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定金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
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定金返还或赔偿损失。
2. 证明性质:定金的存在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证明合同成立具有一定的作用。
3. 结算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可以作为结算手段,减少结算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的数额1. 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法律有规定:法律对某些合同中的定金数额有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五、定金的交付与收受1. 交付:定金应当实际交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约定以实物形式交付。
2. 收受: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出具收据,证明定金已经收受。
六、定金的效力1. 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在我们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为了保证事情的顺利进行,一般是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
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
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这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违约行为和合作目的不能达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假如在合同中有关于定金的条款,那违约的当事人是不能要回定金的,收定金的违约要支付双倍定金。
一、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
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不可以同时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
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
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
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买东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常常会采用定金的方式作为交易的一种担保。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作为交易成功后支付全部款项的保证。
定金在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定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定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定金的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 定金的种类(1)订金: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表明购买意愿。
(2)订金加违约金:指在订金的基础上,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
(3)定金: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的交付(1)交付方式:定金可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实物形式交付。
货币形式交付的,应当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实物形式交付的,应当以交付实物所有权的方式进行。
(2)交付时间: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 定金的效力(1)定金担保的效力:定金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没收定金;②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及利息;③定金可以替代违约金,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金退回的条件:①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②卖方违约:卖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③买方违约:买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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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用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和学理界存在一定争议。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责任不能代替定金责任,但同时适用后者,二者总值不得高于实际损害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必须在承担定金责任的基础上,承担全部损害赔偿金。
笔者认为,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提,只要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所以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同时适用定金和赔偿损失,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理由如下:
1、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平等性决定的。
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按照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即因为它不仅使该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坏,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
定金与赔偿损失并用,正是符合这一理论的基本要求。
2、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实践中人们道德及正义的观点去评价当事人行为标准。
法律只能体现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遗漏地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后果是公平的,
什么是不公平的。
因此,公平原则就成为道德及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要使公平原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体现,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时就应当把握一个“度”,以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因此,当定金和赔偿损失并用,更能体现双方利益权衡,但并用时其总值不能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也正是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关系和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所做出的规定。
3、第一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之一,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涉及。
它是指当受害人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某种利益时,所获利益应当从所受损失中扣除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它的理论依据是禁止得利说, 即防止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利。
根据损益相抵原则, 违约方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额, 是在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和为避免违约而发生的费用总和中扣除因违约所避免的费用和因违约而避免的损失后的结果,有学者称其为净损失。
当把损益相抵原则适用在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其结果就是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学理界对同一原因的解释是: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而损害赔偿责任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4、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
对定金数额的约定除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尽管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当事人可能会考虑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是从定金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维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是为担保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而加以规定的,并不以对违约可能导致的实际损害数额的预测为基础。
如果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数额,就会发生以实际损失额为
限的后果,其实际效果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
违约责任是以经济上的不利益为手段,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进行补偿、对违约方进行惩罚,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发生时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完全符合公平原则。
5、损益相抵原则有可能损害合同中非违约的出卖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一章同时规定了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从立法本意出发考量,是允许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用的。
以买卖合同为例,从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定金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买受人获得合同机会的条件之一,作为合同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定金数额上不能达成合意,买受人就有可能丧失合同机会。
因此,对于买受人而言,定金数额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为目的而对自身权利设置的限制。
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就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没有意义,定金责任只能作为没有实际效果的制度而存在。
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没有违约的出卖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 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损害赔偿责任与定金责任同时适用,但两者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
这一做法既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利益。
文章来源: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