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4篇)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的配置和管理第二条机关车辆的配置应按照部门或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用途进行选择,并经过批准和备案。
第三条机关车辆的管理工作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登记和档案管理、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用途,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五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 根据工作需要使用;2. 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经验;3.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安全规定。
第六条机关车辆的出车应经过申请和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机关车辆的行驶路线应尽量规划合理,避免超负荷使用和不必要的行驶里程。
第四章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第八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九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由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和质量可靠。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费用应按照财政制度和规定支付,不得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流动车辆的管理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流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车辆的申请、审批和监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流动管理应按照职责和需要进行划分,确保车辆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六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格,并且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安全规定,确保驾驶安全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第七章事故和违章处理第十五条机关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确保车辆的维修和追责工作。
第十六条机关车辆违章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第八章资金的管理第十七条机关车辆使用的资金来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报销,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机关车辆的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合规性。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科学高效地运用公务车辆资源,遵守财务纪律,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责任第二条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由所在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为落实公务车辆的使用责任,各机关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需组建专门的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调度、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配备情况,车辆购置、出售和调配工作,并定期进行车辆资产清查。
第三章车辆使用原则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公务需要、权限合理和节约用车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机关工作的需要,不能用于私人用途,严禁利用公务车辆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权限应根据职务等级进行明确划分,不同权限的权限等级和使用范围应按需使用。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避免浪费和耗损。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坚持节约用车原则,提倡合理、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杜绝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调度应通过电子调度系统进行,确保调度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加油加气应到指定的加油站或加气站进行,确保质量可靠、数量准确。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保险应及时办理,确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能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年检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年检标志。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细则应制定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一车一档管理、公车私用的惩罚措施、公车改革等。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公务而配备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运用和管理公务用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车辆的配备和调拨第六条机关根据公务需要和经费预算,合理配备公务用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拨。
第七条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管理要求,对机关公务用车进行调度和调拨。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拨应当明确用途、时间、地点和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拨应当进行备案,并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依法行驶,文明驾驶,守法办事。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装、私自使用。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和台账,定期汇总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车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用车人员的素质和驾驶技能。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用5篇)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用5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1一、管理原则1、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租用。
2、城区内公务活动,自行搭车,据实报销;下乡或出差原则上搭乘客运车,若特殊情况需要租车,必需按程序申报,先审批,再租车。
3、若因特急事项需要租车的,经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用车人回单位次日必须完善相关手续。
二、用车程序1、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填写《档案局公务用车申请单》(一式三份,车主结账一份,相关股室留存一份,财务室支付费用一份),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联系。
2、办公室建立公务用车台账,每2周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公务用车情况。
三、费用报销1、城区内每月结报一次。
2、公务活动结束后,由车主提供相应金额的车票,由相关用车股室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交财务室支付费用。
3、因时间紧迫外出需租车的,可先由办公室垫付租车发生的部分费用,由办公室凭租车发票和“公务用车租车申请单”统一结算。
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安全管理每次租车,务必租用车况好,驾驶员驾驶技术过硬的车辆,确保公务出行安全。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机关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两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两委机关所有或所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的日常管理第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由两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局现使用的管委车辆由其自行管理,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服从两委办公室的临时调派。
第四条车管人员根据办公室的授权,负责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对司机的日常教育、使用、监督与管理;2、负责调派车辆,监管车辆运行和司机履责情况,对车辆保养维修和使用奖惩司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负责办理车辆年审、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月征等事项;4、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薄》和《机关公务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薄》的登记管理及月报工作。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队的使用效率和节约资源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使用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单位,包括直接使用或者委托使用行政池机关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服务于行政机关工作及公共利益事务,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高效、安全、节约、环保,并遵循公共利益和货币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对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行驶管理、维保管理、加油管理、事故处理、处置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定点、定时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违章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情况时,应当即将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支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以党风廉政建设和珍惜资源为前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和合理安排。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严谨审慎,避免滥用和挥霍;(二)合理分配、合理使用,确保效率和节约;(三)注重安全、环保和质量,保证工作无障碍。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审批、登记、报销等管理制度,并规定使用车辆的时长和里程限制。
第四章维护和更新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维护和更新应当以保证车辆安全、持久、环保、符合规定标准、合理经济为原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更新或者废弃时,应当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设立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人员,负责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同时参预单位工作的相关协调和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重点考虑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管理。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7篇)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7篇)单位车辆管理制度(通用7篇)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篇1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
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
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一)工作职责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机关单位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利用效率,保障车辆安全运行,节约资源。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所拥有的、委托管理的所有车辆的管理工作。
1.3 定义机关单位车辆:指由机关单位拥有或委托管理的所有车辆。
管理人员:指机关单位指定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的人员。
驾驶员:指驾驶机关单位车辆的合格人员。
二、车辆采购与报废2.1 车辆采购1. 机关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采购车辆。
2. 购置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验收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2.2 车辆报废1. 车辆报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报废。
2. 报废的车辆相关手续需妥善保管,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三、车辆管理3.1 车辆登记1. 机关单位应对所有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详细记录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
2. 新进车辆需及时纳入登记管理系统,并更新车辆档案。
3.2 车辆保养1. 机关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2. 保养内容包括车辆机油更换、轮胎检查、发动机保养等。
3.3 车辆安全1. 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重视车辆安全意识培训。
2. 驾驶员需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严禁酒后驾车。
四、责任和监督4.1 管理责任1. 机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车辆日常管理工作。
2. 每月定期进行车辆管理检查,对问题及时处理。
4.2 监督机制1. 机关单位应建立车辆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2.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整改。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制定日期)起施行。
5.2 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机关单位所有。
以上为《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的内容,望各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共同维护车辆管理秩序。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
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配置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配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预算合理确定,避免浪费。
第五条车辆配置应包括车辆型号、数量、用途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六条公务车辆主要用于执行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七条车辆使用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使用公务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车辆维护
第九条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车辆维修应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并严格控制维修费用。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应合理控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辆,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购置或接受赠与的用于公务、公益和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三、保管和使用1.公务用车辆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及使用,并按照实际需要科学配置。
2.公务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保养、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保证行车安全。
3.公务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在指定区域,严禁乱停乱放,保证车辆秩序。
4.公务用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四、使用权限1.任何返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公务用车辆,必须在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申请表。
2.科所、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辆使用,制定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遵照需要、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有效的管理。
3.除涉及机密、秘密、保密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任务外,公务用车辆对外出借、出租均不得擅自进行。
五、费用控制1.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里程补贴标准,缴纳车辆维修费、油料费、保险费等费用,不得随意报销超标费用。
2.涉及公款或公用的费用,并且超出规定的标准,使用人员应当编制决算表,经过审批后方可报销。
3.经发现虚报、伪装、随意超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规处理1.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权限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单位将取消其使用权,同时令其退还公用车辆,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2.故意超标、贪污浪费,滥用公款或公用车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仅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未在规定中列明的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能遵照执行,严格保管和使用公务用车辆,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高效、节约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员工个人车辆和临时借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车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车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购置、车辆使用、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报废等。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五条车辆购置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车辆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车辆购置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车辆登记、保险等手续。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八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性能,合理安排车辆使用。
第九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油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出行,减少油耗。
第四章车辆维修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维修企业,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费用应当据实报销,不得虚报、谎报。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后,应当及时办理维修费用报销手续。
第五章车辆保险第十四条车辆保险应当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确保车辆保险权益。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费用应当据实报销,不得虚报、谎报。
第十六条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章车辆报废第十七条车辆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车辆报废后,应当及时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收回车辆牌照和行驶证。
第十九条车辆报废后,应当及时处理车辆残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车辆滥用、私用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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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市局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局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市局纪检小组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C1以上驾驶执照,车辆驾驶人员相对固定,各站队基地车辆驾驶人员由本单位职工兼职,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市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油耗情况及行驶公里数进行定额管理。
各站队基地车辆运行费用由市局办公室提出油耗计算及保养费用情况,经局务会讨论后,将车辆运行费用定在定额经费中。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底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市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每次出车前由用车科室填写派车单,在本地范围内不超过三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三天或离开本地由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
各站队基地车辆由各基地(站、队)长(主任)统一调度,并按规定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市局机关车辆和各基层(站队)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应由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向局主要领导或站队主要负责人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
所有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范围:财务人员银行提取1万元以上公用现金;局领导因公用车以及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事务性用车。
第四章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车辆的维修、保养,须指定的厂家进行,各单位应与指定厂家签订合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同意;需要到市外或4S店进行维修的,须经局长同意。
杜绝先修车后审批的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不必要的维修开支,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市局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复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确需大修的,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请,经局务会研究后方可进行修理。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各基地、站队应严格控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严格按照车辆驾驶使用说明,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违反操作说明造成车辆损坏的,将追究驾驶人员责任,车辆在磨合期内属厂家负责保养的,市局不予负责,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由各单
位自行安排,费用在市局下拨的年度定额经费中解决,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对所维修的项目予以签字证明,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车辆确需大修的须提交维修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保养一律到当地政府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
第十四条车辆保险费用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及其驾驶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负责所驾驶车辆按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半年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始终将安全行车放在心中。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做到不超速和疲劳行车,严禁乱行、乱停、乱放。
5.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由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由市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