惠制原产地优惠证书,进口商需按 货值的6.5%交纳关税,而如果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则免税,可获得相当于货值的6.5%的关税减免。
部分普惠制给惠国的普惠制手册
欧盟 日本 新西兰 挪威 瑞士 土耳其 澳大利亚 加拿大 (返回)
欧盟普惠制
2006-2015年欧盟普惠制指导方针及2006-2008和2009-2011年普 惠制方案及特点 关于利用欧盟普惠制和应对其产品毕业机制的问题 (返回)

欧盟优惠条件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欧盟优惠条件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欧盟优惠条件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在说到欧盟的优惠条件贸易和原产地规则,大家可能会想,这又是个什么新鲜事儿?这个话题就像一盘色拉,里面有很多不同的成分,但都能让你吃得津津有味。

咱们来聊聊这些规则,顺便看看它们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

什么是原产地规则呢?简单来说,就是要明确商品的“出生地”。

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乡一样,商品也是有出处的。

你想啊,如果你买了一件衣服,结果它的标签上写着“Made in China”,你心里难免会想,“这件衣服跟我有啥关系?”这就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它能告诉你这件商品的背后故事。

对于企业来说,这些规则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能给他们带来机会,也能设置障碍。

要想在欧盟市场上分一杯羹,得遵守这些规则,真是让人头疼。

再说说优惠条件贸易。

这是个听上去很高大上的词,但其实就是为了促进国家之间的贸易,减少关税,增加商品的流通。

想象一下,像一场派对,大家都带着自己的拿手好菜来,结果你发现,大家都愿意互相分享,免得浪费。

于是就有了这种优惠的贸易条件,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

这样一来,商品更容易流通,消费者也能买到更实惠的东西,简直是双赢的局面。

在这些规则中,商品的“原产地”会直接影响到它的关税待遇。

如果一件商品能够证明它是来自某个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那么在欧盟的关税就会大大降低。

就像你在超市里看到的那些特价商品,有时候只要你找到正确的优惠券,就能享受到意想不到的折扣。

可惜,想要享受这些优惠,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

你得准备一大堆的证明材料,像是出生证明一样,得证明你这商品真的是来自那儿,真是让人挠头。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些规则有点复杂,确实如此。

不过,掌握了这些规则,对企业来说,简直就像是拥有了一把开启财富大门的钥匙。

通过合理的规划,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甚至还可以借此机会拓展业务。

反正商界就像是个竞技场,谁能巧妙应对,谁就能赢得更多的客户。

有人说,规则是冰冷的,但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却能让企业的生意如鱼得水。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引言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规,它确定了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享受特定关税待遇的资格。

近期,欧盟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调整,这对中国的出口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背景欧盟一直致力于保护本土产业并促进贸易平衡。

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定期审查和调整原产地规则,确保贸易中的产品真实反映其原产地。

近年来,欧盟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一系列重要调整,目的是防止虚假声明、转口贸易和关税逃避行为。

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对中国的影响是显著的。

首先,新的原产地规则增加了对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加大了企业的申报负担和成本。

中国的出口企业需要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过程记录、零部件来源证明等。

这对中国的制造业产生了额外的压力。

此外,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还增加了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果欧盟发现企业故意伪造原产地证明,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和进口限制。

中国的出口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原产地规则的合规性,否则将面临巨大风险和损失。

应对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措施面对欧盟原产地规则调整的挑战,中国的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1. 提高合规意识和培训员工中国的出口企业需要加强对欧盟原产地规则的了解,并提高相关部门和员工的合规意识。

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规定和要求,并能正确申报原产地证明。

2. 审查供应链管理出口企业需要审查和管理整个供应链,确保所有零部件和材料的来源都符合欧盟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核机制,确保所有的供应商都具备合规能力。

3.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原产地证明,出口企业可以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

建立完善的生产数据和记录系统,确保可以随时提供需要的证明材料。

4. 寻求专业咨询和合作欧盟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相对复杂,出口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支持,确保合规性。

原产地证优惠政策解读

原产地证优惠政策解读

原产地证优惠政策解读原产地证书的全称是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

它是作为进口国海关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企业凭原产地证书可享受优惠关税,从而减少企业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相互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将越来越多,为了服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外贸出口,帮助企业加强对区域性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互惠原产地证书的认识与应用,有效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特此现将有关原产地优惠政策解读如下:一、关税与商品的原产地关税构成进出口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经营成果,与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因此,对关税的了解和对各类优惠关税的有效利用,直接影响到商品进出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从关税的征收待遇和征税的方法等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同一个国家的海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样货物可能征收不同的关税税率,因此决定关税高低的因素主要是货物的原产国。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涉及多个国家参与制作并已成为当今世界生产的潮流,这一方面使国际贸易商品的国籍更加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又使准确认定商品的国籍变得更为重要。

因为一旦确定了商品国籍,就直接确定了其依照进口国的贸易政策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

二、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也就是货物的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法律证明文件,是商品国籍身份证明。

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和开启国际市场的“金钥匙”。

是根据相关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出口受惠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北京地区签发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分两种,一是单方面給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二是互惠性质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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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对为实施制定《欧共体海关法典》的部长理事会第2913/92号条例而制定规定的委员会第2454/93号条例的修改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最近由欧洲议会和部长一会第82/92号条例修改的欧共体部长理事会1992年10月12日第2913/92号条例,即制定《欧共体海关法典》的条例,特别是其第249条;鉴于:根据欧洲部长理事会1994年12月9和10日在Essen的结论,共同体已采取措施统一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以促进贸易;鉴于:在这些措施中,单一的加工制作清单连同共注释应逐渐被现作为对共同体签署的各个优惠协议所规定的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的附件的加工制作清单及其相应的注释所代替;鉴于,相应地,实质上,对于普遍优惠制还应使用单一的清单及其相应的注释,正如委员会第2454/93号条例所确定,最近由第1677/98号条例所修正的;鉴于,必须保证第2454/93号条例的143条中的有关人员的定义包括2913/92号条例的所有涉及此术语的规定;鉴于,第2454/93号条例的877条(1)(b)款所规定的作出决定的海关当局决定:是采用退款的方式还是采用免收方式;鉴于应重述该条例的890条,以明确这一问题;鉴于,本条例中规定的措施是依据海关法典委员会的观点;兹通过本条例:第一条欧共体委员会第2454/94号条例修改如下:第二章优惠性原产地第六十六条在本章中:(1)“制造”一词意指任何制作或加工,包括装配或专门操作;(2)“原料”一词意指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成份、原材料、部件或零件等;(3)“产品”一词意指被制造的产品,包括准备以后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4)“货物”包括原料和产品;(5)“海关估价”指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估价;(6)加工清单中的“出厂价格”,指支付给对该产品进行最后加工或制作的制造商的价格,该价格包括所有原材料的价格,但要减去出口时退回或可能退回的任何国内税款;(7)加工清单中的“价值”,指大非原产材料进口时的海关估价,如果不知道海关估价且无法查明,可指在共同体或根据第67条第1款规定的受惠国或第98条第1款规定的受惠地区或国家联盟可查得的这些原料的最初价格。

当需要时,上述规定,经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适用于确定原产材料的价值;(8)“章”和“品目”意指《协调制度》分类目录中的“章”和“品目”(四位数编码);(9)“归类”一词意指将一个产品或一种原料归入某一特定的品目;(10)“批”一词意指某一出口商在同一时间内发运给某一受货人的产品;或指一份单一的运输单据上所列的由出口商运往受惠人的产品,或者,在没有上述运输单据的情况下,指一张单一的发票所列的产品。

第一节普遍优惠制(一)原产产品的定义第六十七条1.为执行共同体有关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下称受惠国)的产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的规定,下列产品可被认为原产自某个受惠国;(1)符合第68条规定,完全原产自那个国家的产品;(2)在那个国家生产,生产过程使用了非(1)项中所提的产品,只要这些非原产产品已经经过按照第69条规定要求的加工或制作。

2.为执行本节的规定,符合第3款规定的原产自共同体的产品在某一受惠国进行加工或制造,并已超出第70条规定的工序,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自该受惠国。

3.第1款,经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适用于确定产品是否获得共同体原产自该受惠国。

4.在挪威和瑞士对第1款所述及的来自于受惠国的产品给予普惠制待遇,并对原产地的产地的定义作出与本节相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原产自共同体、挪威或瑞士的产品在某一受惠国经过超出第70条所述工序的加工或制造,应视为原产自该受惠国。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直接出口到受惠国的原产自共同体、挪威或瑞士(根据有关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归入《协调制度》第1至24章中的产品。

委员会将在共同体官方公报(C系列)中公布上述规定的实施日期。

5.作为对等条件,只有在挪威和瑞士给予共同体的产品相同待遇的情况下,第4款的规定才生效。

第六十八条1.下列产品应视为完全原产自某个受惠国或共同体:(1)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土壤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2)在那里收获的植物产品;(3)在那里繁殖和饲养的活动物;(4)由那里饲养的活动物所制得的产品;(5)在那里狩猎或捕获的产品;(6)由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船只在本国以外的海域获取的水类产品和其它产品;(7)由上述第(6)项提及的产品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加工船上制得的产品;(8)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收集的仅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9)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进行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料;(10)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领海外的海床或海床之下获得的产品,但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须对该海床拥有独立开采权;(11)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内完全用上述(1)至(10)项所述产品进行加工制得的产品。

2.上述第1款第(6)和第(7)项“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船只”和“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加工船”仅适用于下列船只和加工船:——在该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注册或登记的船只;——航行时悬挂该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的旗帜;——船只所有权至少有50%归该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国民或公司所有,公司总部应设在该受惠国或其中一个共同体成员国内,其总公司经理或经理们、董事长或管理委员会主席及董事会大部分董事或管理委员会在部分委员是该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国民。

此外,如果是公司,至少有一半资产属于该受惠国或共同估成员国的国家、公众团体或国民所有;——船长及其官员全部是该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国民;——至少75%的船员是该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国民。

3.“受惠国”及“共同体成员国”也包括该受惠国及共同体成员国的领海。

4.凡在公海作业的船只包括对捕获的鱼类进行处理或加工的加工船符合上述第2款的规定,它们应当被认为是该船只所属的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为执行第57条的规定,非完全原产自某一受惠国或共同体的产品,如果满足加工清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视为经过了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

对本节列出的所有产品,这些条件规定了对生产中采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实话的加工或制作,并且,只要在涉及到这样的材料是,才适用。

如果一个符合加工清单规定的条件、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产品用于另一个产品的生产,适用于该产品的条件不适用于前者,用于生产前者的非原产材料可不予考虑。

第七十条无论是否符合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况都应视为不充分的加工或制作,都不能使制成品获得原产品的资格:(1)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为确保产品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通风、摊开、干燥、冷冻、加盐、通二氧化硫或其它溶液、剔除损坏部分以及类似的操作);(2)包括除尘、筛选、挑拣、分类、配套(包括使物品成套)、冲洗、油漆和分割等简单操作;(3)①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②简单的装瓶、装烧瓶、装袋、装盒、固定到卡纸或木板上等,以及所有其它类似的包装操作;(4)对产品或包装刷标记、贴标签或加上其它类似的识别记号;(5)将产品简单混合,无论这些产品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只要组成此混合物的一种或数种产品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使它们成为原产自某一受惠国或共同体成员国的原产产品的条件;(6)将部件简单装配成一个完整的产品;(7)同时完成上述(1)至(6)项的两道或更多的工序;(8)动物的宰杀。

第七十条A1.为实施本节的规定,判定原产资格的单位应为按照《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可被视为一个基本单位的特定产品。

当一项由一组物品或一套装配物品组成的产品,按照《协调制度》归类在单一品目号内时,整个产品就是判定原产资格的单位。

如果一批货物由若干个归类于《协调制度》的同一品目的相同产品组成,在实施本节规定时,每个产品必须被单独对待。

2.在按照《协调制度》总则5的规定,包装材料与其产品一起归类的情况下,在确定原产地时,包装材料应与产品一同考虑。

第七十一条1.作为对第69条规定的背离,在某一特定产品的生产中允许使用非原产的原料,只要其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的10%。

尽管可以运用上述条款,如果在加工清单中对非原产材料的最大值,规定了一个或几个百分比,这样的百分比不可被超过。

2.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协调制度》第50章至第63章中的产品。

第七十二条1.如果某一受惠国是某一区域性集团的成员国,那么为了确定该受惠国制得的产品是否取得第67条规定的原产资格,通过对第67条的规定作部分废除,原产于该集团内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产品再用于另一成员国的生产时,该产品可视为原产自另一成员国的产品(区域性累计)。

2.最终产品的原产国应按照第72条A的规定予以确定。

3.区域性累计适用于下列三个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区域性集团国家:(1)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2)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萨尔瓦多;(3)安第斯集团: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

4.“区域性集团”视具体情况指东南亚国家联盟、中美洲共同市场或安第斯集团中的一个。

第七十二条A1.当原产自某一区域性集团中的某一成员国的货物在同一集团的另一成员国再加工或制作时,该货物的原产地应是该区域性集团内完成最后加工或制作的国家,但条件是:(1)在该国的增值(如第3款所述),应高于所使用的原产于该区域性集团内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产品的海关最高估价。

(2)在该国完成的加工或制作必须超出第70条的规定的工序,如果是纺织品,还应超出附件16所述及的工序。

2.如果不符合上述第1款(1)和(2)的规定,产品的原产地应当是来源于该区域性集团其它国家的原产品中所占海关估价最高的那个国家。

3.“增值”意指出厂价减去最终产品中所包含的原产于该区域性集团内其它国家的每项产品的海关估价。

4.该区域性集团内,某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出口、用于进一步加工或制作,或不作进一步加工制作、而用于复出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资格由第一个出口国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证明。

5.某一区域性集团的国家向共同体出口的货物的根据第72条,本条和第72条B的条款获得或保持的原产地资格由该国依据按第4款的规定已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签发一份普惠制产地证明格式A或作出发票申明来证明。

6.在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第12栏,或在发票申明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原产国:——如果出口货物未作进一步加工或制作,根据上述第4款规定,原产国应为产品的制造国;——如果出口货物已作进一步加工或制作,原产国以上述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

第七十二条B1.第72条和第72条A只适用于下述情况:(1)就区域性累计而言,有关调节区域性集团国家间贸易的规则与本节所列条款完全相同;(2)区域性集团内每一个成员国已经承诺或保证遵守本节所列条款,并且向共同体和区域性集团内其它国家提供必要的行政合作,以确保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正确签发,以及对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和发票申明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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